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管理规定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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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

支付密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加强对支付密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支付密码是支付密码器的支付密码,即是指客户将支付凭证上的编码要素通过支付密码器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并填写到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

支付密码器的支付密码长度为不少于16位的数字。

第四条支付密码核验采取“统一核验系统、集中核验”的方式。

省联社在核心业务系统后台统一设立一个支付密码核验系统,集中对支付密码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验与反馈。

第五条支付密码的推广应用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存款人自愿使用”的原则。

各级法人机构负责支付密码在辖内推广应用的组织与管理;各营业机构负责辖区内支付密码的推广、实施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可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种类包括:

支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第七条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由支付凭证上的签发人账号、签发日期、凭证号码、金额和凭证种类组成。

凭证种类是指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支付凭证种类。

第八条凡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可向开户网点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器。

第九条开户网点应以协议方式与存款人约定以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

第十条开户网点以代售的方式向存款人出售支付密码

器,法人机构应统一支付密码器定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省联社职责

一、根据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支付密码器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支付密码业务相关系统的技术开发、测试、运行维护及持续优化工作。

第十二条市州办事处职责

负责辖内法人机构支付密码器的推广应用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法人机构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二、负责支付密码器的入库保管及调拨工作。

三、负责组织辖内支付密码器的推广应用和宣传工作,并负责业务的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做好支付密码器的领用、保管、向存款人配售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受理存款人使用支付密码器的申请,签订《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

三、保管好支付密码器有关申请书、协议等资料。

四、办理支付密码器相关业务。

第三章 支付密码器机具管理

第十五条支付密码器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支付密码器的入库、调拨、领用(含出售)、检查等流程参照《xx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xx〔2013〕86号)执行。

第十六条支付密码器纳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

由各级法人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采购,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统一将号段录入系统办理入库。

各营业网点根据实际需要向法人机构适量领用、使用并销号。

第十七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停止使用、停止发售的支付密码器,应做好登记,由法人机构集中处理。

对于客户因机器发生故障或停止使用而主动交回的支付密码器,经办网点应办理支付密码器作废处理,做好登记,交由法人机构集中处理。

第四章 支付密码器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开户网点办理支付密码器的初始化、解锁、停用、启用以及作废等管理类操作,必须联机进行,需要主管授权后办理;支付密码器账户的增加、删除、密钥更换、指定签名密码器、同账号增发密码器及支付密码器的配售等操作需要客户输入账户管理密码才能办理,没有设置账户管理密码的,需要主管授权办理。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办理支付密码器相关业务,存款人为单位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在加盖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附件1)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存款人为自然人时,由存款人本人办理,应出具《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业务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支付密码器的配售

(一)客户申请

存款人申请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向开户网点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资料。

(二)网点审查

各营业网点经办人对存款人的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1.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和个人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联网核查得到信息与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或客户相貌特征有较大差异的,可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社保缴纳凭证等其他相关资料作为佐证;可采取核实被授权人工作证件,或到开户单位核实等方式核实被授权人是否属于授权单位工作人员;

3.比对加盖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的一致性;

4.相关核查资料须打印核查记录随申请资料一并保管。

(三)办理配售手续

经审核无误后,并经业务主管审批后,与存款人签订《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使用协议》(附件2),向存款人办理支付密码器配售手续,收取相应费用,在核心业务系统做支付密码器初始化和新增账号处理,并将约定账号设置到支付密码器中。

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办理客户签收。

在申请书和签订的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后,客户联随支付密码器及有关证明材料退存款人,留存联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配套装订。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对通过农村信用社以外的途径取得的支付密码器新增账号时,应向开户网点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资料。

存款人对该支付密码器的安全性、通用性和合法性负责。

经审核无误后,与存款人签订《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使用协议》(附件2),在核心业务系统做支付密码器初始化和新增账号处理,并将约定账号设置到支付密码器中。

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配套装订。

第二十二条支付密码器新增账号后,即时生效,使用支付密码器前签发但尚未付款且在支付凭证提示付款期内的支付凭证需提示校验支付密码。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出具填写规范的可使用支付密码器密码的支付凭证(预留印鉴的须加盖预留印鉴章)。

网点经办人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存款人提交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填写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核。

一、存款人是否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填写支付密码。

二、对于支付凭证上已设置支付密码填写位置的,存款人应在指定的栏位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凭证上未设置填写位置的,存款人可在支付凭证右下角的空位填写支付密码。

三、存款人使用计算机打印支付凭证的,应做到凭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各要素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

四、支付密码不得更改、不得划线重填,更改、划线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无效。

对核验支付密码正确,并审核支付凭证上预留银行印鉴、凭证要素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支付凭证。

第二十四条支付密码器支持“一机多户”和“一户多机”。

(一)“一机多户”是指一台支付密码器能够设置存款人在不同银行的账号,根据每个账号编制的支付密码能够实现在各自银行的正确校验。

存款人使用“一机多户”时,应持支付密码器到开户网点申请办理支付密码器新增账号的手续。

(二)“一户多机”是指存款人的同一个账户可以办理多个支付密码器,每个密码器计算出来的支付密码都不会相同,以满足存款人的特殊需要。

使用“一户多机”的存款人,可根据需求,在同一账号下指定一个支付密码器作为签名支付密码器。

核心业务系统默认第一次加载账号的支付密码器为签名支付密码器。

可根据存款人的要求,更换签名支付密码器。

同一账号只有一个签名支付密码器。

使用“一户多机”的存款人,应持签名支付密码器和拟增加的支付密码器,办理同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增发。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办理支付密码器删除账号和密钥更换时,应持支付密码器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资料。

网点审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

(二)网点审查”,网点经办人审核无误,并经业务主管审批授权后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支付密码器的新增账号、删除账号和密钥更换。

在申请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签订的协议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后,客户联随支付密码器及有关证明材料退存款人,留存联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配套装订。

第二十六条对支付密码器中被删除的账号,存款人在删除前签发的所有凭证在凭证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对于存款人更换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的,使用原密钥的支付密码器签发的所有凭证在凭证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存款人持有的支付密码器发生故障、损坏、遗失、以及存款人解除使用支付密码约定的,应根据该支付密码器中的各账号,及时向开户网点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申请支付密码器停用或作废。

开户网点审核无误后,并经业务主管审批授权后予以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或作废。

支付密码器损坏的只能办理作废。

存款人继续使用支付密码的,应及时向开户网点重新申请购买支付密码器。

第二十九条对已被停用的支付密码器,自停用日起30天内,存款人可以申请重新启用,申请启用时应向开户网点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

停用30天后,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作废处理。

作废的支付密码器不能重新使用和启用。

第三十条对已被停用或作废的支付密码器,存款人在停用或作废前已签发尚未付款的所有凭证在凭证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存款人结算账户停止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后,存款人只能按原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因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口令被锁死,可持支付密码器,向开户网点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申请支付密码器解锁。

第三十三条使用支付密码器的存款人办理结算账户销户时,应出具《xx农村信用社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或《xx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户申请资料及支付密码器,删除支付密码器中账号后,将支付密码器退还客户。

第三十四条严禁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支付密码器。

第三十五条各网点对存款人支付密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对于存款人屡次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付凭证,开户网点可停止其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各网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业务有关档案资料,做到资料完整、有据可查。

开户网点与存款人签订的《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使用协议》以及存款人提交的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书应配套装订。

如存款人为单位的,配套装订资料随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一并保管,保管期限相同;如存款人为自然人的,配套装订资料专夹保管,保管期限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保管期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各法人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密码的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

   一、支付密码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的通用型支付密码器标准。

存款人使用通过xx农村信用社以外途径取得的支付密码器的,存款人对该密码器的安全性、通用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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