无力支付购房款违约方解除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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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支付购房款违约方解除合同
无力支付购房款,,违约方解除合同
篇一: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一般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
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有一个案例即为此种情形:
A公司为房产开发商,B为购房人,A公司开发出一楼盘后以商铺形式将该楼盘的一部分分割出售给B等购房人,另外一部分未出售并租给某百货商场经营,但该商城因经营不善遭人哄抢倒闭,随后时代广场在此开业不久又停业,造成整个大楼无法正常运营,同B一样的其他购房人纷纷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但是B不愿意解除合同,要求A办理产权过户,由于整个大楼处于闲臵状态,A公司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将整个时代广场经营面积格局进行调整,包括B购买的商铺在内的面积全部重新规划,并准备施工。
A公司两次致函B,通知其解除合同。
随后A公司强行拆除了A的商铺的玻璃隔墙及部分管线设施,然后开始施工。
B为此与A公司发生纠纷。
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退还房款及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经济损失。
本案焦点在于:
A公司作为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能否以支付违约金替代实际履行合同
一般来说,违约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约束的一种承诺,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
但是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应该归为情势变更。
如果整个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不仅B到不得利益,而且A公司也将遭受巨大损失,必然会出现“双输”的局面。
按照现行法律,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没有情势变更的规定。
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官的智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判决双方合同解除,A公司赔偿了B较高金额的损失,形成了双赢的结果。
本案违约方较高的姿态加上法官的智慧,使得这个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果这个案件中A公司没有这么高的姿态,没有主动给出一个令B满意的数额,B也没有反诉,法院该怎样判决呢如果支持其解除的的话,B的权利如何保障如果法院主动提高A公司的赔偿数额的话又违反了"消极中立"的审判原则,因为B并没有反诉。
个人认为:
相对公平的做法应该是支持A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也允许B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损失。
这样能够使双方的利益大致平衡,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
本案中,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为代价“购得”了一个解除权,但是这样的例外情况也仅限于此,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允许当事人因违约而获得利益,违约方无解除权应该还是基本原则。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篇二:
解除购房合同违约金
篇一:
购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案例
购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案例
基本案情:
XX年4月11日,杨某作为出卖人与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房屋出卖给高某,购房总款为335万元。
同时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当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高某因逾期付款形成违约,同时高某因无力继续支付购房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杨某聘请本所律师提起反诉,要求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67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高某给付杨某违约金25万元。
在此,我们结合本案,将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法律问题,向读者做一简要介绍: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多少,由买卖双方自主决定。
《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是否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不予规范,由买卖双方决定。
律师提醒:
建议约定违约金
因为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即可直接按照约定主张违约金。
比如本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购房总价款的20%,律师就可以要求高某给付总房价335万元25%的违约金67万元。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只能依据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但是,主张实际损失,法院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
可见,约定了违约金就省去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麻烦。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通常为房屋总价款的10-20%。
二.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律师提醒:
1、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放弃违约金,直接主张实际损失。
2、一方认为违约金过份高于实际损失的,则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司法实务中法院确定损失的办法,应当以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但是,法院委托鉴定,往往时间很长,为了尽快审结案件,法官通常仅仅咨询鉴定部门,记入笔录,即可进行调整。
比如本案法官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确认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为25万元。
合同法违约金比例】谈如何确定支付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以下着重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的确定和适用。
法定违约金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
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
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同志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
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看法。
笔者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
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
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
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
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
如果发现有属于《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就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合同法违约金比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一定的比例法律有限制
安阳林先生来电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前两年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建某小区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若晚于约定的工期的话,每延误一天由我公司按合同总造价的%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工程开始后由于种种原因,建筑实际完工时间比合同中约定的完工时间晚了很多天,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违约金的数额都快接近工程总造价了。
请问,这种情况下,违约金是否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计
算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路未晞解答:
首先,应当确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否有效。
如合同为有效合同,则需要看其是否合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也明确规定,违约金通常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
本案中单看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并不太高,但如实际算下来违约金的数额接近整个工程的总造价的话,则需要对其合理性进行确定。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通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会针对违约金问题加以约定。
违约金的性质是重在补偿还是重在惩罚是认定违约金条款效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就应实际、全面地履行从而使合同目的顺利地得以实现。
其间,一旦有违约现象存在,就涉及违约金的问题。
但违约金的功能是在于使未违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如果双方都违约,则应按责任的大小来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合同中就违约问题有明确规定的,法律予以充分尊重。
但一旦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超过一定比例的话,法律对其还是加以限制的。
【合同法违约金比例】工程合同违约金比例
【合同法违约金比例】工程合同违约金比例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
三、日万分之二点三。
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
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
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XX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
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篇二:
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一、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比例,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1.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按购房合同中关于退房违约金的约定来执行。
2.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
,双倍返还定金)来处理。
3.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二、退房违约金的程序:
1.写一《退房申请》,在写《退房申请》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2.如果退房申请获得批准,和开发商签订《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中一要明确什么时候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二要明确什么时候退购房款,三要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拿到退房款之前一定要保存好收据、合同等相关原件,以便发生纠纷时好维权。
三、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比例,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1.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按购房合同中关于退房违约金的约定来执行。
2.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来处理。
3.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四、退房违约金的程序:
1.写一《退房申请》,在写《退房申请》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
2.如果退房申请获得批准,和开发商签订《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中一要明确什么时候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二要明确什么时
候退购房款,三要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拿到退房款之前一定要保存好收据、合同等相关原件,以便发生纠纷时好维权。
篇三:
解除购房合同退房十二问
解除购房合同退房十二问
【编者语】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团队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很多楼盘的业主们的求助,诉求以退房居多,数量之多实属罕见,退房理由更是五花八门,但是经过后续的跟踪调查,大部分业主们的诉求都没有得到满足,有的甚至没有及时采取司法途径导致本来已经岌岌可危的权利越陷越深,甚至最终丧失,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
在此,我们就业主们提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为大家做一期问答,希望可以帮助到面临困难的业主。
1.退房?
开发商怎么可能同意呢?
很多业主都担心,开发商收了钱怎么能轻易地还给业主呢。
实际上只要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成就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同时购房者也意图解除合同,我们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除购房合同。
即便开发商不愿意解除合同,面对购房者的合理诉求也不得不遵从合同的约定,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埋单。
2.为什么一定要走诉讼程序?
实务中不少业主都和开发上达成了退房协议,约定一定时限内开发商退款给业主,殊不知这样的方式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实践中的案例,双方签署了退房协议,约定三个月内将房款退回,殊不知半个月后开发商宣布破产,退房的业主房财两空。
之所以退房一定要走诉讼程序,就是为了能够得到一份据有强制执行力,又不会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书,唯有此种办法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退房后款项的到位。
3.我自己起诉还是大家伙一起起诉好呢?
单打独斗的业主面对实力强大的开发商,毋庸置疑是力量悬殊的对比,即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难以否认的,但在实务中往往由于开发商各方面的强大实力运用拖延战术,加上业主独自作战,无论是专业性还是经验上都明显处于劣势,导致诉讼困难重重难以进行,终究购房者耗不过开发商,退房以失败告终。
而来自大洋彼岸的集团诉讼制度缓解了这一尴尬的问题。
集团诉讼集合多数业主的力量,通过专业律师团队的组织达到足以与开发商抗衡的诉讼集体,使得开发商不得不重视业主们的诉求。
面对有机的诉讼集体,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审判人员都怠慢不得,因此有效地集团诉讼往往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4.我还是想要理想的房子?
很多购房者都是经过了千挑万选才入手了心仪的房子,不想轻易的放弃买到的房子,但是因为开发商的种种违约行为又让这房子距离理想中的房子有一些出入,有些购房者都面对这样的矛盾心理。
其实这是房产集体维权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有的业主想退房,有的业主想要保留房子,那么两种诉求是否不可调和呢?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不管是何种诉求,业主们都面临一个根本性问题——开发商处于主动地位,业主极其被动。
此时唯有扭转这样的局势业主才有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也就是给开发商施加压力。
以我们的经验来看,通过提起诉讼往往会达到绝佳的效果。
维权成功的业主定会有深刻感受,起诉前和起诉后开发商就像变了一个样子,开始为了避免集体的大额赔偿不断与业主取得联系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可以看到诉讼给开发商带来的压力要比上访、信访等方式的直接、有效地多,通过专业的方式向开发商宣示了自己维权的决心和方向,可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5.解除合同需要律师帮助吗?
不管是何种诉讼都是一样的,律师的作用就是以自己在法律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获得最好的诉讼结果,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可以很好的驾驭诉讼不需要律师辅助则可以独立提起诉讼。
法条大家都可以轻松地查到,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助当事人将案件和法律有机结合,灵活运用实体法、程序法,通过精妙的诉讼技巧全力帮助当事人获得胜诉并且落实权利。
6.我该找什么样的律师维权呢?
正如上一个问题,房产纠纷中涉及到法律领域和房地产领域等多个方面的专业问题,一般购房者在这几个领域几乎没有任何了解,维权往往失去方向,此时就需要律师的帮助,并且是专业律师的帮助。
就像医生,术业有专攻,律师也分为很多领域,不同领域的律师之间也会感叹“隔行如隔山”,面对房产纠纷应当选择专业的房产律师团队来帮助自己维权,对房产领域陌生的律师面对房地产纠纷也往往无从下手,维权效率低下事小,错过了维权时机事大!
7.有的律师承诺100%能退房,可信吗?
每一位当事人都希望律师作出百分百胜诉的承诺,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一名合格的、负责任的律师绝对不会为当事人做出任何关于案件结果的承诺,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职业要求上讲都不允许。
首先,在案件的发展过程中无法预见将来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另外,几乎每个案件法官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律师力量之外的因素。
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好
篇三: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及解除合同后违约方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及解除合同后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关问题指导案例四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及解除合同后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关问题指导案例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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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XX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第6期出版)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
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
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
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冯玉梅,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
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
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
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
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XX年1月停业。
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
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
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