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 课后习题答案.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894795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工程法规 课后习题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建筑工程法规 课后习题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建筑工程法规 课后习题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建筑工程法规 课后习题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建筑工程法规 课后习题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法规 课后习题答案.docx

《建筑工程法规 课后习题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工程法规 课后习题答案.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工程法规 课后习题答案.docx

建筑工程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第1章

1.1

从土木工程专业的角度,通常将建设活动分为建筑工程、路桥工程、井巷工程、水利水运设施工程、城镇建筑环境设施工程、防护工程、测量工程、岩土工程等等。

但是在法律上却通常不进行如此详细的区分。

这是因为法律是调整人类活动的规范,它需要通过抽象概括的形式来对人类的行为进行评价。

不论是在地上建造房屋、修筑桥梁,还是在地下进行矿井建设,都是直接在土地上添加附属物的行为。

所以,法律上的建设活动,是指人类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的总称。

1.2

这几个概念的外延不同。

社会关系是关系的下位概念,法律关系则指经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则仅是所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1.3

例一: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某甲与某乙之间产生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例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甲提出设计变更,则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也发生了变更。

例三:

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某甲全额支付工程款给某乙,则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消灭。

1.4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考察建设工程法规体系,是要考察建设工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从立法体系的角度考察建设工程法规体系,是要考察建设工程法规的法律位阶的不同。

法律体系并不考虑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它只考虑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立法体系则不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它只考虑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的不同。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认识法规体系,有助于我们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去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比如,当我们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我们应当到民法领域去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对同一法律关系,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从立法体系的角度来认识法规体系,有助于我们根据不同的法律渊源来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比如,当行政法规与法律有冲突的,我们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法律。

第2章习题答案

2.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公开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中信息公开;公平原则强调招投标双方和投标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给所有投标者以平等竞争机会;公正原则要求招标者对于所有投标者一视同仁;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的双方都要诚实守信,投标文件中所有各项都要真实,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2.2

第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四,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项目。

2.3

(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依据事先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3)依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标的)。

(4)投标人通过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取得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后,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进行分析研究,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和勘察,获取建设工程业主和竞争对手一定的信息后,以招标文件为基础,制作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招标人。

(5)建设工程的决标程序包括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开标、评标和定标三个过程。

2.4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有: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5万元的罚款。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向各投标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2.5

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第3章

3.1

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

3.2

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有一定的外在形式;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约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3.3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条件。

3.4

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阶段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求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应认定整个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若该条款与建设工程合同整体相比具有独立性,则认定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相反,无效条款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具有不可分性,则应认定整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5

①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了建设工程合同;

②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即显示公平的情况下;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6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基于同一建设工程合同产生,两项义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且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是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或预期违约时,对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其本质是对违约的抗辩。

3.7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以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合同内容上必须有变化,且变更须遵循法定的形式。

3.8

当事人有违反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第4章

4.1

城乡规划是指,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4.2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4.3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4

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主要包括委托、审议与讨论、公告、审批与备案四个阶段。

4.5

城乡规划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对建设活动的管理来实现的,根据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4.6

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②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③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④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⑤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4.7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批。

其中,村庄规划审批前还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4.8

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相对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等。

 

第5章

5.1

建设工程勘察就是通过具有勘察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场地的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勘定和考察,以便决定能否在该建设场地上进行相应的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就是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对修建什么样的工程、怎么修建这些工程等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的活动。

5.2

我国还没有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层面的建设工程法规。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体系主要是由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

在行政法规层面,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在地方法规层面,浙江、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在规章层面,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5.3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取得该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取得该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均设甲、乙、丙3个级别。

5.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只是进行执业的前提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

注册工程师和注册建筑师享有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同时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等义务。

5.5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根据制定标准的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根据标准的属性来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勘察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标准、市政工程勘察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标准、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标准等。

根据设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岩土设计标准、建筑设计标准、公路桥梁设计标准、水利工程设计标准、电气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等。

5.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的要求;

(2)综合利用各种自然资源、满足环境保护要求;(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4)注意建设工程的美观性、实用性和协调性。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审查相应的勘察技术成果。

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中需委托外商勘察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2)各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组织审查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审查相应的勘察技术成果。

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小型项目建设中需委托外商勘察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中需委托外商设计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2)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组织审批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小型建设项目中需要委托外商设计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3)各地、市、县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本地、市、县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第6章

6.1

因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业主的使用利益和生命安全,某些建设工程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所以,法律设定一定的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相关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同时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相关建设活动。

在这里,法律所设定的条件即为施工企业的资质。

6.2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不同序列按照工程的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进行资质分类,每一类依照不同的条件划分成若干等级。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大致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不同等级企业所能承包的工程范围不同。

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依照工程性质的不同等级则不尽相同。

6.3

因为建设工程的质量事关重大,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施工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所以,施工从业人员须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才能从事相关建设活动。

6.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开始施工以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不能开工。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就是通过对建设工程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工而给相关当事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6.5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6

(1)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说的罚款的幅度,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