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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问责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教师问责制的调研报告

    一、关于问责制

  问责制一词,近来经常出现在有关媒体上。

其实,作为一种制度,最早出现在西方的代议制政府里,意为:

从民选中当选的政府首脑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违法或者犯错的官员将要辞职以示向行政首长负责;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行政首长便须下台。

后来逐渐成为西方社会的一项人事制度。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承担的责任。

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问责制在体育比赛、公司管理等方面也逐渐推行。

近来一些中小学也不甘落后,纷纷制定有关问责制,以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推行和任务的完成。

  二、调研的目的

  本调研的对象仅限于中小推行的教师问责制,而不涉及地方政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问责,也不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问责。

通过本调研,希望了解教师问责制的推行状况,寻找其闪光点,发现其存在的瑕疵,并作适当的总结,从中提出几点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有关学校在今后推行问责制有所裨益。

  三、调研的方法

  本调研主要采取网络搜索的办法,结合平时的观察加以分析。

  四、调研的结果

  网络搜索到了花艳小学、苗店学校、无锡交通技师学院、麻石镇小学、泉州十一中等学校所实行的教师问责制,其中以《麻石镇小学教师工作问责制》、苗店学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最为详细,内容最为齐全。

从形式上来看,似乎只有类似制定问责制的学校才有问责制,实质上并非如此,每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的问责的规定,不过其表现为教师的考核制、评价制、奖惩制等,因为在这些制度中追究教师责任的部分即为实质意义上的教师问责制。

正是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教师问责制,保证了学校的正常运转。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中小学推行教师问责制的内容方方面面,如安全方面、财务管理方面、资金运作方面、教育教学多方面等。

虽然不乏带有闪光点的内容,但具体的规定却也良莠并存,有些不该作为问责制的内容的东西却规定为问责的内容,有些规定可能纯粹出于管理者的想象,在实际工作没有现实意义。

但由于问责制的内容比较庞杂,所以本文在讨论的时候尽量以对“教师的问责”为例,适当兼及其他内容。

下面的讨论主要以麻石镇小学、苗店学校的规定为主要蓝本,兼顾平时的观察到的情况。

  五、对调研结果的分析

  有些被证明为比较成熟的做法规定为队教师的问责内容,如苗店学校规定“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直接或变相向学生推销一切教辅资料或学习用品,严禁教师向学生擅自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教师收费举办各种学习班”。

这些规定作为对上级规范性文件的重申完全是必要的,至少可以表明本校在对待上述问题的态度。

有些规定如教师上课不准接听电话,具有新意。

对此也有一定的争议,因为有些学校只规定教师不准接听电话,而校长等领导则不在禁止之列,据此反对者认为不公平。

不管如何,笔者是赞成这种规定的,上课毕竟是一项严肃的事情,需要教师的全身心的投入与关注。

正是因为有与上述类似的规定,显示了对教师问责的意义。

  教师问责制的积极意义

  1、提高了教师的工作效率

  教师问责制,首先意味着加强了教师的他律,也就是从学校的管理层面与社会层面要求教师履行职业道德、角色要求、以及自己对学生、学校、社会所作出的承诺,如果在某一方面存在着欠缺,学校的及社会的监督机制会自动的启动,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来反映他们的看法、观点,以表达对某一教师在某些方面的不满,而这些不满的信息很快又会传递到教师本人,以此来要求教师履行自己做出的承诺。

教师问责制也意味着加强了教师们的自律,他们会把职业的要求、业务的能力、社会的期望逐渐转化为本身角色的内容,内化为自我发展的要求。

这样一来必然提高提高工作效率,化外在的压力为内在的需求,从而见诸行动。

  2、把握了行为的底线

  法律的规定是教师教育教学的明确底线。

《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是教师依法施教不能超越的界限,当然还有其它的法律规定,如民法规定的人格权应受到尊重等。

具体来说,教师不能违背体罚学生、污辱学生,不能侵犯学生的隐人格尊严,不能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遇到学生的危险行为,要履行一定的阻止、告知、甚至通知家长的义务;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角度来说,教师不能为了自己学科的学生成绩而挤压甚至侵占学生在其他学科的学习时间,教师不能违背教学计划、不能偏离课程目标。

  2、促进了学校内涵发展

  学校的内含发展集中表现为教师的内涵发展,一些学校把对教师的教学常规的要求、参加各级研训活动规定为问责的内容,一定意义上说,这样的硬性规定迫使教师化更多的时间参加各种培训。

许多学校规定把教师的科研成果和教学质量参与学校内部的分配,即把经济利益与教师的内涵发展挂钩,大大促进了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研训活动的积极性,客观上促进了教师素质的提高,促进了校园教研文化的提升,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学校内涵的发展。

  现有问责制在宏观上存在的误区

  1、制定者过分关注作为管理者的需要,忽视或者较少关注教师的地位与作用,因而“人治”色彩浓厚,“法治”色彩缺失。

  教师问责制的实行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管理的方便还是为了教育的发展,为了炫耀校长的权力还是保障教学的自由空间,对这些问题能否正确回答却是检验制定教师问责之的目的所在。

例如有学校规定“不以校为家,经常走读的”、“不团结,不协调,不顾全大局的”等作为问责的内容,明显是把问责制当作驯服教师的工具,领导者怎么想就怎么规定,想到哪里就规定到哪里,对教师的问责,在部分领导人看来,就是领导对教师问责、追究,教师就是纯粹被追究责任的对象,头脑里毫无法治观念,有的就是以“我”为中心的人治思维。

从调查所得来看,大部分学校从制定的主体、制定的过程、制定的目的以及制定的出发点来看,都是为了学校管理的方便,保证教师们能够听话、不出事,围绕着学校领导的喜好转,围绕着领导个人意志转,这样制定出来的问责制就变成了专门惩罚教师的工具与理由。

  2、对问责制的作用缺乏全面的认识,因此把问责制当做包治百病的“良药”的浪漫主义思想与把问责制当做可有可无的虚无主义思想并存。

  当媒体上开始宣传问责制的时候,某些学校的某些领导恰如“春江水暖鸭先知”,匆忙之间制定了相当详细问责制,以为只要一搞问责制什么事情都可以解决,这就是把问责制当做包治百病的“良药”的浪漫主义思想;另一种现象是对问责制充耳不闻,既不学习也不模仿,仿佛新事物的出现与己无关,这就是把问责制当做可有可无的虚无主义思想。

其实这两种态度是两个极端,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讲的是光有法是不行的,法的运作还需要人去执行,光讲人去执行而没有法度也是不行的,因此正确的办法是执其两端用其中。

学校治理要有问责制,但问责制仅仅是所有治理方法中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

  3、把问责制看作单纯的追究责任的工具,排除人文关怀于问责制之外。

  对教师的问责,不同于对政府官员的问责。

教师的责任主要在于传道、授业、解惑,而非公共权力的运用、对公共资源的配置。

教师的职业决定了对其问责更需要教师自身的全身心的投入,从灵魂深处反思自己的教育态度是否真正选择了最好的教育方法、是否全身心地投入了教育事业。

学校对教师的问责是需要倾注人文关怀的,问责的目的在于激发教师的教育积极性。

  4、没能正确区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有的规定把教师的权利作为问责的对象。

  问责制,从何谈起,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教师的法定义务谈起,只有把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教师法定义务的行为作为问责的主要对象,才不至于颠到黑白、混淆是非。

实践中,有些学校把教师没有及时完成教育教学论文作为问责的对象,这是错误,其根本的原因没能区分《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有进行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培训等方面的权利。

从法理上来说,权利,即给人以利益、好处,既然是利益、好处,就可以追求,也可以放弃。

因此把教师的权利规定为问责的内容,有违法律的精神。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是制定教师问责制的基本依据,同时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也是法定依据。

其次,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制定教师问责的道德依据。

当然作为法定依据与道德依据是有区别的,学校制定问责制、追究教师责任时也应当有所区分。

  现有问责制在微观上存在的具体问题

  1、理念问题

  制定教师问责制应当考虑目的性问题,即问责制的实行为了什么?

要推动什么?

促进什么?

解决什么矛?

为了谁的利益?

而不是为制定而制定,也不是为了迎合时尚,更不是为了凸显校长的权力和教师的无奈。

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叫做制定教师问责制的正当性问题。

教师问责制的制定首先要明确是为了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的积极性,鼓励教育创新的主动性、能动性,协调好学校、教师、学生三方利益,

  2、依据问题

  制定教师问责制,应当有个依据问题,也就是对教师问责的依据,在笔者看来,有些问责制的内容是由某些学校领导想当然地写出来的,例如苗店学校规定“家长向学校举报有违师德行为者,教师必须向家长当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道歉,并予以经济处罚100元。

”我们也发现过学校规定对某某行为要开除教师资格等。

殊不知学校作为对教师的管理者,对教师的处罚权是有限的,那些法定的处罚权只能由法定的机关制定,由法定的机关实施,对上述两项权利学校是没有权力剥夺的。

所以,学校在制定教师问责制的时候要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这些规范性文件最为主要的当属《教师法》、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因为在这些相关的文件中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制定教师问责制的时候要把握一个底线:

不能侵犯教师的法定权利。

  3、范围问题

  有的学校规定“教师不得向学生传播不科学的知识”。

这里对“科学”应当有个正确的理解,现在有权威的科学家认为:

世界上存在着暗物质,能够被科学解释的现象约占5%,另外95%的现象至今无法解释。

因此科学与不科学也是相对的。

教育与教学的问题,有许多是需要发挥教师的创新精神的,即便是某些科学的结论也有可能被进一步完善、修正,甚至可能被推翻,因此属于百家争鸣的问题就不能硬性规定教师该教什么、不该教什么。

有些属于教法问题,更是教无定法,一堂课的内容如果让十个教师来上,便有十种教法;有些属于理解问题,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景下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要求教师给出一个一定的结论让学生死记硬背,这其实是抹杀教育的创造性,也是不懂教育规律的。

所以属于百家争鸣的问题、属于思想认识的问题、属于教法可以探讨的问题就不宜列入问责的内容。

  4、形式问题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问责制制定的形式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整个问责制的体例问题,多数学校没有冠以“问责制”名称的问责制,而以教师的奖惩条例、评价制度、岗位职责等形式代替。

这样的体例有一个明显的缺点,让人感觉到某所学校没有教师问责制。

本人的建议是单独制定一个比较详细、具体的教师问责制,或者在有关的规定里边单独列出一章专门规定教师问责的内容。

另外一个形式问题是教师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其轻重的排列不够明显。

笔者的建议是:

可以借鉴行政处分的种类及顺序予以排列,其顺序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考核不合格、低聘、留任察看、辞退,同时辅以必要的经济制裁,如扣除奖金多少等。

当然在具体使用的时候,有些处分可以并用,如考核不合格与低聘、留任察看等。

  5、科学性问题

   苗店学校规定“严禁教师使用忌语、冷语、脏语、咒语、浮语、烦语、谤语、妄语、逆语。

”这一规定里列举的种种语言模糊不清,只有规定者自己知道。

像这样的规定让人捉摸不透,也给人许多想像的空间,其后果是要么变成一纸空文,要么容易“出入人罪”。

还有麻石镇小学规定的教师“给学生过重作业负担的”、“不主动进行学习的”、“教学质量连续两期在末位的”、“不定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研究文章的”。

也被列为问责的内容。

这里的“过重”、“主动”、“教学质量”都是含义不明确的,其实际意义都使这些规定作为具文而已。

而要求教师完成研究文章的规定当属于对教师发展的要求,写文章与否属于教师的权利而非义务,应当作为奖励来规定,而不能作为问责的内容。

  6、程序性问题

  程序正当性是对教师问责的一个严重问题,从手头的资料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问责规范有谁制定、有谁来对教师问责、对问责的监督机制如何体现、被问责的教师如何维权等。

现实中,规范的制定者、问责的启动者、执行者、监督者仿佛只有一个主体,这样容易造成校长的权力与教师的权利失衡的状态,教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校长的权力得不到制约,从而使问责制变味,可能成为个人专断的借口,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要解决上述问题,单靠学校自身的约束是不够的,需要有行政力量、社会力量、学校、教师多方面参加,由他们有机组合,来扮演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

这样才有可能保证规范的科学性、监督的有力性,保证对教师问责的正常、有序地开展。

  六、几点建议

  激发教师的教育热情是制定问责制的灵魂

  问责制的推行本身是为了限制官员权力的滥用,是法治的体现。

对教师的问责,其实质也是要防止教师滥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的权力。

教育的问题,向来被认为“良心饭”,教师多做一点与少作一点、教育方法的科学与否,都很难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因此,从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追求上来对教师问责,就显得必要。

但对教师的问责,是对教师的教育权的控制与监督,强调教师凭着职业道德尽心、尽力地教,用他认为的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来教,因此问责制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验,是对管理者教育智慧的考验。

教师作为一个理性的、有理想的、熟悉专业知识、掌握教育技能的个体,他在教育过程中是否用了最恰当的方式、是否尽心尽力,最主要的、最权威的判断者应当是教师本人,并非其他的专家。

因此,问责制的推行,不可能通过外在的力量对教师的灵魂进行追问,问责制的真正的作用在于激发教师的教育的积极性。

以教师的良心来拷问自己的责任心。

  衡平利益是制定问责制的关键

  制定问责制有几种利益取向:

追究教师的责任并予以制裁,确保学校的声誉而不惜牺牲教师的声誉,确保学生的利益而不惜牺牲教师的利益。

任何单独追求上述的一种或者两种利益取向都是错误的,结果都会因为某一种利益的损害而害及其他利益。

对教师的问责,是追究教师不当行为的责任。

当然任何一种对责任的过份追究,就会变成对他人利益的侵害,也就是通过损害教师的利益来促进学校与学生的利益;所以制定问责制,必须综合平衡教师、学生郁学校的三方利益。

这样才能保证学校与学生自由的时候不至于侵犯教师的自由与权利。

  促进发展是制定问责制的目的

  这是一个制定问责制的出发点与立足点的问题。

也是问责制良好与否的判断标准。

如果单纯从惩罚教师的目的出发,问责制必然会成为权力自我膨胀的东西,问责的过程与结果也将成为铲除异己与打击报复的过程与结果。

所以目的问题非常重要,问责制的制定者应当理性地站在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需要、站在促进教师与学生的全面发展的需要的立场上,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体现人文关怀的规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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