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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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1
xxx:
xx.xxx
A90
备案号:
xxxxx-2008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9-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第9部分:
零售商业
2008-5-19发布2008-1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
第1部分:
展览会场馆;
第2部分: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第3部分:
金融营业场所;
第4部分:
公共供水;
第5部分:
电力系统;
第6部分:
学校、幼儿园;
第7部分:
城市轨道交通;
第8部分:
旅馆、商务办公楼;
本标准是DB31/329的第9部分。
本标准是本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2、8、9、10、12、15、22、24、25、26、36、37、43、46;表2中序号1、16、18;表3中序号1、3、6、7;表4中序号11;以及4.2.1.2、4.2.1.3.c)、4.2.1.6、4.2.6.6、4.2.7.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胡清颀、许文军、王巧林、朱明初、钱石依、姚守舰、金建国、程国平、沈伟斌、朱增谷。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
零售商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9防盗保险柜
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20815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JR/T0003银行金库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商品交易市场
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2
贵重商品店(柜)
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3
24小时营业商店
提供零售应急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捷服务的昼夜营业的商店。
3.4
车辆加油(气)站
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
3.5
收银区
商店(场)内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配置。
4.1.2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要求配置。
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4.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零售商业单位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统一施工、独立验收。
4.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2
商店(场)内外广场
推荐
3
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区域
强制
4
运钞车交接款处、押运款通道
强制
5
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强制
6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强制
7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
强制
8
商店(场)内主要通道
推荐
9
商店(场)内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
推荐
10
电梯厅、自动扶梯口
推荐
11
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
强制
12
电梯轿厢内
推荐
13
纠纷接待处
强制
14
收银区
强制
15
收银柜台
推荐
16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强制
17
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18
计算机信息中心
强制
19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20
声音复核装置
纠纷接待处
强制
21
收银区
强制
22
收银柜台
推荐
23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24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推荐
25
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
推荐
26
自动扶梯口、电梯厅
推荐
27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强制
28
现金暂存处
强制
29
紧急报警装置
纠纷接待处
强制
30
收银区、财务室
强制
31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强制
32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33
防盗报警控制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强制
34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35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显示
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
强制
36
来电记录
推荐
37
电子巡查系统
商店(场)的通道、楼梯口、自动扶梯口、电梯厅
推荐
38
实体防护
防盗安全门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强制
39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强制
40
仓库
强制
41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强制
42
商店(场)出入口
强制
43
防盗保险柜
财务室
强制
44
钢栅栏窗
财务室、有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
强制
45
商店(场)一、二楼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强制
46
仓库
推荐
表2贵重商品店(柜)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顾客出入口外区域
推荐
2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3
收银柜台
强制
4
营业柜台
强制
5
现金暂存处
强制
6
贵重商品库房
强制
7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8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出入口处
强制
9
贵重商品库房、存放防盗保险柜处
强制
10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强制
11
紧急报警装置
收银柜台
强制
12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强制
13
营业柜台
强制
14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15
防盗报警控制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16
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出入口
推荐
17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显示
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
强制
18
来电记录
推荐
19
实体防护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强制
20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强制
21
贵重商品库房、防盗保险柜
贵重商品存放处
强制
22
防暴展柜
金银珠宝展柜
强制
23
钢栅栏窗
财务室、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强制
表324小时营业商店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2
收银柜台
强制
3
通道、商品货架
推荐
4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仓库、办公区
强制
5
入侵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收银柜台
强制
6
敞开式商品货架区
推荐
7
仓库
推荐
8
防盗报警控制器
仓库
强制
9
实体防护
防盗保险柜
大数额现金存放处
强制
表4车辆加油(气)站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卸油区
强制
2
收银处
强制
3
加油(气)泵岛区
强制
4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
非24小时经营的财务室存放防盗保险柜处
强制
5
紧急报警装置
收银处
强制
6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强制
7
非24小时经营的值班室
强制
8
实体防护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窗
财务室
强制
9
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强制
10
仓库
强制
11
夹贴防暴膜玻璃
收银处
推荐
12
防盗保险柜
财务室或收银处
强制
13
密闭盖和锁具
埋地油罐计量口、卸油口
强制
4.2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4.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4.2.1.1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4.2.1.2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2.1.3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有盲区;
b)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c)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4.2.1.4收银区、收银柜台、贵重商品柜台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
4.2.1.5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4.2.1.6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4.2.1.7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2.1.8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箱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4.2.1.9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
4.2.1.10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11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1.1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并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
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20815的要求。
4.2.1.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GA/T367的有关规定。
4.2.2入侵报警系统
4.2.2.1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4.2.2.2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
4.2.2.3同一营业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
4.2.2.4每个独立的贵重商品营业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相邻柜台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
4.2.2.5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6紧急报警装置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2.7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4.2.2.8防盗报警控制器及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
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4.2.2.9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报警时应启动报警区域的灯光联动,并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
告警器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2.10系统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系统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2.11当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4.2.2.12贵重商品店(柜)、24h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的紧急报警、入侵报警信号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中心联网。
其他单位安防中心控制室紧急报警装置应与所在地区域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4.2.2.13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4.2.2.14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5系统的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GA/T368的规定。
4.2.3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
4.2.3.1贵重商品店门安装的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开启、关闭店门的过程应安全、可靠,店门开启后应能迅速自动关闭复位。
装置开启应由专职值守人员手动控制或遥控操作。
4.2.3.2装置在断电时应处于开启状态。
4.2.4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4.2.5电子巡查系统
4.2.5.1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4.2.5.2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m±0.1m。
4.2.5.3电子巡查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
4.2.6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4.2.6.1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系统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6.2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4.2.2的相关规定。
4.2.6.3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6.4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4.2.6.5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商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单独设置。
4.2.6.6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店可设安防分控室。
4.2.7实体防护装置
4.2.7.1无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宜按照JR/T0003要求建造。
4.2.7.2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10409的规定。
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防盗保险柜安放时,开启面应靠墙。
4.2.7.3贵重商品店内小型贵重商品库房结构应按照GB10409要求制造,库房壁钢板厚度不小于8mm,库房门钢板厚度不小于10mm;大型贵重商品库房结构应按照JR/T0003要求建造。
4.2.7.4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
4.2.7.5贵重商品店顾客进出的店门应向店内开闭,自动关闭装置应可靠。
4.2.7.6贵重商品店收银柜台不应正对出入口设置。
4.2.7.7防暴展柜的玻璃应采用防暴玻璃。
防暴玻璃可选择夹贴防暴膜玻璃或在玻璃表面粘贴防暴膜,展柜玻璃与玻璃接缝处内外侧或结合面应采用胶粘密封,展柜开口面板处应安装锁具。
4.2.7.8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
4.2.7.9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
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4.2.7.10车辆加油(气)站油(气)库(池)卸油(气)口、埋地油罐计量口密闭盖应牢固,上锁具后应能防止异物丢入。
5检验、验收、维护
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
系统检验应按GB50348的规定进行。
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50348、GA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5.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