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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裴永磊

1.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P15

(1)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在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专利权的复审P56

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担任复审工作。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就发明专利而言,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中都有可能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

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也可能经初步审查被驳回。

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有必要从法律上给予声请人提出复审请求的机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案应及时审理。

经过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做出维持原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驳回的决定,即驳回复审请求;也可以做出撤销原来的申请驳回,批准该专利申请的决定。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专利申请人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的权利P57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方面和物质方面的权利。

(1)精神权利是专利权人最根本的权利。

在精神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2)物质权利物质权力也称财产权利,是指专利人对其专利享有的独占权、许可实施权和转让权。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投资权。

(5)阻止权

(6)标记权。

(8)放弃权。

(7)请求处理和诉讼权。

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P59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者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并向其颁发该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证。

其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滥用。

分类:

(1)不许可实施的强制许可

(2)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采取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5.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P75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既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如果是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天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则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的清偿顺序是: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3)其他债券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之前,投资人不得转移、藏匿财产。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P84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力可以加以限制,但该项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只要第三人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项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第三人取得合伙企业财产是有偿的,合伙企业就不能因合伙人无权行使而否定该项交易的法律效力,并请求第三人返还。

而只能请求无权行使的合伙人赔偿因此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但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行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7.入伙P86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要入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过有关程序:

(1)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在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应当在做出接纳他人入伙决定之日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合伙企业发》的规定,入伙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除入伙签约另有约定之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清算人的确定及其职责P88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告知债权人。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时,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天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P98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设立的条件

A.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0.认购股份P100

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公司合并、分立P117

(1)公司的合并

1.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是经济联合的方式之一。

它对于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均有积极意义。

但是,公司联合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会形成垄断,从而妨碍竞争。

因此,公司的合并,必须首先遵循我国有关经济联合与竞争力方面的法律规定。

2.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前者包括了一个公司解散程序,后者包括了公司解散和公司设立两个程序。

3.公司合并的程序及效力

首先,公司的合并,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次,应当有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拿工资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再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最后,公司合并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公司的分立

1.公司分立的概念和形式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变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分立也有两种方式,即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前者是指从原公司中分离出新公司,原公司仍然存在;后者是指新设立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

存续分立包括了一个公司设立程序,而新设分立则包括了公司解散和公司设立两个程序。

2.公司分立的程序及效力

首先,公司的分立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再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2.合同的内容p181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13.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p189

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但仍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当价格发生变动时,如何履行合同,《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2)如果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4.不安抗辩权p190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先行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的合同利益,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性违约补救措施。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严格规定了法定的适用条件。

其一,后序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即有“履行不能”的情形,依照《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有:

(1)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其二,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基础,对此先行履行方要负举证责任。

以证明对方确有“履行不能”的情形。

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上,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除了需负举证责任之外,还应当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人必须及时将其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序履行义务人)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结果可以有两种:

一是不安抗辩权人中止合同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不安抗辩权人的要求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人恢复履行合同债务;二是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既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又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则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5.保证的概念和特点p208

A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保证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为主合同的债务人,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为保证人。

B保证的特点

(1)保证属于人保。

作为一种担保形式,保证并不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

(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虽然属于人保范畴,但保证人的保证之所以能担保债权,关键在于保证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16.抵押的特征p213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3)抵押权的标的——抵押财产,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4)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5)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17.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p214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8.质押合同的内容p219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权的种类是指主债的类型,包括交付货币之债、交付货物之债、完成工作之债和提供劳务之债等;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这是指出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19.留置权的成立条件p223

(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3)必须是债务已届清偿期

(4)留置的财产必须为动产

20.定金的概念p224

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代价支付期限以前,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以书面形式约定。

21.商标侵权或相关的其他侵权行为p234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销售者产品质量及义务p246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上述“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3.产品质量责任p247

24.消费者概念p250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时期而产生的包含特定法律含义的概念。

消费者首先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同时又是一个特定的、受保护的法律主体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含义包括:

(1)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

(2)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

(3)消费者是通过交易的形式从经营者取得的商品或接受服务

(4)消费者地位由法律确定,受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5.消费者的权利p252

(1)安全权

(2)知悉权

(3)选择权

(4)公平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教育权

(8)尊严权

(9)监督权

26.经营者的义务p253

(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

(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提供真实信息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识

(6)出具凭证、单据

(7)保证质量

(8)履行“三包”义务

(9)不得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10)禁止侵犯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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