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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现场管理奖惩细则

 

***能源工程现场管理奖惩细则

 

***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二0一0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安全环保2

第三章建设质量211

第四章工程进度277

第五章其它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环保质量进度管理工作,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提高参建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保障参建员工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建设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安全质量等工作的奖惩力度,提高职工的安全环保质量进度意识,根据施工进度及施工特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依据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能源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奖惩原则

(一)本项目在建设期间工程管理部将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制定奖惩办法,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行为惩戒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违章处罚的考核额,实行独立管理,用作为对现场管理较好的参建单位及现场参与人员进行奖励。

现场管理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现场即时考核。

月度考核以考核会为准;即时考核是指针对现场的违章行为及时开具考核处理单据的授权考核。

授权考核人为:

***能源有限公司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领导。

(三)现场考核:

适用于单项考核金额5000元以内的考核,

 

5000元以上事项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被考核人由其所在单位

在考核会后3日内,将考核款交于项目监理部;逾期7天内未缴

纳按原考核额2倍缴纳;再逾期(考核之日起15天后)未缴纳

考核款的,按原考核金额的20倍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四)项目现场每月对各参建单位作《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分》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牵头实施,***能源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参加考评,依据评分标准制定奖惩金额,报现场考核会执行。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各参建单位。

经济考核不免除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和闭环工作。

第二章安全环保

第五条奖励细则及标准

(一)在施工中参建单位员工,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突出贡献者奖励200-2000元。

(二)依据“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各参建单位能够积极主动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可供其他单位借鉴的,可自行上报奖励申请,经***保能源工程安委会审议批准,奖励相关单位500-5000元/项。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分》考评标准如下:

(一)综合得分高于95分(含95分),奖励3000元;

(二)综合得分在90分—94分,为合格分,不考核;

(三)综合得分在80分--89分之间,考核1000元;

(四)综合得分在70分—79分之间,考核2000元;

(五)综合得分低于70分,考核3000元;如连续两次低于

70分,加倍考核。

(六)具体考核内容及见附件《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分表》。

第七条考核发现下列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况,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3000元的处罚:

(一)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而施工的;

(二)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监督网络不健全的;

(三)施工项目未编制作业指导书或指导书中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措施,存在无措施施工现象的;

(四)施工前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和签字,施工过程中不认真执行安全施工措施,擅自变更措施或施工工序超前施工的;

(五)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等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和监理单位审批就进行施工的;

(六)未进行年度全员安全教育及考试的;

(七)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国家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准用证投入使用的;

(八)对重大危险源未编制辨识与预控措施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档案、台账未建立、建立不完善的。

第八条考核发现下列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况,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

(一)随意堵塞交通,损坏路基、路面的;

(二)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不及时修复的;

(三)擅自拆除、损坏施工现场安全设备、设施的;

(四)施工配电箱未按标准设置,配电缺少漏电保护器,开关熔断丝用铝、铜等金属线代替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施工现场井、坑、孔、洞无盖板或围栏,临边无防护措施,高处作业无防护措施的;

(七)高空作业人员“走单梁”,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的;

 

(八)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九)提升材料的门式架,井字架(升降塔)违章载人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缺乏安全监督管理

的;

(十一)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满足不了施工需要,

安全管理台帐不完善的;

(十二)未经许可,随意拆除格栅板、孔洞盖板、临边防护围栏等安全设施未及时恢复的;

(十三)对安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工作计划限期内不给予落实解决的;

(十四)不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强行开工。

责令其停止,

进行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

第九条现场隐患治理。

下发的《监理安全通知单》及各种

《工作联系单》所列问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或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给予200元/项的考核,未按时回复的给予200元/

份的考核,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考核隐患责任单位2000元。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作业许可制度》并执行,规定作业许可内容:

二级以上高空作业、10吨以上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射线作业、禁火区域动火、动土(若需要)作业等必须实施《作业许可制度》:

 

(一)施工单位未制定《作业许可制度》考核1000元;

(二)需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未办理的,一经发现按事故未遂处理,考核作业单位2000元/次;

(三)有《作业许可证》但未按作业要求配备专业监护人员、未进行危险性分析、未制定防范措施及作业前无安全技术交底的,考核作业单位500元/次;

(四)无损检测作业未按规定设立辐射危险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考核作业单位500元/次,造成人员误照发生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未遂、重伤、死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下列条款考核其安全保证金:

(一)因违章违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而对郑州正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安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保证金5000—10000

元/次;性质较为恶劣的,扣保证金10000—30000元/次;

(二)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扣保证金5000元/起;

(三)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扣保证金1万元/人;

(四)发生重伤事故扣保证金2万元/人;

(五)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扣保证金10万;

(六)在施工期间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扣保证金10万元/起。

(七)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施工工机具、设备未按要求进行进场报验、报验不及时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使用未经相

 

关部门(单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施工工机具、设备施工工机具、设备的考核使用单位500元/次。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维护应符合建质〔2007〕255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

(二)严禁使用不符合《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劳保用品,一经发现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

(三)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器材、工具、设备等质量、安全附件、产品质量保证书、说明书、鉴定报告等(安全阀、压力表、排污阀等)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而投入到现场进行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元/次,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设计要求、安全相关规定的器材、产品清退出厂;

(四)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打磨、切割作业必须有防护眼镜(或防护罩),违者考核100元/人/次。

第十三条新进场的施工人员未进行三级教育者,考核200元/人/次。

第十四条酒后上岗,考核1000元/人/次。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考核1000元/人/

次。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不正确使用防火毯或接火盆,火花掉落

飞溅,考核200元/人/次。

需配置消防器材场所,应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不配备或不满足消防要求,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十七条气瓶使用,存在下列条款之一,考核200元/项:

(一)气瓶自带防护设施(保护帽、防震圈)不齐全;

(二)乙炔瓶使用未安装阻火器;

(三)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安全距离不足5米以上,气瓶距

动火点安全距离不足10米以上;

(四)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未站立使用,没有防摔倒措施;

(五)气瓶在太阳下暴晒,没有遮阳措施;

(六)气管与氧气、乙炔表连接未扎紧或老化开裂。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应符合《建筑施工临时用电管理规范》要求,存在下列条款之一考核200元/次—2000元/次:

(一)临时用电线路、设备与电源相接时,未设开关或插座插头;随意搭接、挂接;各种在用电气开关盒(箱)缺少或损坏的;电线无插头直接插入插线孔;各级配电箱无单位统一的编制序号,巡检记录不完整;

(二)临时线缆跨越干道,未做架空处理;与金属物件接触时未加套管隔离防护;高度不满足6m以上;临时电缆暗设、埋地深度小于0.7m;在地面未应设置电缆走向标识及警示标识;

(三)按要求需接地(接零)的临时用集装箱房、休息室无可靠的接地(接零);位于高处办公室或寝室未根据环境状况设置避雷设施;

(四)临时用电配电箱未加设防雨措施,配电箱门未牢靠关闭、上锁。

电线(缆)存在破皮、漏电现象;临时电缆泡在水中;开关箱不是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总配电箱未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未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超过30m。

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超过3m。

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小于1.5mm。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小于1.3m或大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小于0.6m或大于1.5m。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未采用绝缘导线,接头松劲、外露带电部分的。

(五)临时用电不满足TN—S保护接零系统要求,未采用三

相五线制,用电设施不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制度,存在一闸多用,违章使用闸刀开关、民用插座。

漏电保护器反应不灵敏,电工巡检人员未每天对漏电保护器应进行测试;

(六)在潮湿的受限空间未使用安全电压,最高电压超过36V、使用碘钨灯照明的;

(七)专职电气人员未每天对用电设施进行作业前检查、检查记录不完整的;

 

(八)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小于2m的;达不到最小安全距离时,未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未悬挂醒目警示;

(九)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未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十)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未做保护接零: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十一)保护零线未在配电室(变压站)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未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配电室(变压站)的保护接零(必须采用镀锌扁铁)未围绕配电室(变压站)基础形成环状并闭环,并做中性接地体,接地体电阻大于10欧姆,由配电室(变压站)至一级配电箱应单独敷设保护接零(镀锌扁铁)系统,或采用三相五线制,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大于10Ω。

接地体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采用螺纹钢材。

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

 

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应是绿黄双色;

(十二)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的。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未采用防溅型产品。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

(十三)焊接机械未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焊接机械外壳,无可靠的接地(接零),焊接现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大于5m,进线处未设置防护罩。

焊接机械的二次线未采用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大于30m;

(十四)检修、拆装施工电源及电气设备时,无人监护;

(十五)非正式电工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或未经同意私拉乱接电源。

第十九条起重作业,必须符合JGJ276-2012《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以下条款之一,考核200—2000元/次:

(一)吊装前未经审批合格的吊装方案,作业未进行技术交底,作业时未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方案进行吊装作业;

(二)吊机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索工等未取得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操作;

(三)吊装作业区四周未设置警戒区域,无安全人员监督,

 

夜间施工照明不充足;大雨天、雾天、大雪天及六级以上大风天等恶劣天气未停止吊装作业;

(四)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两机未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不平稳缓慢;

(五)吊装作业时起重量超过额定总起重量的80%;

(六)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未应鸣声示意。

进行多个动作;在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情况下从事起吊作业;

(七)开始起吊时,未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未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

已吊起的构件长久停滞在空中;

(八)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用起重机载运人员,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平台、孔洞、井口边缘,或躺在安全网内;

(九)过长物件吊装时,未设置溜尾绳,防止起吊物件转动。

吊车支腿位置不坚实,无钢板(枕木)垫底,无法保证吊机整体水平。

未严格遵守“十不吊”;

(十)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进行起吊操作;吊装过程中强制关闭超限报警、安全限位装置;

(十一)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

 

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进行起吊;

(十二)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程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十三)吊机作业前,未进行检查、维修,未做检查、维修、运行记录台账。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

存在以下条款之一,考核200元—2000元/次:

(一)高处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支挂安全网等用具,安全带未系挂在腰部以上高度牢固可靠处,考核作业人员500元/次,不听教育劝阻者给予清退出场。

(二)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未定期体检,高血压、心脑血管病人登高作业;酒后登高作业;

(三)高处作业的人员上下作业面不走专用通道,翻越、跨越作业面护栏,坐在平台的边缘或站在栏杆的外侧;

(四)高空作业所用的梯子缺档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二人同时上下,梯子与地面夹角应为梯子底部至墙壁距离与梯子顶端至墙壁接触点之比大于1:

4;

(五)高处作业时与输电线路未保持安全距离,上、下交叉作业未采取隔离措施;

(六)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未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七)男性员工年龄超过55周岁女性员工年龄超过50周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登高作业;

(八)登高前,施工负责人未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高处作业、高处悬吊作业区,地面未设置警戒区域,未设置专人监护;

(九)高处作业、高处悬吊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

未装入工具袋。

上下时手中拿物件;上下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

工作完毕,清理现场物料,未从指定路线上下;

(十)高空交叉作业,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到者,每人次考核200元;

(十一)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无专人监护;

(十二)高空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十三)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边角料不及时清理,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作业:

违反以下条款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考核200元—2000元/次:

(一)搭设脚手架的专业人员(架子工),必须经医生进行体检,无不宜登高作业的病况。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件,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非专业人员(架子工)不得搭、拆脚手架;

(二)脚手架安装、拆除作业前,应根据脚手架高度及坠落半径,在地面对应位置设置临时围护和警告标志,并应设专人监护。

应有防止高空坠落和落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三)当遇到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雨、雪后上架作业前应有防滑措施。

禁止夜间从事脚手架安装、拆除作业;

(四)严禁扩大脚手架的使用范围,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道、卸料平台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借助脚手架起吊重物。

禁止在脚手架上超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和工具;

(五)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脚手架使用安全检查,明确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保留检查记录;

(六)悬挑脚手架与外墙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损坏的安全网及时进行更换;

(七)脚手工搭设前必须对所用材料进行详细检查,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严重腐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竹脚手架板,严禁使用;木脚手板有虫蛀、厚度小于5厘米,严禁使用。

搭建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现场定置管理要求,堆放整齐,妥善保管;

(八)作业层应有双防护栏杆,安全通道、架体稳定、跳板满铺、绑扎牢靠,作业前检查脚手架的安全可靠性;

(九)脚手架搭设时,脚手架板应满铺,不应有间隙。

脚手板两端与横杆绑扎牢固,板端伸出横杆10cm~30cm,禁止短板或超长。

两块脚手板只能在横杆处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在脚手架拐弯处,脚手架板应交错搭接。

墙面脚手的脚手架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超过20cm必须设置脚手板;

(十)禁止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不够牢靠的结构件或栏杆上,禁止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电缆桥架、热工元件、保温铁皮、系统管道上;

(十一)脚手架的爬梯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40cm;

(十二)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经验收并挂牌,标明搭设负责人、使用单位及责任人、验收人员、搭设时间、最大载荷(一般脚手架不小于250Kg/m2,简易脚手不小于170Kg/m2)等;

(十三)脚手架上下层同时有人工作时,应采取严密牢固的隔离措施,防止落物伤人;

(十四)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需要时,必须经过专业搭建人员进行改动;

(十五)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拆除。

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滑轮、卷扬机或其他起重设施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十六)脚手架需按规程要求搭设、不得未经验收合格即使

用;

(十七)现场脚手架上禁止出现单挑板、浮跳板、探头板等

搭设不规范且使用的:

(十八)脚手架作业面外侧禁止出现没有防护栏杆和踢脚板或满铺的架板无双栏杆措施;

(十九)脚手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第二十二条现场设置吸烟点,严禁在现场流动吸烟,违章考核200元/人/次,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考核1000元/人/次,

发生事故,追究其事故责任。

施工现场发现烟头考核20元/个。

第二十三条安全防护与主体工程必须保证同步施工,“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要到位,违反者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文明施工: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考核责任单位100元—1000元/次:

(一)当天施工完毕后,及时回收余料、废料,禁止乱堆乱放,工业固废与生活垃圾应设置堆放处,分类放置;

(二)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宣传标语;

(三)牌图:

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四)道路畅通,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工地地面硬化处

理;

(五)材料堆放:

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

品种、规格等标牌;材料按不同种类分类堆放、码放整齐、上覆下垫;需要入库的及时入库保管,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等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六)水泥搅拌站、钢筋加工棚、金属结构组织点、库房等现场施工附属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实用、规范、整齐,使厂(库)内、设备的堆放、停放有序,方便使用。

(七)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应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基坑开挖:

存在下列条款之一,考核200元—2000元/次。

违章严重者做停工处理,因违章停工造成的工期损失,责任单位自负:

(一)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要求做好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或作业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

(二)方案未经审批或无方案,深度大于五米的基坑开挖未经专家论证;

(三)无坑壁支护或不完善,放坡不合理,无上下安全通道,坑边缘无钢管双护栏做围护,(并刷上黄黑相间的油漆警示标示,),夜间基坑周边未设置警示灯;

(四)坑边离弃土或临时堆积物的距离坑边缘小于1m或堆放高度大于1.5米的。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违反以下条款之一,考核100元—2000元/次考核:

(一)施工单位机械进场使用前,应经检查合格,无跑冒滴漏现象,性能稳定,车辆尾气排放要达标。

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节能的机械设备,以免对周围的生态造成噪声影响;

(二)清运渣土应采取扬尘措施,土方运输车在从土源出场时将松土拍实、整形,并加以覆盖;现场存土点用绿色密目网覆盖;

(三)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产生噪声的作业时间应控制在早6点—夜间22点,白天最大噪声级70dB(A),夜间最大噪声级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工作人员应轮流操作高噪声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和低噪声的工作,或适当缩短其劳动时间;

(四)减少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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