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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劳动局备案.docx

新参保劳动局备案

部门名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9]71号)

办理条件

新参保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

办理程序

1、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携带有关资料前来办理

所需材料

1、地税部门盖章的《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

联系方式

12333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点

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11年5月该项业务已下沉给区,市社保中心不直接受理此项业务)。

办公地址: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8楼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22号三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7楼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从化市河滨南路43号

受理时间

由于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对外办公时间是按各区(县级市)人社局的时间来确定的,所以存在差异,因此改为“以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为准”。

资料转递途径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到劳动局备案需要资料:

(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可到下载)

(3)属于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有效人员还要提供失业手册或失业证,否则就不用.

(4)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在办理中的可以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5)已婚育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件.

(6)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其中第4点可以到所在派出所办理,办理时需要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一般30元/人,地税的就是要社保登记表,增减员表(劳动局备案后还给你的)和公司证件这些了.收费就是社保费用啦!

参保登记、日常业务的办理

2011-03-1817:

29:

20

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6、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7、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8、《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已办理用工备案的“打印简化版”一式两份。

9、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5、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单位名称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省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邮政编码

地税登记证号码

所属区

法人姓名等

股东姓名

须提供《验资报告》、《股东手册》原件、复印件

单位性质

帐户名称

新开户银行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银行

行号

银行帐号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

变更银行信息后需到所属区地税部门更改相关协议。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

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各区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对应的区社保中心或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

年审的具体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

    已参保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已办理用工备案的“打印简化版”一式两份。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广州市医疗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单位加盖公章),携带省社保局盖章确认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复印件后,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增员手续(不需办理用工备案)。

(二)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

    每年3-5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要求用电子文档方式申报、自助服务区申报和网上申报)。

(三)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姓名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号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出生年月

档案(原件及记录出生年月最早记录的复印件一份),职工个人的申请书及单位审核意见

职工身份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改变股东身份需股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户口性质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那页

参加工作日期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复印件

法定退休日期

提前或延迟退休的批文及其复印件一份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1、转入

转入广州的基本条件:

1,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

2,最后在广州市参加养老保险,其中:

(1)原为外地户籍现为本市户籍的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养老保险。

(2)原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则不论以何种形式在本市参保。

3,省、市之间,市与番禺、花都、增城、从化之间的社保关系转移按90号文件执行(可在退休前一年内办理)。

(1)办理养老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以下资料:

   A.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或对帐单(如与广州参保重复,请先处理异地重复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关系后再行转入);

   B.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户口簿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C、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含1994年1月至1995年12月缴费记录但无缴费基数的,请按穗劳社函{2007}885号文的规定须补充:

   1)省外转入本市的,提供转出地所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时期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省内转入本市的,提供转出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时期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已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和要求,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中1996年1月1日后的缴费记录无缴费基数或缴费金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又确实无法提供实际缴费基数的,属转出地不按国家规定办理业务,本市将退回养老保险关系,请转出地按国家规定完善后再行转出。

(2)办理广州市行政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需复印首页与本人页;

 

 B.转出地(只限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广铁集团)开具的《接收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的函》;

 C.转出地提供的《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出明细表》。

2、转出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办理养老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接收函件;

  B.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帐号;

  C.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办理广州市行政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需复印首页与本人页;

   B.接收地(只限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广铁集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医疗保险关系的意见函。

(五)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办

1、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的申办

1、申报流程:

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

    高级专家申办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市管干部申办的,须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应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自由职业者申办的,须本人提供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录入

      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档案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托管而无法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的人员,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托管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经托管部门的主管人及经手人签名,用信封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注明:

社会保险全部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各险种规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同单征收。

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

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

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具体见表一、二。

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表一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0.5%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1.0%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1.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说明: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

表二

收支率

增减率

奖励率

10%以下

减30%

10%

11-20%

减25%

9%

21-30%

减20%

8%

31-40%

减15%

7%

41-50%

减10%

6%

51-60%

减5%

5%

61-70%

不变

 

71-80%

增3%

 

81——90%

增5%

 

91——100%

增8%

 

101——110%

增10%

 

111——120%

增15%

 

121——130%

增20%

 

131——150%

增30%

 

151%以上

增35%

 

注:

(1)收支率=用人单位支出工伤保险金/缴纳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

在现行业基准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5%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1%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2009年1-12月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2%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0.1%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征缴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征缴比例

(1)在职职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

(2009年5至12月期间阶段性调整在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缴纳。

(3)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二)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简称“住院保险”)

1、征缴范围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的下列人员:

(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下同)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2、征缴比例

(1)住院保险费:

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

(2009年5至12月期间阶段性调整住院保险征缴比例:

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

(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人缴交。

(三)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1、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

2、征缴比例

(1)、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费:

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

(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四)、补充医疗保险

1、征缴范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

单位或个人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征缴比例

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纳;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的人员,其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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