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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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

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扩大范围)、矿种: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政策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二)扩大范围的资源配置,符合协议出让政策规定;增加勘查矿种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三)拟调整范围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扩大范围和变更矿种的,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核实,并有明确意见;

(六)无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

(七)依法缴纳有关规费;

(八)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九)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十)资料符合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

(一)变更范围

1、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方案;

4、扩大范围的,须提交变更范围的现场踏勘报告(应反映原申请勘查作业区与变更范围及相邻矿业权设置的关系);

5、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矿种

1、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方案;

4、变更矿种的现场踏勘报告;

5、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

矿管处

2、协办处室:

规划处、资源处、地勘处

3、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扩大范围)、矿种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听证、现场踏勘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限期。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政务大厅接收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划定勘查作业范围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

对于不符合初审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审查。

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

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交政务大厅安排会审。

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

(4)形成纪要。

集中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起草、相关处室会签、分管厅领导签批,下达会审纪要。

下达纪要前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5)结果通知。

准予变更勘查范围(矿种)的,由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交分管厅领导签批后,出具《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通知书》,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不予变更或需退件、补正的,由政务大厅出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退件、补正告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事项

七、流程图

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流程图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转交有关处室

审查

 

未通过会审的

附件:

 

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

申请书

 

 

探矿权人:

(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探矿权人:

填写申请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探矿权的法人单位。

地址:

探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项目名称:

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

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勘查工作情况:

说明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勘查工作投资情况、完成工作量、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果。

变更原因:

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勘查矿种:

应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勘查的主要矿种。

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勘查作业区范围坐标:

以经纬度坐标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勘查作业区范围拐点坐标。

并注明共有多少拐点圈定。

勘查作业区面积:

按勘查作业区实际面积,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其平方公里数。

计划勘查投资:

按初步勘查实施方案或设计的投资规模填写,分变更前和变更后填写。

出让方式及处置方式:

由审批机关填写,确定为有偿或无偿。

属于有偿的,规定何时完成有偿化处置。

保留期限:

由审批机关填写。

探矿权人

单位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项目名称

原探矿

许可证证号

原探矿权许可证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勘查

工作

情况

变更

理由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勘查

矿种

(填入经纬度坐标)

序号X-坐标Y-坐标

序号X-坐标Y-坐标

勘查作业区面积

平方公里

平方公里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勘查方式

计划

勘查

投资

出让方式及处置方式

(印章)年月日

(州)

(印章)年月日

(印章)年月日

保留期限

年月至年月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形成会审纪要

立卷归档

矿管处审查、审核、复核,起草通知书;主管厅长签发

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属于申报在先、无偿出让探矿权

印制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通知书

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厅会审会审议

矿管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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