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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合同书

试管婴儿合同书

  篇一:

做试管婴儿的费用明细

  做试管婴儿的费用明细

  不孕不育的家庭越来越多,选择做试管婴儿的夫妻也越来越多。

因为对试管婴儿的不了解,对具体消费情况的不了解,普遍都有的一个疑问是试管婴儿的具体费用情况,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试管婴儿费用明细表可供参考呢

  其实做试管婴儿的花费是比较难估算的,比如在医疗费用方面,个人对药物的敏感程度不同就会导致用药时长不同,从而产生不同费用。

  虽然没有办法了解试管婴儿具体的价格,但是大概的费用还是可以估算的。

首先在去做试管婴儿之前需要做些必要的身体检查,这一方面的花费在几千块左右。

  医疗费用:

这一方面的费用在2-3万元左右,当然,要看促排药物的具体使用情况。

有必要说一下的是,如果有染色体疾病需要做23对染色体检测的夫妻在医疗方面的费用会更高一些,在这里,xx要提醒一下做试管婴儿的准爸妈们,饮食是否均衡会影响身体状况及胚胎的着床,所以建议各位准爸妈要格外注意饮食,均衡营养,最好可以找个专业的保姆料理饮食。

男方在做试管前坚持吃精活速可以提高成功率,减少开支。

试管婴儿成功的关键是保持良好心态,避免紧张情绪。

  试管婴儿移植后注意事项1、从到家以后开始卧床休息48小时,除了用洗手间,可以平卧,侧卧,也可以趴着睡,但是不要起床。

可以斜倚在床上,但是角度必须小于45度。

  2、48小时内不要洗澡。

  3、移植后要避免用力气的运动,慢跑或者骑自行车都不行,但是慢慢走是有益健康和安全的。

  4、不要太劳累。

  5、多休息、睡眠充份。

  6、抱着平常心,不要患得患失。

  7、如果有不正常的腹痛、腹胀、阴道出血要立即与医疗院所联络,以便立即做安胎的处理。

因此植入胚胎完之后需不需要平躺或请假休息,这由准妈妈自行决定,因为这些处置不会影响试管婴儿的成功率,但如果只要有时间请你尽量多休息,如果有便秘现象不要硬解便,等到有便意再解,也可补充叶酸帮助胚胎发育正常。

  篇二:

试管婴儿详细过程

  试管婴儿详细过程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1.拟作试管婴儿的患者,月经干净后不同房,到医院完善各种检查:

女方检查项目:

(1)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必要时作腹腔镜或宫腔镜(均在月经干净3-7天,检查前禁同房);

  

(2)不孕不育免疫检查:

包括抗精子抗体、抗子宫内膜抗体、抗心磷脂抗体;

  (3)染色体(有反复流产史、胎儿畸形史、死胎等病史的患者需查此项目);

  (4)月经见红第2-3天空腹抽血查基础内分泌,包括E2、P、FSH、LH、T、PRL;

  (5)Torch:

包括风疹病毒、弓形虫、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筛查;

  (6)宫颈分泌物CT、UU即(衣原体、支原体)筛查;

  (7)白带常规;

  (8)传染病检查:

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梅毒筛查;

  (9)血、尿常规,凝血功能(PT、APTT),肝肾功能,空腹血糖,心电图、胸部X光检查;

  注:

性激素全套、肝肾功能,空腹血糖为空腹血。

  男方检查项目:

:

  

(1)精液常规分析,抗精子抗体,精子顶体反应、形态学检查(检查前禁同房2-7天);

  

(2)染色体(严重少弱精、无精症患者,夫妇双方有反复流产史、胎儿畸形史、死胎等病史的患者需查此项目);

  (3)传染病:

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梅毒筛查。

  (4)血型。

(5)前列腺液CT,UU,淋球菌。

2.以上检查结果若有问题,需进行治疗康复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

3.准备双方证件(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有效期内的计划生育证明,如准生证),并准备复印件交医院保存。

留下电话号码,随时保持联系。

  第二阶段:

促排卵阶段

  1.历时约20天。

双方注意休息、营养及卫生,禁同房。

  2.治疗方案分为长、短两种,长方案从月经前一周开始用药,短方案从月经见红的第2-3天开始用药。

用药当日夫妇双方到中心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生查阅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

  3.使用长方案的患者,在用药后月经一旦来潮,或用药后10天仍未来月经,请及时与医生联系。

  4.用药开始后遵医嘱来院监测卵泡(阴道B超)和抽血化验激素水平,医生根据卵泡生长情况调整促排卵药物使用情况。

  5.一般于周期第12-14天卵泡成熟,卵泡成熟后即停止用促排卵药,并于停药当晚9时左右(具体遵医嘱)肌注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

  6.丈夫遵医嘱适时手淫排精一次(一般在预计取卵前2-7天)。

  第三阶段:

取卵及移植

  1.注射HCG后36小时左右经阴道取卵,取卵当日请准时到达医院,超过医生预约的时间太久可能会发生自发排卵,导致取到的卵子减少甚至无卵可取。

取卵可能会有疼痛等不适,一般会使用适量的镇静、止痛药物。

事先最好洗澡,但不得使用香水、唇膏等化妆品。

  2.取卵当日丈夫取精液,请带上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有效生育证明到医院,医生要进行核对,丈夫事先最好洗澡或清洗生殖器。

  3.如卵子能受精并能分裂成可以移植的胚胎,则于取卵后第3天将胚胎送回子宫腔。

进行囊胚期移植的患者于取卵后5-6天进行移植。

移植当日适量饮水充盈膀胱,术后卧床休息2小时,限制活动24小时,避免性生活半月。

移植术后肌注黄体酮/或HCG保胎。

  4.移植后2周留晨尿或抽血做妊娠实验。

如阳性,即受孕成功,于移植后4~5周行B超检查了解胎儿情况。

继续保胎至移植后10-12周;若查血HCG阴性,即胚胎未着床,停药等待月经来潮。

  5.注意事项:

  实施该技术的过程中及以后,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发生,请详细了解:

  

(1)目前临床妊娠率约为40%左右,无论成功与否,费用恕不退回。

请做好思想准备;

  

(2)因卵巢对超排卵药物的反应差(双侧的卵泡总数少于3个)而要取消该周期;

  (3)因为盆腔粘连、卵巢活动度大或者空卵泡等原因取不到卵子;

  (4)卵子不能受精或受精后不分裂、胚胎质量差而无胚胎植入;

  (5)卵泡多时易发生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主要表现为腹胀,严重者可出现腹水,胸水,必要时需要住院治疗,同时取消周期;

  (6)妊娠后与自然受孕一样有发生流产、宫外孕、早产、胎儿畸形等异常情况的可能;

  (7)若发生多胎妊娠(3胎及以上),则需要行选择性减胎术;

  (8)本周期有剩余胚胎可以进行冷冻保存,冷冻胚胎解冻后移植的成功率约为20%。

穿卵术中及术后有极少数人可能发生出血、过敏、感染、休克等。

  欲了解更多关于代孕公司的详细情况,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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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代孕合同样本

  篇一:

代孕合同合法化法理论文

  代孕合同合法化法理论文

  【摘要】无论是基于“无伤害不禁止原则”的法理基础,还是基于代孕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生育权及代孕母亲的身体权的权利依据,抑或是基于代孕合同社会道德伦理基础而言,代孕合同均有应予以合法化的理由与依据。

  【关键词】代孕合同;合法化

  代孕是指因委托方不能正常生育,通过人工生殖手段将精子植入他人体内,或者将已成功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他人体内,由他人代为怀孕、生产的行为。

其中,委托他人代孕之人称为委托方:

受他人委托代为怀孕、生产之人称为代孕母亲或简称代孕母。

我国现有立法对代孕技术与代孕合同持绝对禁止态度,而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对代孕又有越来越广泛及迫切的需求。

本文拟从法理基础探讨代孕合同应合法化。

  一、代孕合同合法化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实质是民事领域中的“法不禁止即可为”与“权利不得滥用”的辩证统一。

自该原则诞生以来,其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观念的逐步开放而逐步发生变化。

如由最初的排斥器官捐赠到目前的逐步接受便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器官捐赠诞生伊始,传统观点认为中国是一个伦理大国,已故之人应“入土为安”,认为器官捐赠有违中国的传统社会道德,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观念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将已逝亲人或将自己死后器官捐赠出来不仅可以帮到有需要的人及家庭,以使其获得重生,而且还可当作是已逝亲人、自己的生命在他人身体上的延续。

故而器官捐赠逐步获得人们的接受并在媒体的宣传之下逐渐蓬勃发展起来,且我国立法亦仅禁止器官买卖而大力倡导器官捐赠。

  代孕行为与自己身后器官捐赠行为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者均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所进行的对自身身体权的处分。

故而,在认为器官捐赠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且大力倡导的今天,代孕行为理应享有相同待遇。

代孕行为与器官捐赠行为一样,并不危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国家管理得当,其对社会公共秩序亦不会造成较大冲击。

故而,其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相反,随着人们观念的逐步开放,社会对代孕需求的日益增加,代孕行为及代孕合同必然如器官捐赠行为一样将为社会所大力倡导。

故而,代孕合同的合法化完全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代孕合同合法化符合正义原则

  代孕合同及代孕行为的产生,有其现实需求——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突出的不孕不育、高龄妇女不宜生育以及失独家庭等对亲子关系的需求致使代孕合同及代孕行为应运而生。

据世界卫生组织20XX年所进行的评估,目前,每七对夫妻中就存在一对夫妻患有生育障碍。

而20XX年我国的一项生育调查结果显示,国内不孕症患者已占已婚夫妇人数中的10%,比1984年调查显示的%增加了一倍多,且发病率呈逐步上升趋势。

虽然单就绝对数量而言,不孕不育患者的总人数仅占我国人口的很小一部分。

然而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理论,一项正义的制度应当公平地对待命运中的偶然因素,对于那些由于自然或偶发因素致使其处于劣势地位者,应协助其获得最大程度的改善。

代孕即是符合正义原则的一项制度。

  患有不孕不育症的夫妻其本身即是由先天或后天的偶然因素所致,并非自身过错所致,而失独家庭亦是由偶然因素所致,故而一项公平的制度应尽最大努力去协助其改善自己的生活或处境,而非因其绝对数量少即可不予考虑或让其作出牺牲。

那些认为不孕不育、高龄妇女不宜生育以及失独家庭毕竟只占绝对数量的少数而可不予保护的观点本身就违反正义原则,不可取。

需要代孕的人群虽然只占我国人口数量的一小部分,但其生育权亦有保护的必要,我们不能因担心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而对代孕合同及代孕行为予以禁止,这将违反

  传统理论中的正义原则,将会造成不正义、不公平的结果出现。

  三、代孕合同合法化拥有权利依据代孕合同合法化的权利依据在于生育权的合法性与代孕母亲身体权的合法性。

而在经历了漫长的斗争与发展后,生育权与身体权已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律普遍认可的法定权利,我国亦不例外。

  

(一)生育权的合法性推动着代孕合同的合法化

  生育权作为一项权利,始于发生在19世纪的女权运动。

既然生育权逐渐被视为一种与生俱来、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手段之一的代孕以及作为生育权行使手段之一的代孕合同,其虽然涉及委托方与代孕母亲两方主体,但其实施亦符合人类行使自身生育权的内在要求。

如不孕不育夫妻通过治疗后仍无法经由自己怀孕生出属于自己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不孕不育夫妻通过自己行使生育权的行为受阻,但其并不因此而丧失生育权,其仍然依法享有生育权。

故在此种情况下,其通过与代孕母亲订立代孕合同,由代孕母亲依约代孕生下属于委托方夫妻的孩子不仅不违反生育权的权利内容,而且还更好地体现了生育权的内涵。

由此可见,代孕技术的实施与代孕合同的订立实际上是委托方生育权行使方式的特殊化以及代孕母亲对其生育权予以自由决定的体现,其均未超出生育权应有的界限,且与已经被合法化的人工授精与试管婴儿有异曲同工之妙,故而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二)代孕母亲身体权的合法性支持代孕合同的合法化

  代孕行为的实施有赖于代孕母亲对其身体享有充分的支配权,故作为代孕行为的外在体现形式,即代孕合同的合法化不仅有赖于委托方及代孕母亲生育权的合法性,还有赖于代孕母亲身体权的合法性。

关于身体权的性质,学术界基本上持一致观点,即认为身体权与上述生育权一样,同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亦为一种与生俱来的、人作为而应享有的权利。

当今社会,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社会观念的不断发展,权利人合理支配与处分自己身体上的器官及其他组织、如血液、细胞、精子等已逐步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且医学界和社会媒体还广泛呼吁和鼓励大家进行无偿献血、器官捐赠等自愿处分自身器官、组织的行为,法律亦对权利人自愿合理处分自身组织、器官的自由予以了保护。

由此可见,权利人自由合理支配和处分其自身组织、器官的行为不仅未得到法律的制止与民众的排斥,反而得到了鼓励与保护。

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权利人自由合理支配和处分其身体权这一行为和现象有需求,权利人自由合理支配和处分其身体权对人类与社会均有积极意义,是一种高尚的表现,故能得到尊重、支持以及法律的保护。

  四、代孕合同合法化已有道德伦理基础

  纵观古今,社会道德伦理无一不体现了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社会群体的集体价值取向,它的形成需要漫长的时间,但在形成后又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

如以前不被人们接受的胚胎干细胞移植技术、克隆技术等,均在经过了漫长的发展与斗争后被人们所接受,成为造福人类的工具。

而同样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的代孕技术为何还在受篇二:

代孕协议

  篇三:

代孕合同法律问题

  论代孕合同中的亲权归属

  代孕合同,即代母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而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在伦理层面,虽然很多人把代孕当做患有生育障碍的夫妇的福音,并认为这是对他们生育权的保护,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存在,反对者们觉得有偿代孕合同将女性的身体和婴儿商品化,认为这一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在法律层面,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这一规定导致的一个结果是,任何形式的代孕协议都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但是,如果代孕母亲已经产下了婴儿,那么代孕的委托人虽然有成为父母的意愿,却往往因为代孕合同无效而原则上无法取得亲权;而代孕者并没有成为监护人

  的心理准备,却根据“分娩者为孩子之母”的原理而具备了法律上母亲的身份。

如何在现行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一矛盾,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个人认为,不承认代孕和缺乏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是十分有害的。

由于现实中代孕者拒绝把婴儿交付给委托人,往往并非真的是想成为孩子的抚养人,而仅仅是对于代孕补偿费用的数额不满意。

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把孩子判给代孕者,不仅侵夺了真正意欲承担起父母义务的人的亲权,还会增加代孕者的负担,更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纵观各国法律,尽管大多数国家基本不承认代孕合同的效力,但这并不代表它们不承认代孕的委托人可以取得亲权。

实际上,出于对婴儿今后生活、教育保障的考虑,各国法院在处理代孕亲权争议时,大多数都尽量认定代孕委托人为婴儿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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