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巩学生涉诈骗被捕收30万承诺帮人读电影学院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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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巩学生涉诈骗被捕收30万承诺帮人读电影学院-

 他,曾经是春晚舞台上的小品演员,他,现在因涉嫌诈骗而触犯了法律,他,在网上被传为冯巩徒弟 。

小品演员杨松以能帮人进电影学院 为由,收取了他人30万元。

日前,杨松因涉嫌诈骗已被大兴检察院批准逮捕,而冯巩的经纪人也否认冯巩有这徒弟。

ﻭﻪﻭﻭﻪ 花30万没收到录取通知

 

ﻪ李先生的女儿去年报考了北京电影学院,并且已顺利通过了初试和复试。

家人为了保险起见,希望能够 找人问问情况 。

于是李先生通过朋友找到了小品演员杨松。

2010年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上,杨松曾和冯巩、阎学晶合演过小品《不能让他走》,也因此而为不少人所熟识,网上甚至有人以 冯巩徒弟称呼杨松,李先生也因此对杨松的活动能力十分信任。

ﻭﻭ经过接触,杨松向李先生承诺,只要交给他30万元的活动经费 ,就能让李先生的女儿进入电影学院。

李先生将30万元汇入杨松账户后,就和家人踏踏实实地在家等待电影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了。

谁知,一直等到电影学院新学期开学,也没有等到这纸通知书。

而当李先生要找杨松 要个说法 的时候,却发现杨松本人也不知去向,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的李先生随即报警。

 杨松辩称高估自己能力

ﻪﻭ

ﻪ 接到报警后,侦查员在杨松的老家经过3天的蹲守,终于见到了从外面回来的杨松,并将其带回北京。

派出所里,杨松告诉民警,自己毕业于中央戏曲学院,曾在北京电影学院读过进修班,因此才敢答应帮李先生办事。

ﻭﻭﻭﻪ 但是谈及为何收钱后事情没办成,而自己又人间蒸发 的原因,杨松略显委屈地说:

这里有他们的因素,也有我的因素。

我应该跟他们解释一下把事情说清楚,哪怕是事情没办成,把钱给人家就完了,不过这里面就是有的事情误会了。

事情比想象中的复杂。

我把孩子的资料给了好多人,也让好多人帮忙问,但是很难办,是我把自己的能力给估计高了。

坐在派出所里杨松一脸疲惫地说。

ﻭﻭ

ﻪ日前,杨松因涉嫌诈骗已被大兴检察院批准逮捕。

想进这行的人太多了,事出了就得扛着,我只能靠我的努力再重新开始呗。

杨松说。

ﻭﻭﻭ 冯巩只有学生没有徒弟

ﻪ对于网络上盛传的杨松是著名相声演员冯巩的徒弟这一说法,昨天记者也专门向冯巩的经纪人傅象波进行了解。

不是徒弟,只不过是中戏相声班的学员。

傅先生告诉记者,冯巩只有学生没有徒弟,当时杨松在中戏相声班的时候冯巩老师给他们上过课。

对于杨松涉嫌诈骗一事,傅先生表示 那是其个人行为,学生毕业以后各自发展,跟老师们就没有关系了。

(何欣)ﻭ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岐街派出所。

住所地: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

 

负责人:

李剑雄,所长。

 

委托代理人:

邝晓芬,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干部。

 

 

 上诉人冯伶、刘长林因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岐街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南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事实:

原告冯伶、刘长林在2004年5月24日向被告提出申请,将张瑞兴、成员徐勖洋户口从南海区黄岐岐西路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迁出。

被告经核查,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已有入户登记,户主为张瑞兴、成员其子徐勖洋,被告根据一套商品房只允许一户入户的规定,没有受理原告的入户申请,并口头答复原告。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原告既不是张瑞兴、徐勖洋本人,也不是该户户主,原告要求户口登记机关将张、徐二人的户籍从黄岐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迁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认为不需要履行职责。

原告不服,认为被告应履行强制将张、徐二人的户籍从黄岐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迁出的职责。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是原告申请入户所在地的户口管理部门,被告主体适格。

南海区黄岐岐西路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的户主是张瑞兴、成员其子徐勖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原告请求被告将张、徐二人的户籍从黄岐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迁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应履行强制将张、徐二人的户籍从黄岐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迁出的职责,因没有依据,不予采信。

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冯伶、刘长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伶、刘长林承担。

 

  

上诉人冯伶、刘长林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到户籍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

据此,如果一个人不去进行户口登记,那么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使其履行申请登记的义务,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发给其通知书,向其讲明法律规定,阐明利害关系,向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这些都属于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岐街派出所的法定职责。

在本案中这些工作,被上诉人都没有做,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二,本案中张瑞兴母子不将户籍从上诉人购买的房屋中迁出,已经对上诉人的生活、工作构成了妨害。

上诉人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登记的户籍也只能是上诉人。

张瑞兴母子既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也不在此居住,却将户籍登记在此,造成上诉人无法将自己的户籍迁入,这已经对上诉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妨害。

而排除这种妨害的只能是公安机关,即本案的被上诉人。

同时,张瑞兴在户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时候不申请变更登记,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被上诉人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不去纠正并处罚,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三,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存在剥夺上诉人诉权的现象。

一是在法庭调查时对于上诉人的正常提问予以制止;二是上诉人申请依法增加诉讼请求被无理驳回;三是在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情况下不组织开庭,却另定日期开庭。

这些都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4)南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张瑞兴母子户口从上诉人住所迁出;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岐街派出所答辩称:

一、上诉人要求我所将张瑞兴母子的户口从南海区黄岐岐西路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迁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在一审过程中,我所已反复向上诉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上诉人不符合申请条件,因此我所依法没有依上诉人的申请,办理迁出他人户口的手续,我所的这一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上诉人要求我所以张瑞兴不迁出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其增加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合法的。

三、一审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不存在上诉人所讲的剥夺诉权的现象。

综上所述,该案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冯伶、刘长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行政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岐街派出所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冯伶、刘长林申请入户所在地的户口管理部门,其主体适格。

南海区黄岐岐西路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的户主是张瑞兴、成员其子徐勖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上诉人冯伶、刘长林虽与南海区黄岐岐西路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的原产权人徐绍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于2004年3月3日取得房地产权证,但徐绍强的前妻张瑞兴、子徐勖洋不愿将户籍迁出该住所。

上诉人冯伶、刘长林请求被上诉人将张、徐二人的户籍从黄岐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迁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对其申请予以口头答复,并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上诉人冯伶、刘长林认为被上诉人应履行强制将张、徐二人的户籍从黄岐恒福花园怡乐阁606房迁出的职责,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上诉人冯伶、刘长林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诉人冯伶、刘长林的其他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的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冯伶、刘长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少 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华容

 

公司晚会祝酒词

公司晚会祝酒词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值此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年50万吨玉米综合加工项目投产剪彩暨5万吨谷氨酸、万吨总溶剂、玉米研发中心奠基之际,我们满怀喜悦之情,请来了青冈人的贵宾,盼来了青冈人的朋友,迎来了青冈人的功臣。

在此,我代表青冈县四大班子和全县43万人民,向各位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青冈是一个相对贫弱的县份,但勤劳朴实、激-情创业的青冈人不甘落后。

特别是近三年来,全县上下把“四大主导产业”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旋律,合舟共济,拼搏奋进,毫不动摇增信心,义无反顾抓发展,使青冈跻身于全国竞争力提升速度最快的百县之一,在青冈发展史上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壮丽篇章。

龙凤玉米公司是青冈建设玉米工业城、打造玉米工业“航母”的“旗舰”企业,是推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税的龙头企业,是我县与山东诸城外贸集团、兴贸玉米开发公司精诚合作、共谋发展的结晶,新项目的剪彩和奠基,使该企业踏上了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但其今后的发展,仍离不开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的鼎力支持和无私帮助。

美好的日子、真挚的感情,总需美酒相伴,下面,我提议:

为了青冈富裕、美好的明天;

为了龙凤玉米公司宏伟的发展蓝图;

为了各位来宾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干杯!

尊敬的嘉宾、朋友和**的全体同仁们:

大家晚上好!

首先,我代表**公司感谢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对**一贯的支持和帮助!

其次要感谢**的全体员工!

是你们的努力和敬业使**取得了今天的成绩。

还要感谢你们的家人,是他们在背后默默的支持、鼓励和帮助,使你们能全身心的投入工作,他们是当之无愧的幕后英雄。

值此新春来临之际,祝你们家庭和睦!

身体健康!

新春快乐!

幸福如意!

在过去的一年,我们涌现了大批的优秀员工,我感谢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的榜样!

祝愿他们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励,取得更大的成绩!

还要感谢战斗在全国各地、异地他乡的一线员工,是他们的努力使我们**的产品走进了千家万户,在这里,我要对他们说声:

你们辛苦了。

2004年,在各届朋友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可以说是一个丰收年:

国际业务零的突破,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105895的推出,ISO最高奖项“管理卓越奖”的获得,新厂房的落成……无不见证着我们的成功。

**的未来是非常美好的,让我们携手共进,打造出一个欣欣向荣的国际型企业!

最后

请大家举杯,

为**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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