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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首

  篇一: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

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

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

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简述: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

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

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

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

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

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

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

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

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

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

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法。

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

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

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

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

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

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

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

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

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

商检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

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

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

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法。

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

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

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

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法。

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

商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

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法。

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

  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法。

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

  篇二: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教学目的:

能够对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做出判断;对实际业务中合同所适用的各类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掌握国际货物买卖的磋商和合同签订的业务内容。

  教学重点:

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和订立的流程;能够辨别合同的效力、订立书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教学难点: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教学方法:

讲述;多媒体演示

  课时分配:

3学时

  教学内容:

  本章框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

由于进出口贸易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而进行的,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合同。

其他的各种合同,如与国内的供货方、用货方订立的出口货物的供货合同与进口货物的供货合同;与承运方订立的国内或国际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银行订立的托收货款、支付价款的合同等,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

因此,订立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节合同概述

  国际贸易中,标的物的买卖,必然要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而合同,正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这份合同将成为进行补救和处理争议的依据。

合同并不是随意的约定,它既然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但是,并不是所有以合同为题的文件都收到法律保护。

一个商人必须知道合同中应该包含什么内容;什么内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概念

  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和关系的协议,如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海商法上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等。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世界各国对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一致。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成立,法律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

  英美法系则强调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许诺,认为法律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做出的许诺。

当然并非一切许诺都能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

  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虽然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各有侧重,但均肯定的一点是,只有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协议才是合同。

那什么样的协议才有法律约束力呢?

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合同有效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包括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不包括没有法律能力的人或限制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病、醉者。

  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英美法系的合同分为两类,签字蜡封和对价合同。

对价,指的是:

合同一方得到某种权力、利益、利润或好处,所付出的代价。

即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即“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

  ”即买方收货要付款,卖方收款要交货。

买方支付和卖方放货,即合同的对价。

古代签字蜡封的合同即必须执行,不需要有对价,但现代更强调对价,即使签字蜡封的合同,没有对价,也不成立。

  而大陆法系很强调“约因”。

把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之一。

即当事人产生合同任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货义务,以买方付款为约因;买方的付款义务,以卖方交货为约因。

  4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口头承诺、承诺的信函都可以视为合同的有效形式。

(我国例外。

)5、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禁止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禁止进口货物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有6批)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名称。

例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和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类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

  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

  禁止出口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三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

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禁止出口的商品。

  如:

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等、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例如说禁止出口木炭。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3)其他

  例如:

劳改产品、原料血浆、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因此,差使他人去做犯罪行为的合同、以诈骗为目的的合同,赌博合同,都是违法的,因而无效。

  6、合意必须真实。

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有误,或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合同也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概念

  国际贸易以合同为运转手段,但属于国际贸易的合同种类很多,如国际技术开发与转让,工程承包、期货交易等多种商务活动,都要通过合同进行。

这之中,货物买卖是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主要内容,所以货物买卖合同是最重要的。

  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连接具有跨国因素的当事人之间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在其有合同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又在内容和形式上反映出与国内买卖合同明显的不同。

  1、合同主体的国际性

  对于买卖合同的国际性,各国采用不同的标准。

英国法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营业地标准”作为认定销售合同的“国际性”的基本标准,同时还有符合“货物跨国运输标准”、“缔约国行为发生地标准”、“合同履行地标准”这三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标准,即英国认定货物销售的国际性时,起码是两个标准。

  而就《公约》和大部分国家的立法现状而言,排除了当事人的国籍这个相当复杂的因素作为认定合同“国际性”的标准,而以“营业地标准”作为认定合同“国际性”的唯一标准。

其优点在于单一。

可减少当事人为适用自己喜好的法律而寻求争议解决地;但过于简化会造成法律适用不合理。

使得即使从制造到适用从来没有离开过原产国的货物成为国际买卖合同下的货物。

  案例营业地位于纽约的公司拥有建筑材料存放在上海,纽约公司与韩国公司订立了

  将这些材料出售给韩国公司,而韩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销售合同,

  了修建其在上海的酒店。

该合同是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分析】是。

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美国和韩国,按营业地标准,是国际货

  篇三:

第三章_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XX年单证员辅导: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掌握技能:

熟悉合同的结构和内容,合同的履行程序。

  重点名词: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发票必备条件、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发盘的失效、接受必备条件、逾期接受、接受的撤回、书面合同主要形式、合同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交易磋商:

指买卖双方为购销某种货物就各项交易条件进行的洽商,以求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

它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阶段。

  交易磋商通常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

  口头磋商:

直接协商或电话协商。

  书面磋商:

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协商。

  磋商内容:

商品名称、数量、品质、规格或花色品种、包装、价格、交货、运输、付款方式,发生以外的处理方式、保险的办理、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

  交易磋商一般程序概括为: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一、询盘

  询盘(enquiry=Inquiry)=询价=(法律上)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bid)

  概念:

交易的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另一方发出的探询买卖该商品及有关交易条件的一种表示。

  询盘既可以由买方发出,又可以由卖方发出,买方询盘又叫递盘(Bid),卖方询盘又叫索盘(SellingInquiry)。

在法律上对买卖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

  例如:

(美方来电)拟订购买美加净牙膏大号1000罗,请电告最低价格及最快交货期。

  二、发盘

  发盘(offer)=报盘=报价=发价=要约(法律上)

  概念: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达成交易的表示,称为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

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1、卖方发盘:

发盘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

  2、买方发盘=递盘(bid)=订单(order):

发盘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

  例如:

(我方去电)你9月8日电发盘限15日复到我方美加净牙膏货号101纸箱装每箱6打每罗32英镑CIF伦敦12装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发盘人受发盘约束,并承担根据发盘条件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发盘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发盘人将受发盘内容的约束。

  

(一)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Person)提出(必须指定受盘人)

  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

特定的人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

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

《联合国国际贸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思。

”据此规定,商业广告本身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提出发盘。

  例如:

商业广告或价目单是不是发盘?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Definite)

  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

发盘所列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1)完整的(complete):

即习惯做法是准确阐明各项主要交易条件,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付款、保险等七大要件。

  构成发盘的三个基本要素:

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2)明确的(definite):

即所指交易条件清楚、具体、不含糊、不模棱两可,不能在发盘中出现“大概”、“预计””、“可能”、“参考”等词。

如“参考价”“大约5月份”“大概”“预计”“可能”都是不明确表示。

  3)终局的(final):

即肯定的、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有保留性、限制性的条款。

如“以我方确认为准”(subjecttoourfinalconfirmation)是有保留条件的。

  3、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Intent),如:

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

“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有权先售”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forOffer)。

  一经受盘人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再经发盘人同意。

  发盘人的发盘在得到接受时,发盘人将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2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只有送达受盘人始为有效。

这里强调直接送达或信函、电传或口头通知。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投邮主义(DespatchTheory)或发信主义

  2.到达主义(Arrival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中间丢失不能算有效发盘,受盘人没有收到或没有正式收到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发盘的有效期(TimeofValidity或DurationofOffer)

  概念:

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

  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的规定

  A、规定一段有效期,

  例如,发盘有效期为3天。

  Thisofferistobekeptopenfor5days。

  B、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例如:

发盘限10日复有效。

  Thisofferissubjecttothereceiptofreplybyuswithin7days/before25thJune。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Time)有效。

如“发盘、速复”

  口头发盘,除双方另有约定,受盘人必须立即接受。

  (三)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和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未生效前,取消该发盘。

  发盘撤回(Withdrawal)的条件:

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受盘人或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在受盘人未做出接受之前,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3

  一项发盘是否可以撤消,主要取决于受盘人是否可能因为撤消发盘而受到损害。

  (四)发盘的终止

  发盘终止——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

  终止原因有:

  过期:

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被撤销

  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

如战争、灾难或死亡、破产。

  三、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法律上称“新要约”。

是受盘人对发盘条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需要变更内容或建议的表示。

  1.对原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构成还盘。

  思考:

对原发盘条件提出非实质性修改是否构成还盘?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

  例如:

你10日电价格太高还盘30英镑限14日复。

  案例:

公司周一对外发盘,限周五复到,客户周二回电还盘,邀我电复,我未处理。

但是,周四客户又来电接受我周一的发盘,请问客户这样做合理吗?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一项有效的发盘经还盘,原发盘失效,产生一个新发盘。

  一笔交易的达成,往往要经过多次还盘和再还盘的过程,发盘人和受盘人的地位多次转化。

  四、接受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一)构成接受的条件

  4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两种表示方式:

  第一种方式:

声明(Statement),或口头或书面。

  第二种方式:

做出行为(Performinanact),如开立信用证。

  3、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

  就是说,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改变: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B.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Alteration):

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例如:

受盘人接受发盘,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还盘。

(答案:

错误。

  案例:

公司对外发盘,国外客户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回电接受,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

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接受?

  4、接受要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

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

  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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