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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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
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扩大范围)、矿种: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政策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二)扩大范围的资源配置,符合协议出让政策规定;增加勘查矿种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三)拟调整范围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扩大范围和变更矿种的,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核实,并有明确意见;
(六)无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
(七)依法缴纳有关规费;
(八)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九)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十)资料符合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
(一)变更范围
1、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方案;
4、扩大范围的,须提交变更范围的现场踏勘报告(应反映原申请勘查作业区与变更范围及相邻矿业权设置的关系);
5、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矿种
1、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方案;
4、变更矿种的现场踏勘报告;
5、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
矿管处
2、协办处室:
规划处、资源处、地勘处
3、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扩大范围)、矿种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听证、现场踏勘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限期。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政务大厅接收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划定勘查作业范围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
对于不符合初审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审查。
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
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交政务大厅安排会审。
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
(4)形成纪要。
集中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起草、相关处室会签、分管厅领导签批,下达会审纪要。
下达纪要前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5)结果通知。
准予变更勘查范围(矿种)的,由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交分管厅领导签批后,出具《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通知书》,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不予变更或需退件、补正的,由政务大厅出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退件、补正告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事项
无
七、流程图
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流程图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转交有关处室
审查
未通过会审的
附件:
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
申请书
探矿权人:
(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探矿权人:
填写申请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探矿权的法人单位。
地址:
探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项目名称:
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
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勘查工作情况:
说明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勘查工作投资情况、完成工作量、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果。
变更原因:
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勘查矿种:
应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勘查的主要矿种。
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勘查作业区范围坐标:
以经纬度坐标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勘查作业区范围拐点坐标。
并注明共有多少拐点圈定。
勘查作业区面积:
按勘查作业区实际面积,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其平方公里数。
计划勘查投资:
按初步勘查实施方案或设计的投资规模填写,分变更前和变更后填写。
出让方式及处置方式:
由审批机关填写,确定为有偿或无偿。
属于有偿的,规定何时完成有偿化处置。
保留期限:
由审批机关填写。
探矿权人
单位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项目名称
原探矿
许可证证号
原探矿权许可证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勘查
工作
情况
变更
理由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勘查
矿种
矿
区
范
围
坐
标
(填入经纬度坐标)
序号X-坐标Y-坐标
序号X-坐标Y-坐标
勘查作业区面积
平方公里
平方公里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勘查方式
计划
勘查
投资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出让方式及处置方式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核
实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市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复
核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审
批
机
关
意
见
(印章)年月日
保留期限
年月至年月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形成会审纪要
立卷归档
矿管处审查、审核、复核,起草通知书;主管厅长签发
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属于申报在先、无偿出让探矿权
印制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通知书
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厅会审会审议
矿管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