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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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XX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雪冻、地震、暴风、干旱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园区内各单位及政府部门重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

成立XX高新区减灾委员会,由XX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领导为组员。

减灾委员会为园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园区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开发建设局,由开发建设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相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三、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园区内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投入力度。

1.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园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每年综合考虑有关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根据园区内实际情况及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上报上级财务部门,由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二)物资准备

1.合理规划、建设园区内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2.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确保信息畅通。

确保各单位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

(四)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根据人员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整体化小园区、广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自然灾害各方面的专家,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各片区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物业单位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

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七)科技准备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的预报,开展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2.组织卫生、安全监管、地震、水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

3.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4.建立应急广播及网络平台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八)宣传和培训组织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环保日"和"全国安全月"等活动,增强园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积极推进园区减灾活动。

组织开展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管理人员组织和片区网格员的培训。

四、灾情管理

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一)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二)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园区行政执行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三)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四)减灾委或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五、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三)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减灾委领导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单位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相应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六、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减灾委设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减灾委领导成员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

园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向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由减灾委成员及各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

(4)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根据政府行政部门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5)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

(8)减灾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4)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300万人以上。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部门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

(2)减灾委主任或部门领导带队、参加救灾工作组对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根据需要开展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5)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万人以上。

(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向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部门领导带队、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指导受灾地人员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3)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4)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去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五)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六)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情况,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七、救助重建

(一)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上报财政部审核。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八、自然灾害的救助与管理

(一)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党群、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预案演练

园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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