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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减免税

交通运输业减免税

【篇一:

交通运输业缴税】

交通运输业纳税辅导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如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费):

一、营业税

以全部运营收入,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动输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但扣除项目取得的凭证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院务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区的适用税率为7%,镇区的适用税率为5%。

注: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征收率为3%。

注: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四、堤围防护费

按月营业(销售)额的1‰计算缴纳堤围防护费。

对年度内平均每月应缴费额超过2万元的,不分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2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办法纳税,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②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以全部运营收入依2.5%征收率计算缴纳。

(2)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扣缴规定详见个人所得税纳税指引。

七、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税目税率表列举凭证的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注: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八、房产税

自有自用房产每年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出租房产每月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的依4%税率计缴)。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十、车船税

拥有车船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时间定于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篇二:

交通运输行业税收检查三大注意】

王大祥:

交通运输行业税收检查三大注意(2010-04-2708:

49:

01)

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会议第一次将交通运输业纳入专项检查范围,而且是指令性检查项目,即必查项目。

需要提醒的是,税收专项检查是税务稽查的日常工作,属于行业性检查,其选取行业对应税务稽查的两个职能即收入和惩戒,通过检查一方面能够组织收入,另一方面能够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自黑吉辽运输发票案之后,国税总局一直将运输发票纳入打击范围,经典的案件还包括四川泸州县运输发票案,而且检查的重点是在受票企业,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虚假运输发票抵扣税款。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出台了系列政策,这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范运输发票开具和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将运输发票开具纳税防伪税控开具范围之内。

而此次针对的是开票企业,即交通运输行业的检查,涉及的税种包含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各项税种,主要为营业税和所得税。

交通运输业纳入必查项目,其最直观的判断该行业税收亟待规范。

那么该行业究竟哪个方面应规范呢?

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享受应规范

(一)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全免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前,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全免的情况包括:

1.随军家属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都被取消。

(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全免

1.随军家属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26号)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9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值得关注的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三)营业税不免,企业所得税免

新所得税法之前,营业税不免,所得税全免的情况包括:

1.内资企业所得税

(1)新办交通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3)“老、少、边、穷”地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4)主副分离企业所得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西部新办交通企业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2001年1月1日起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且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外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对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根据国务院规定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94]38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5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租车、城市公共客运运输业务,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

3.新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税收优惠相应取消,仅延续了民族自治地区政策,西部大开发的相关优惠规定,且政策口径有所变化:

(1)民族自治地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2)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四)营业税不免,个人所得税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自2007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于开具抵扣功能的运输发票企业税收优惠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篇三:

营业税减免税规定一览表】

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第一章综合规定

主要减免税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

一、起征点

1、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出租房屋除外)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按期纳税方式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

(2003年10月1日起全部调整为5000元)

二、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

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含职业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

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二)1995年1月1日起,对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

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办的企业。

三、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四、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的免税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关于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免税规定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对资产公司接受

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关于随军家属就业的免税规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七、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免税规定

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4、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5、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6、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同时废止。

八、关于机关后勤社会化的免税规定

(一)中央国务院机关后勤社会化

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二)省级机关后勤社会化

1、对省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

省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还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2、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所属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宾馆招待所,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由于目前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没有办理有关会议经费核批手续,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以《机关后勤社会化免征营业税证明单》、各项会议经费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机关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来代替。

九、关于转业干部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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