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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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

(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

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何星海、潘涛、马世豪、罗孜、李霞。

本标准于1985年10月首次发布,2005年7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以外的一切现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9803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118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11890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5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11899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2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11906水质锰的测定高锰酸钾分光光度法

GB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3194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3195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13896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T13897水质硫氰酸盐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GB/T13900水质黑索金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13901水质二硝基甲苯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T13902水质硝化甘油的测定示波极谱法GB/T14204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375水质一甲基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GB/T14376水质偏二甲基肼的测定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GB/T14377水质三乙胺的测定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GB/T14378水质二乙烯烷三胺的测定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GB/T14470.2-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

GB/T14672水质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3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41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15503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15505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GB/T15507水质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5959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17133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49水质硼的测定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HJ/T51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HJ/T58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59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72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HJ/T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74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液相色谱法

HJ/T83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1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3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344水质锰的测定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HJ/T345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T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78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484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水质

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水质

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9水质

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490水质

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501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502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503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50水质总钴的测定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51水质

二氧化氯的测定碘量法(暂行)

HJ585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586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591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92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94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5水质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7水质

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98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HJ599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HJ600水质

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601水质

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620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621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3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CJ/T51-2004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改、扩)建单位new(rebuilding、extending)constructionunit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单位。

3.2

现有单位existingunits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单位。

3.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drainage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4.2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无量纲

6.5~8.5

6~9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水温/(℃)

35

3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

色度/倍

1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悬浮物(SS)

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

6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化学需氧量(CODCr)

2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总有机碳(TOC)

8

1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

氨氮①

1.0(1.5)

1.5(2.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9

总氮

10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磷(以P计)

0.2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1

石油类

0.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2

动植物油

1.0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4

挥发酚

0.01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5

总氰化物(以CN-计)

0.2

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6

硫化物

0.2

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7

氟化物

1.5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8

总汞

0.001

0.0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9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

总镉

0.01

0.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1

总铬

0.2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2

六价铬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3

总砷

0.04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4

总铅

0.1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5

总镍

0.05

0.4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6

总铍

0.002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7

总银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8

总钒

0.3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9

总钴

0.05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0

总铜

0.3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1

总锌

1.0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2

总锰

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3

总铁

2.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4

总硒

0.02

0.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5

甲醛

0.5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6

甲醇

3.0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l计)

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8

二氯甲烷

0.02

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9

三氯甲烷

0.06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0

四氯化碳

0.002

0.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1

三氯乙烯

0.07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2

四氯乙烯

0.04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3

1,2-二氯乙烷

0.03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表单位:

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44

苯系物总量

1.0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5

0.01

0.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6

甲苯

0.1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7

乙苯

0.2

0.4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8

1,2-二甲苯

0.2

0.4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9

1,3-二甲苯

0.2

0.4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0

1,4-二甲苯

0.2

0.4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1

异丙苯

0.25

0.4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2

苯乙烯

0.02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3

氯乙烯

0.005

0.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4

氯苯

0.05

0.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5

1,2-二氯苯

0.3

0.4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6

1,4-二氯苯

0.3

0.4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7

1,2,4-三氯苯

0.01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8

硝基苯类

0.2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9

对-硝基氯苯

0.05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0

2,4-二硝基氯苯

0.5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1

苯胺类

0.1

0.4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2

苯酚

0.01

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3

间-甲酚

0.01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4

2,4-二氯酚

0.1

0.6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5

2,4,6-三氯酚

0.2

0.6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6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003

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7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008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8

水合肼

0.01

0.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9

吡啶

0.2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0

0.5

2.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1

乐果

0.08

0.08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2

对硫磷

0.003

0.0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3

甲基对硫磷

0.002

0.002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4

马拉硫磷

0.05

0.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75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0.009

0.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6

丙烯腈

0.1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7

二氧化氯

0.3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8

硝化甘油

15

2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9

硝基酚类(以苦味酸计)

3.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0

硫氰酸盐(以SCN-计)

3.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1

总余氯

0.5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2

粪大肠菌群/(MPN/L)

500

400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3

急性毒性(以HgCl2浓度计)

0.07

0.07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4

可溶性固体总量

1000

160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5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6

0.05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7

一甲基肼

0.10

0.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8

偏二甲基肼

0.3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9

三乙胺

5.0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0

二乙烯三胺

5.0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1

2,4,6-三硝基甲苯

(梯恩梯TNT)

0.2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2

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

0.2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3

环三亚甲基三硝胺

(黑索今RDX)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4

叠氮化钠(以N3-计)

3.0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5

彩色显影剂

0.5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6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1.0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7

总α放射性/(Bq/L)

1.0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8

总β放射性/(Bq/L)

10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注:

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4.3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表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新(改、扩)污水处理站

现有污水处理站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1

pH值/无量纲

6-9

6-9

6-9

6-9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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