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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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市州、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响应分级

  4.3响应措施

  4.4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6.2队伍保障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5技术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7.2预案修订

  7.3预案演练

  8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省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省环保厅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立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环保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可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3)。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重特大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国务院给予支持,或由省环保厅报请生态环境部给予支持。

  2.1.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传达执行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州、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如需由有关县级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有关县市区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积极参与应对。

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

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省环保厅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依托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省境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

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

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

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执行。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4.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根据需要,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4)统一组织信息报告和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5)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省内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省区通报情况。

  (6)研究决定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7)协助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视情请求相近、相邻省区支援。

  (9)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2.3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通过咨询专家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事件发展和污染物扩散趋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环保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也可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研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6.2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各地人民政府、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要强化本级、本行业、本企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构建由各级政府、重点行业和相关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掌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肇事人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发改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建立完善各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等常态工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2预案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3预案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省环保厅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8附则

  8.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4.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5.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州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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