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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设立细则

篇一:

民营银行试点细则落地倒逼金改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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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试点细则落地倒逼金改加速

作者:

蔡经平

来源:

《金融周刊》201X年第36期

据媒体报道称,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

从媒体报道的消息来看,民营银行设立门槛方面,按照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

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此前阿里巴巴与苏宁云商先后传出涉足银行业的消息,李克强在达沃斯论坛上,强调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未来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将仅是时间问题。

从媒体报道的这份管理办法讨论稿来看,民营银行获批也将进入倒计时。

国家批准成立民营银行之后,同时预示着未来金融体制改革将加速,推出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在短期之内将会推出,原因在于随着民营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开放金融领域的同时,也意味着金融结构性风险上升,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很好的化解此项风险。

所谓的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当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为是,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目前在西方存款保险制度被普遍使用,原因在于西方以民营银行为主,设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防止国家信用被滥用。

目前中国虽然尚未建立该制度,但是实际上是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这符合我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

随着中国金融改革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的局面必须被改变,以防止国家信用被滥用衍生出的一系列金融风险。

民营银行试点的成立对于中国的民间借贷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目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问题频出,温州、鄂尔多斯、神木等地相继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问题,中央可以开始在温州尝试改革试点,尝试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便是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合法化对于民间借贷而言,无疑是一个可行之路,通过设立民营银行将这部分热钱纳入在监管体系之内,将问题摆在台面上解决,可以有效的化解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的民间借贷利益链条由三部分构成:

银主、中介、借款人。

利益链条的上游是银主,既有闲散资金又愿意追求高收益的人;中游是中介,中介的链条包括服务于银主的中介、服务于借款人的中介;利益链的下游是借款方。

除了担保公司外,囊括银行、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整个链条环环相扣。

经济转型导致的企业盈利下滑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益链的风险也日益增加,随时具有断裂的风险。

篇二:

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

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

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

在设立门槛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

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在股东资质上,《办法》规定,民营银行的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

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

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且所有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监管层人士表示,具体执行上,对股东资质有更高的要求。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企业,可能被排除在发起人之外。

另外,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对于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也会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

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股东要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更容易掌控风险信息。

但如何限制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

等关键点,银监会和相关部门还在商讨之中。

在经营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的形式合法经营,且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在公司治理方面,上述监管层人士透露,民营银行或将采取“三会一层”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模式。

具体而言,董事会将下设办公室和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

至于董事会成员数量、独立董事等细节问题,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

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股东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在股权转让方面,《办法》还做出了民营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或质押应该有时限规定。

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并且开业三年内应不实施现金分红,三年后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时,才予以现金分红。

而监管方面,未来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可能参照对城商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并根据《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评级。

对处于不同区间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存贷比数据做出不同的监管要求。

对于尚处银行业监管红线临界点的,银监会将督促其股东补充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对于问题严重的民营银行,银监会会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进行纠正。

对规定期限内无法实现有效重组,主要监管指标严重不合规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的,则将撤销该银行,

或督促股东依章程解散并承担相应责任。

篇三:

中资商业银行筹建的有关法律法规整理(201X民营银行筹建借鉴版)

中资商业银行筹建的有关法律法规整理

一、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有关法律法规列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四)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五)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六)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七)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八)尚未颁布的《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有关法律法规归纳

以上所列法律法规中有关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有关规定按法规类别归纳如下:

(一)《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虽未由银监会正式颁布,但据了解其对民营银行的设立门槛、股东资质、股权变更、公司治理以及机构撤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具备

较强的参考价值:

1.在设立门槛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

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2.在股东资质上,《办法》规定,民营银行的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

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

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且所有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具体执行上,可能对股东资质有更高的要求。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企业,可能被排除在发起人之外。

4.另外,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5.对于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也

会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

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股东要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更容易掌控风险信息。

但如何限制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等关键点,尚未获得有关消息。

6.在经营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的形式合法经营,且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7.在公司治理方面,上述监管层人士透露,民营银行或将采取“三会一层”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模式。

具体而言,董事会将下设办公室和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

至于董事会成员数量、独立董事等细节问题,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8.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

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股东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9.在股权转让方面,《办法》还做出了民营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或质押应该有时限规定。

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并且开业三年内应不实施现金分红,三年后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

要求时,才予以现金分红。

10.而监管方面,未来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可能参照对城商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并根据《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评级。

11.对处于不同区间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存贷比数据做出不同的监管要求。

对于尚处银行业监管红线临界点的,银监会将督促其股东补充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臵、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对于问题严重的民营银行,银监会会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进行纠正。

对规定期限内无法实现有效重组,主要监管指标严重不合规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的,则将撤销该银行,或督促股东依章程解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规定已经细化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对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出规范。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做出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其主要目的是

通过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降低银行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其监管思路和重点概括如下:

1.核实目的在于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对于申请设立银行,需考察股东情况及资金来源,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3.对于业务范围,需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

4.对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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