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898655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2.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docx

《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docx

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

中山市社保局官方网站|四平社保局官方网站

  四平社保局官方站http:

///sps/zhlzcfg/

  四平市社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

  第一章总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党的十八大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以社会保险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障社会保险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把社会保险建设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促进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快速发,。

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

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

  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生行政过错,必须追究责任。

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重视程序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

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正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

  (四)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核入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l、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一规范行为和程序一明确岗位责任一考核评价一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

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

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和执法岗位分类

  

(一)法定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单位类别: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职权授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三)执法岗位

  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服务岗位。

  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市本级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县(市)区社保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市社保局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

  主要职责:

  

(一)领导市本级社会保险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本局内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奖罚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市社保局办公室承担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社保局相关科室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及经办流程图

  部门:

四平市社会保险局填表时间:

2014年

  项目类别行政征收

  项目名称征收养老、失业保险费

  项目分解城镇职工基本言老保险费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费征收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费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2.职工个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标准:

1.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12%;2.雇工以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三、个体参保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

1.个体参保缴费人员范围: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经营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续保缴费人员;2.个体参保缴费人员可以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四、滞纳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五、失业保险收费标准: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费。

  2015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缴纳失业费。

  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1[2010]号);6.《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7、吉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19号)。

  部门:

四平市社会保险局填表时间:

2014年

  项目类别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项目分解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部门:

四平市社会保险局填表时间:

2014年

  项目类别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养老、失业保险登记

  项目分解1城镇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3失业保险费记录和领取待遇记录管理4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登记5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1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4号)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理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部门:

四平市社会保险局填表时间:

2014年

  项目类别其他职权

  项目名称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项目分解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与支付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支付3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支付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5失业保险金核定与支付6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费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定与支付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生育补助金核定与支付9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定与支付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部门:

四平市社会保险局填表时间:

2014年

  项目类别其他职权

  项目名称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项目分解1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在职职工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4在职职工省内失业保险关系流动5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6失业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7失业人员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9号)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9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原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部门:

四平市社会保险局填表时间:

2014年

  项目类别其他职权

  项目名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及待遇支付、欺诈冒领稽核

  项目分解1资格认证

  2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稽核

  3单位缴费能力稽核

  4待遇支付、欺诈冒领稽核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第16号)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第三章内设科室职能及职责

  申报管理科

  1、承办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数据录入、社会保险费征缴;

  2、承办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注销和年检;

  3、负责参保单位每年缴费基数的采集、核定、录入;

  4、办理参保单位职工增加、减少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停保、续保

  5、办理在职转退休、在职转失业;

  6、负责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的修改;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科

  1、负责对已查实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月,但微机中无账户人员个人账户的补建;

  2、负责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手续的办理;

  3、负责重复保险职工退保手续办理;

  4、负责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终止保险关系的办理和个人账户的结算;

  5、负责多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的退款业务;

  6、负责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依据个人缴费信息建立个人账户和记载个人账户,并做好个人账户的转入、转出、封存、恢复、计息和对账工作;

  待遇审核科

  1、核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2、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3、负责对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待遇调整;

  4、负责对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待遇差错修改;

  5、负责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修改;

  社会化管理科

  1、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金的社会化发放;

  2、负责新增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待遇复核;

  3、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指纹采集和70岁以下离退休人员的生存验证工作,并对指纹验证不成功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予以停发和续发;

  4、负责离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数据统计;

  5、负责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的审核和发放;

  铁西分局

  1、负责已退休人员和当年新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2、负责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数据统计,并建立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数据库;

  3、指导设立离退休人员服务站的大型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

  4、负责对社区人员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和社区活动;

  基金管理科

  1、负责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核算、基金财务报告、收支计划分析及财务决算工作;

  2、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和行政经费的管理与核算;

  3、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拨款、基金的上解与下拨;

  4、负责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终止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的支付工作;

  5、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库存资产和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变现、管理,每年配合有关处室进行盘点;

  6、社会保险基金节余不足12月时,及时向综合业务科提出预警;

  7、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实收分配和缴费收据的打印;

  8、负责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财政“代扣代缴”的实收分配和账务处理工作;

  9、负责军转干部、公益性岗位等财政代缴人员的实收分配和账务处理工作。

  稽核审计科

  1、负责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

  2、负责业务经办环节和部门经办工作的内部控制;

  3、负责对外县(市)财务状况及基金管理的内部审计;

  信息管理科

  1、负责社会保险计算机络、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及硬件维修、设备登记;

  2、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软件及其他办公软件、应用软件开发、升级、安装及维护;

  3、负责社会保险数据库参数修改及数据备份;

  4、负责各科室提供的数据修改的各项业务处理,负责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回退业务和历史数据差错的调整;

  5、计算机数据库及络运行数据审计及安全检查;

  6、负责全地区计算机专业人员及本单位业务人员的培训;

  退休档案管理中心

  1、负责局内部业务档案的接收、整理和保管工作;

  2、负责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整理和保管工作;

  3、负责档案的借阅、查询工作;

  4、负责档案库房的管理工作;

  农村养老保险科

  1、负责市本级农村养老保险业务;

  2、负责对县(市)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的指导工作;

  3、负责市本级城居保养老保险业务;

  4、负责对县(市)城居保养老保险业务的指导工作;

  执法监察科

  1、对符合条件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2、对参保后拒不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3、对不执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的单位进行检查;

  4、负责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

  信访接待科

  1、负责全局的群众信访、来访工作;

  2、根据信访涉及的内容协调有关科室处理工作;

  3、承办上级部门和市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事宜;

  4、负责信访分流、汇总、总结和报表等工作;

  第四章社会保险执法依据

  一、法律渊源(效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

  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6.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7.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二、法律法规授权(职权获得)依据: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

  

(一)《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英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