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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编号:

CCCF-XSRK-OO3:

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火栓产品

 

2001-06-29发布2011-04-15修订2011-05-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

附件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火栓产品认证。

1.3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

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

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

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

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变更的类型

5.2.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

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

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一:

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说明

1、室内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主送样品的数量

1

室内

消火栓

1)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 材料、结构相同,基本尺寸不同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a单阀单出口产品不同口径为一个单元;

b双阀双出口产品不同口径为一个单元

c旋转型产品为一个单元

d稳压、减压型产品为一个单元

e旋转、稳压、减压组合型产品为一个单元

4)同一个单元,可任选一个规格为主型,其他规格为分型

GB3445-2005

1.主型产品送3台检验

2. 分型产品送2台检验

2、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每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单元

附件二

消火栓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合同书;

3.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4.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5.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三:

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1部分:

室内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基本结构和材质必须相同。

室内消火栓产品的以下不同均作为分型产品。

1.公称通径

2.出水口型式

3.栓阀数量

4.结构型式

第三条产品申请型式认可的企业,其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应满足附件1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

第五条对于旋转型室内消火栓,除满足附件2的要求外,旋转部位的材料应采用铜合金或奥氏体不锈钢制作。

第六条室内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七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

图:

室内消火栓产品标志类型为I型,规格为18mm×33mm;其位置为室内消火栓阀盖上。

第八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室内消火栓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测量范围

准确度

应用范围

1

车床、铣床等机加工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零部件机加工(部件外协时,必须具备入厂检验设备和量器具)

2

涂漆设备

阀体外部涂层美观,阀体内部涂层防腐。

3

管螺纹塞规、环规

RP1

不低于3级

 

管螺纹检测

RP2

RP21/2

RP3

4

力矩测量仪

满足生产、检验要求

满足生产、检验要求

阀杆升降性能及旋转性能的检测

5

试压泵

工作压力不低于公称压力的3倍

 

强度、密封性能检验

压力表

下限为0、上限为试验压力值的(1.5~3.0)倍

不低于1.5级

秒表

满足要求

0.1s

6

普通螺纹塞规、环规

满足生产、检验要求

满足生产、检验要求

螺纹检测

7

梯形螺纹塞规、环规

满足生产、检验要求

不低于3级

 

螺纹检测

8

外径千分尺

满足生产、检验要求

一级

加工时测量

9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一级

加工时粗糙度测量

10

内径百分表

满足生产、检验要求

0.01mm

加工时测量

 

11

检测平板

满足检验要求

不低于3级

基本尺寸检验

高度游标卡尺

0~300mm

0.02mm

游标卡尺

0~200mm

0.02mm

 

附件2:

室内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试验

(一)检验依据

GB3445—2005《室内消火栓》

(二)检验项目

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3445—2005《室内消火栓》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1)外观质量

(2)材料

(3)基本尺寸与公差

(4)密封件

(5)固定接口

(6)手轮

(7)螺纹

(8)阀杆升降性能

(9)旋转性能

(10)开启高度

(11)强度

(12)密封性能

(13)压力损失或减压、减压稳压性能及流量

(14)耐腐蚀性能

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3445—2005《室内消火栓》规定的下述适用项目:

(1)外观质量

(2)基本尺寸与公差

(3)固定接口

(4)阀杆升降性能

(5)开启高度

(6)强度

(7)密封性能

(8)压力损失或减压、减压稳压性能及流量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方式:

由企业合理确定主型产品,所有样品均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0台。

3.样品数量:

主型样品为7台。

3台送质检中心检验,3台存企业备用,1台作对比样送中心保存;分型样品为5台。

2台送质检中心检验,2台存企业备用,1台作对比样送中心保存;

(四)判定准则

1.技术要求不合格分类

型式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标准

条款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A类

B类

C类

5.1

外观质量

1.铸件表面有明显的铸造缺陷;

2.涂层颜色不符合标准规定;

3.表面涂层严重损伤、不均匀。

5.2

材料

阀杆、阀座、阀杆螺母、旋转部位和节流装置材料不符合标准规定。

1.阀体、阀盖和阀瓣材料不符合规定;

2.阀杆材料抗拉强度低于规定值的85%;

3.弹簧材料未经防腐处理。

阀杆材料抗拉强度低于标准规定值,但高于规定值的85%。

5.3

基本尺寸与公差

 

基本尺寸超过标准规定的公差范围

5.4

密封件

密封部位未配置密封件

5.5

固定接口

1.结构尺寸严重超差无法与相应规格的水带接口连接;

2.水压强度试验时出现裂纹或断裂现象。

1.型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2.密封性能试验时有渗漏。

5.6

手轮

开关方向标注错误

开关方向无标注

1.型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2.结构尺寸超过标准规定的公差范围;

3.开关方向无永久性标注。

5.7

螺纹

进水口、出水口与固定接口连接部位的螺纹不符合标准规定。

1.进水口螺纹尺寸轻度超差;

2.阀杆与阀杆螺母的螺纹不符合标准规定。

5.8

阀杆升降性能

不借助工具阀杆不能升降

开启力矩大于规定值的两倍

1.开启力矩大于规定值但未超过规定值的两倍;

2.开启有卡阻或松动现象。

5.9

旋转性能

不借助工具阀体不能旋转

1.旋转阀体的最大力矩大于规定值的两倍;

2.旋转角度小于360°。

旋转阀体的最大力矩大于规定值但未超过规定值的两倍

5.10

开启高度

开启高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5.11

强度

水压强度试验出现严重变形、裂纹或断裂。

阀体、阀盖渗漏

5.12

密封性能

1.关闭状态阀瓣与阀座之间渗漏;

2.关闭状态阀体渗漏。

开启状态连接部位呈线状渗漏

开启状态连接部位呈滴水状渗漏

5.13

压力损失

不符合标准要求

5.14

减压稳压性能及流量

出水口压力超出标准规定范围,且压力小于0.20Mpa或大于0.40Mpa的范围。

出水口压力超出标准规定范围,且压力不小于0.20Mpa或不大于0.40Mpa的范围。

5.15

耐腐蚀性能

1.耐腐蚀性能试验后不借助工具阀杆不能升降;

2.耐腐蚀性能试验后不借助工具阀体不能旋转;

3.耐腐蚀性能试验后关闭状态阀瓣与阀座之间渗漏。

1.耐腐蚀性能试验后开启力矩大于规定值的两倍;

2.耐腐蚀性能试验后旋转阀体的最大力矩大于规定值的两倍;

3.耐腐蚀性能试验后开启状态连接部位呈水柱状渗漏。

1.耐腐蚀性能试验后开启力矩大于规定值但未超过规定值的两倍;

2.耐腐蚀性能试验后旋转阀体的最大力矩大于规定值但未超过规定值的两倍;

3.耐腐蚀性能试验后开启状态连接部位呈滴水状渗漏。

9.1.1

产品标志

1.无标志

2.标志错误

1.标志不全;

2.标志非铸出。

2.判定准则

室内消火栓产品的型式检验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

―――出现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出现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4;

―――若有一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二.监督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3445—2005《室内消火栓》

(二)检验项目

按认证机构制定的年度监督文件中规定执行。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方式:

每个单元任选一种规格抽取,样品均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2.抽样基数:

无要求。

3.样品数量:

样品5台。

2台送质检中心检验,2台存企业备用,1台作对比样送中心保存。

(四)判定准则

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第2部分:

室外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室外消火栓分为:

1.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2.地下式室外消火栓

第三条申请室外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室外消火栓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

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1附件和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的要求。

第五条室外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获准型式认可的室外消火栓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

图:

室外消火栓产品标志类型为I型,规格为18mm×33mm;标志应贴在每只室外消火栓厂名(或商标)的侧。

第七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解释。

第八条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室外消火栓产品生产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生产设备

要求

1

车床

能保证加工精度及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2

刨床

能保证加工精度及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3

钻床

能保证加工精度及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4

专用扳手

能保证加工精度及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注:

允许使用具有车、刨、钻等功能的专用机床。

附件2:

室外消火栓产品检验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检验设备

要求

1

卷尺、游标卡尺

数量及精度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2

压力指示仪、秒表

压力精度≤1.5%,量程应符合试验要求。

秒表计时公度值≤0.2S,数量应满足产品检要求

3

水压泵

工作压力应符合试验要求

4

试验台架

满足各种规格产品的试验要求

5

螺纹环规、塞规

数量及精度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注:

1.水压试验系统的压力波动不应大于±1.05Mpa。

2.试验过程应保证能缓慢平稳地升压

附件3:

室外消火栓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试验

(一)检验依据

GB4452-1996《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

(二)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按GB4452-1996《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进行。

二、监督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4452-1996《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

(二)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样本数量的要求。

3.抽样数量:

每种规格的产品为3台

(三)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大小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1

排放余水装置

3

线状渗漏

滴水状渗漏

2

密封性能

(3)

线状渗漏

滴水状渗漏

3

水压强度

(3)

1.铸件渗漏

2.接口断裂

注:

样本大小带括号数字为可利用先前检验项目的样本进行试验。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1.样品出现A类不合格;

2.样品出现B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2。

三、换证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4452-1996《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

(二)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台。

3.抽样数量:

每种规格的产品为3台。

(三)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大小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1

外观质量

3

1.涂层严重不均匀

2.表面有明显的铸造缺陷

2

标志检查

(1)

无标志

标志不全或标志有错误

3

进水口连接

尺寸

(3)

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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