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培训考试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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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培训考试试题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培训考试试题

经营单位:

姓名得分

判断题(每题2分)

1.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时,可以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不用再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计算机数量,不用再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以固定网络地址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为了吸引消费者可以经营非网络游戏。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只可以在场所内通过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上网消费者的登记内容和上网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对不需要的内容可以由经营单位修改或者删除。

二、单选题(每题3分)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

A.经营性电子游戏厅B.咖啡吧或酒吧

C.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D.公共娱乐场所

2.中学、小学校园周围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100

B.150

C.200

D.250

3.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A.13

D.515

B.15

C.510

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13

D.515

B.15

C.510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公安网监部门

C.电信管理部门D.文化行政部门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A.5000

D.20000

B.10000

C.15000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

A.5000B.10000C.15000D.20000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A.20000B.15000C.10000

D.5000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B.15000

C.10000

A.20000

D.5000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A.20000B.15000C.10000D.5000

三、多选题(每题4分)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至少要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B.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C.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D.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至少提交下列文件:

A.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B.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C.资金信用证明D.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和审核。

A.电脑安全B.信息网络安全C.电力安全D.消防安全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办理相关手续。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公安机关C.通信管理部门D.文化行政部门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规定。

A.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B.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C.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D.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简答题(本题10分)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应如何处罚?

五、问答题(本题20分)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开办时场所安全审核要求是什么?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其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办法所称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文化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九条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

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

30日前,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文化部应当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展品进出境手续。

第十一条文化部对当代艺术品精品实行保护,保护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

(四)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

(五)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第十九条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文化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5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爱莲说.周敦颐

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藩(fnQ。

晋陶渊明独爱菊。

自李唐来,世人甚爱牡丹。

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贵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

噫!

菊之爱,陶后鲜有闻。

莲之爱,同予者何人?

牡丹之爱,宜乎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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