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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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产业政策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事后奖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总量控制、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五条事后奖补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

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已申报“借转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事后奖补资金项目。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应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支持方式、范围及额度

第六条事后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方式。

第七条事后奖补资金支持的范围及额度。

(一)科技类项目。

1.支持创新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获批三年内,新药年销售额进入省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一、二、三类新药分别补助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通过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补助。

2.支持发明创造及推广应用。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可达20万元;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的企业,给予第一引荐人1万元奖励。

3.支持购置研发关键仪器设备。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4.支持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

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获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可达20万元。

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保险。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6.支持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实验室。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实验室,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7.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8.支持我市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合办技术转移中心、离岸孵化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

对我市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合办技术转移中心、离岸孵化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企业对新型研发机构首次投入不高于50%的补贴;对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绩效管理,依据绩效情况,每年给予每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发明专利纳入我市统计的,按我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额度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的,自获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可达20万元;对在省内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绩效考核并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9.支持科技中介机构。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每年帮助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对一个年度内代理我市专利申请业务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以上、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对上年度新纳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1万元补助;对上年度我市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研发投入5%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给予企业研发投入统计联络员个人0.2万元奖励。

1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基础工作的科技专员每年给予0.1万元补助;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上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可达10万元。

12.支持荣誉称号奖。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市按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取上限。

(二)工业类项目。

13.支持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奖。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14.支持规上企业培育。

对上年度新增规上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1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补助。

对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的补助;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的中小微企业,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50万元。

16.支持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对上年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或3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产生的利息,分档给予贴息补助,最高可达30万元。

17.支持企业机器换人。

对工业企业购买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品质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生产事故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

18.支持现代中医药产业发展。

对在亳州注册的保健品且在本市投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个20万元的补助,同一法人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

19.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对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年节能量在5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按每吨标煤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可达30万元。

20.支持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培育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对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按投资规模2%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

21.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已经完工且并网发电,规模在1兆瓦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规模在5兆瓦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30万元的补助;规模在10兆瓦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40万元的补助;规模在100兆瓦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补助。

(风能发电参照太阳能光伏发电标准执行)

22.支持荣誉称号奖。

对上年认定(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质量奖、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中国工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或培育企业、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质量优秀管理小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认定(获得)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区、标准化示范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产业集群专业镇、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电子信息示范基地(县区、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节水型企业、节水行动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入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省级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质量优秀管理小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绿色工厂、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认定(获得)省级新产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节水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金融类项目

23.支持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奖励。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政策、用地、办理五险一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予以奖励;对企业转板予以奖补;对上市挂牌企业融资予以奖励;对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方面予以支持;对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予以支持;对提供优质服务的中介机构予以奖励。

具体标准按《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16〕173号)规定执行。

24.支持新设金融机构奖励。

对新设的村镇银行、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按每个30万元予以奖励;对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可达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且经营一年以上的证券、保险分支机构,给予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服务业类项目。

25.支持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发展。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和能够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最高可达30万元的补助;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的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一次性奖励,投资总额在1000—2000万元的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投资总额在2000—3000万元的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我市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业务交流,对每达成1个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最高可达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6.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已建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通关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展,对国内排名100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亳州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重大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且承诺在亳州运营不少于5年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亳州市),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可达40万元;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分别给予每个中心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先进县、电子商务特色小镇和电商示范村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达到一定规模,且线下网点超过10个后,对上年度运营支出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的或在国内前10强网络销售平台设立特色馆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达到3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的城市社区电商项目,上年度已建成完工的项目,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支持电子商务扶贫项目建设,在贫困村新建的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对服务站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等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补贴,对单个服务站补贴金额最高可达8万元;支持电子商务宣传培训,对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电商业务培训、品牌宣传、招商推介等活动,给予举办活动主体单位支出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

27.支持内贸发展。

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限上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奖,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各类促进消费展会活动,对商贸流通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类促进消费展会,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

28.支持外贸外经发展。

支持外贸进出口突出贡献企业奖,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居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6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增幅居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扩大进口,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及零部件、资源性原材料,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2元补贴;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外向型展会(广交会除外)的企业,参展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达3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其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应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按差额缴费方式保费补贴直拨有关承保机构(省、市、县区叠加支持总额不超过保费的100%);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我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业务并发生实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年度进出口增量超过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按每美元给予0.05元的物流费用补助;鼓励孵化新增外贸进出口实绩企业,对年度新增外贸进出口实绩企业且进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无偿为我市当年新增实绩进出口企业提供报关、报检、货代等业务代理(该进出口企业业绩体现在亳州),上年度报关每票补助120元,报检每票补助150元,进出口物流货代每个货柜补助100元。

29.支持特色园区(街区)建设。

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产业园区、街区。

有完整的园区、街区规划设计和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30.支持演艺事业发展。

演艺公司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奖励30万元;企业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补助;企业投资拍摄的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1500元、1000元给予补助;新建多厅数字影院(3厅以上),每厅补助3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31.支持网游产品研发。

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可达100万元)。

32.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对省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单品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3.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可达300万元;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土地费用)在25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休闲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2年内投资额(不包含土地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3年内投资额(包含软硬件设备购买、安装、调试、维护、推广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100万补助。

34.支持文化旅游宣传促销。

省级电视台、电台媒体播放量达到10条以上,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市级电视台、电台媒体播放量达10条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省级投放报纸4/1版、2/1版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1万元奖励,市级投放亳州旅游相关报纸4/1版、2/1版分别给予奖励0.3万元、0.6万元奖励;成功在外地举办亳州旅游推介会,省级、市级每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市政府认可的亳州文化旅游节庆主题活动,每一节庆活动期间外来游客达到5000人次的奖励5万、达到10000人次的奖励8万、达到15000人次的奖励10万、达到20000人次的奖励15万、达到25000人次及以上奖励20万;旅行社组团奖励资金调整为2000万元,奖励办法参照《亳州市旅行社组团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5.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奖。

对市委、市政府认可的文化旅游规划编制费用全额补贴。

凡某一项工程列入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且规划编制费用(可以为概规、修建性详规、方案合计)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上年新建的旅游停车场,按照规模给予5万元-30元的奖励;对上年新建的旅游标识牌,按照标准给予每个0.3万元-1万元的奖励。

36.支持荣誉称号奖。

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分别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服务业集聚区被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最高可达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本土物流企业创建国家级物流企业,对首次获批A、2A、3A、4A、5A级物流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安徽老字号”和“绿色饭店(商场)”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列入全国文化出口名录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晋级为3星、4星、5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评定为省级旅游强县的县(区)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进入年度全省“50强”旅行社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创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创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创省级旅游示范村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建的国家A、2A、3A级旅游厕所,按照标准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建的国家、省级研学旅行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创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创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城区周边重点旅游乡镇新建的星级旅游民宿,按照标准给予每个房间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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