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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docx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1、工程勘察合同

二、合同审批单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工程详细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程勘察任务(内容)工作量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建设地点:

          ;

1.3工程规模、特征:

                                         

                    ;

1.4勘察范围和阶段:

                         

                       ;

1.5 技术要求:

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

1.6工程勘察任务(内容)、工作量:

      

                                             。

                

第二条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2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2.1提供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及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图件1份。

2.2.3提供本工程项目的坐标与标高资料1份。

第三条勘察人

3.1勘察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勘察人对勘察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勘察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工期为(具体工期根据勘察任务确定)天,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经双方协商以国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取费标准的%计算约为(¥元),最终金额以市财政局审核的金额为准。

工程量计量以签证为准。

4.2付款方式:

不预付勘察费,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按实际发生费用通过永州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70%,余款待工程开工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成果资料

5.1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报告书、场地地质勘察成果图、路线设计所需测量资料等勘察成果资料各捌份及电子档壹份,并对其质量负责,并单独提供一套勘察施工作业取芯全过程录像资料及控制性钻孔验收照片和所有勘探钻孔岩芯样记录影像资料。

5.2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3勘察报告须由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等手写签名认可,并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和技术报告专用章。

5.4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5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6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2.2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6.1.2发包人应协助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等),并承担其费用。

6.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勘察费。

6.1.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连续3天以上(不足半天按半天计,超过半天按一天计算),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3天以外的天数按600元/天/台班计,且最多不超过3000元。

6.1.5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6.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6.2勘察人责任

6.2.1勘察人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勘察人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坚决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提供虚假的勘察成果资料。

6.2.3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

6.2.4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实施人提供的材料。

6.2.5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6.2.6勘察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

发生上述情况,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6.2.7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当地有关部门和发包人对工作现场的有关规定,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如造成损失,责任由勘察人承担。

如发包人未提出保护要求(措施)造成的损失,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6.2.8在施工过程中勘察人负责自身安全,在勘察过程中发生现场勘察人员、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由勘察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6.2.9勘察人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由勘察人自行负责保管。

6.2.10勘察人应派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勘察人员在勘察各阶段及项目施工期到现场服务。

勘察技术负责人有责任按照发包方时间进度要求到本项目所在地配合现场施工,勘察技术负责人应在发包方项目部提出现场配合的要求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

对于不能现场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必须在7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尽可能短时间内给予解决,以最终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基本原则。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6.2.11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不合格,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不能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发包人有权酌情扣减勘察费用,或者要求勘察人支付因此造成的另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勘察造成的相关损失。

7.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勘察费,勘察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7.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一。

7.4本合同签订时,勘察人应同时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元,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发包人不再返还勘察人已交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项目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的确认

8.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8.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5条的约定处理。

8.2不可抗力的通知

8.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8.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8.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后期服务

9.1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9.2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0.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0.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1.2一方依据第11.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处理。

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1.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责任与保险

12.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由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柒份,发包人伍份、勘察人各执贰份。

发包人(盖章):

勘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单位地址: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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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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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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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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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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