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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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工作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挑战与机遇并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群众的婚育观念也在发生深刻甚至根本性的变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口计生工作难度应该越来越少,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的压力也应该越来越小。

但是,广大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却刚好相反,甚至感到很困惑,觉得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无从下手,无所适从,一片茫然。

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历了从控制人口增长、到稳定低生育水平、再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三个历史性阶段的变迁。

为此,我局通过开展科学发展大调研活动,现以“实践”的角度对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以“发展”的高度粗浅提出解决办法,供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一、当前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也是广大农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纵观多年人口计生政策和环境,剖析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归纳起来,突出表现为“八大矛盾”:

   矛盾一:

考核目标过高与实际工作低水平的矛盾。

一是考核指标定得高。

计划生育率(符合政策生育率)是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考核中的一个核心指标,直接反映一个地方的人口计生工作实际水平。

而这个指标在我省、我市多年来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在2005年前一直都以92%以上的指标对各区(县)和各乡(镇)进行考核,与各地的实际工作水平有较大差距,不符合农村农民和基层的实际。

尽管近两年我省、我市人口计生委求真务实,对符合政策生育率这一考核指标在原来基础上主动下调了3—4个百分点,但仍然与各地的实际水平存在一定差距。

由于党和国家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理念的深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如今我县、我市乃至我省、我国的相当一部分农村,可以说是“自觉主动只想生育一孩的少了,想方设法还想生育二孩的多了,多孩生育的现象又开始有些抬头了”。

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主体考核指标的不科学,因此,各地的人口计生工作在“一票否决”的压力下,只能前行,不能后退,上报数据一年比一年高,与实际工作水平差距渐行渐远。

二是考核要求太严。

人口计生考核总体分为“定量”、“定性”两大块。

现在我省、我市在推进人口计生改革中,推行“三线”考核,即党政领导线、人口计生业务工作线和部门综合治理线。

考核内容大大小小涉及近百项,且每一项内容都有严格的考核标准。

尤其在“定性”资料方面原则很多,如X年,X县在接受省定性资料年终考核时,在县委中心学习组学习人口计生相关政策的记录里只有几个领导的发言纪录,就被省考核组扣了分,事实上,这个县的县委中心学习组切切实实地组织学习了人口计生相关政策,也进行了讨论,只不过是大部分领导的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异议,就没有讲了。

难道这也要扣分,这个县的领导有口难言。

目标过高,标准太严,不符合农村农民和基层实际,虽然付出了较大代价,但目标仍然不能实现,于是,在考核指标的强大压力之下,基层干部为了完成工作任务,难免不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利、轻义务,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的甚至采取简单粗暴,以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手段去换取完成工作任务。

因为,人口计生“一票否决”无时无刻不在提醒各级领导干部,完不成目标任务,就要受处分,甚至丢官免职。

在这样一个政治压力下,部分或者说很大一部分基层干部不得不在指标数据上铤而走险,弄虚作假,蒙混过关。

我可以直言不讳地讲,当前人口计生弄虚作假的问题在我国、我省、我市、我县不是某个地方的个别现象,而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重灾区,长此下去,于党于国于民都将产生极大的危害。

  矛盾二:

依法行政与群众落后的思想素质的矛盾。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是一个地方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具体要求。

人口计生工作方法由过去的暴风骤雨、到和风细雨、再到现在的春风化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逐步在人口计生工作者的头脑中扎根。

国家、省人口计生委也出台了一些以人为本的措施,如人口计生“七不准”、“十禁止”等,使人口计生行政执法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殊不知,在农村,部分群众认为过去不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干部可以拆屋、押物……等等,确实怕,不敢超生;现在计划生育有“七不准”、“十禁止”这些所谓的“尚方宝剑”护着,我们不去参加妇检、不落实节育措施,甚至违法生育,干部不能把我们不怎么样?

也不敢把我们怎么样?

这确实在基层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如X县X乡X村一个违法怀孕对象躲在家里,看见乡村干部上门来了,立即把门锁上,乡村干部只好做思想政治工作,要她把门打开,到乡里去落实补救措施,可她就是不开门,乡村干部也没有办法,忍饥挨饿、苦口婆心地与之磨了两个昼夜,硬是等到她把门打开,首先还是做思想工作,动员她去落实补救措施,可她还是思想顽固,乡干部见她不去,就准备强行拉她走,她于是就有意倒在地上,手指上出了一点血,组里群众迅速赶过来,对乡干部进行围攻,进而发生人口计生群体事件,结果这2名乡干部因作风粗暴而受到了处分。

还如,X县X乡X村有一对夫妇违法生育,家里经济条件在当地算是一个小富翁,身家上百万,违法生育后长期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口计生部门上门去要求该夫妇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时,该夫妇居然从衣兜里摸出一大把一大把的钱在工作人员眼前晃来晃去,并挑衅地说:

“老子有的是钱,但我不交,你们有本事把我抓了嘛?

”说完,还把家里的门全部打开,又挑衅地说:

“我家里的东西多得很,抽屉里还有很多钱,你们进去拿就是了”,说完便大摇大摆地走了……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

无可否认,现在农村群众的民主和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他们过分强调权利,而对应履行的义务普遍淡化,特别是履行人口计生义务意识十分淡薄。

因此,在工作中极不配合、不支持,使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苦不堪言,有时象“老鼠钻风箱——两头受气”。

针对社会抚养费普遍征收难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可以通过采取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但在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中,并不是法院也可以完全征收到位的,何况,法不治众,并不是每个违法生育对象都可以交给法院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加之,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少数地方信访机制不健全,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程序不规范,查处不到位,个别地方群众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对违法生育案件,强制执行难度大,非诉讼案件执行成本高,影响了案件执行到位率,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从而造成有钱的“能生”、无钱的“赖生”、落后的“想生”、外出的“躲生”等现象十分突出,后果是“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

矛盾三:

改革措施与人口计生政策不兼容的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为适应新形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也在不断改革创新。

但是,大多数的改革措施没有把人口计生政策统筹考虑进去,使人口计生工作成了一个“孤岛”,甚至起到反导向作用,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巨大冲激。

最突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登记管理改革。

现在的婚姻登记归口集中到民政部门办理,不再需要村(社区)或乡(镇)有关部门出具任何证明,男女双方只要持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就可以办理结婚证书。

由于没有经村(社区)、乡(镇)两级把关和监管,以致对新婚夫妇管理难以到位,直接产生四种后果:

1、不能及时掌握初婚情况;2、不能及时掌握一孩怀孕和生育情况;3、不利于人口计划的安排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4、重婚现象也由此屡见不鲜。

二是户籍管理改革。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乡二元化的格局已逐步打破,一方面是公安部门上户口不再需要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任何手续,换句话说,不管是不是超生的、也不管缴没缴纳社会抚养费、落没落实人口计生避孕节育手术,在公安部门都可以无条件入户;另一方面是一部分农民通过购买城镇户口或通过政策自动农转非方式,已成为城市人,但人户两分离,甚至有的还是口袋户,这给人口计生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是惠农政策。

按照“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农村粮食直补、农村合作医疗、移民后扶、公共建设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草、桑)补偿等一系列惠农利民政策,但这些惠民政策的补偿,都是以农村人口为基数来计算补偿金额,也就是说,人口多,补偿金额多,讲得更具体一点,也就是即便是超生的人口,也能按人头享受到各种惠农政策,给人口计生政策背道而驰,起到反导向作用。

比如,笔者最近在报上看到,X县X镇一个因修高速公路而补拆迁房屋的独生子女户农民,他说,按照国家人口计生政策规定:

独生子女在享受集体土地分红时可以增加一人份额;就此事,他也向村、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反映过,村、镇和县级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分别派人到组里开会调解,可组内的几个横蛮汉就是不同意,一直到现在组内土地分红还没有分下去,而超生人口却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人平9000多元的土地分红款,这件事让这位独生子女家长非常寒心。

还有,现在由于中央的惠农政策很多,当然这是中央的英明决策,本是好事,但关键的是那些因不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对象户,特别是那些因不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而造成贫困、贫穷的对象户,他们不但不自觉履行相关义务或没有办法履行相关义务(主动缴纳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钱缴纳社会抚养费),相反,国家和各级各部门每年还要通过“政策性”和各种“送温暖性”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支持及扶助。

再者,像“两免一补”这样的惠农政策,计划生育超生家庭的子女也可以享受吗?

这恐怕值得探究。

四是改革开放,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

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从90年代起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在这些外出务工的人群中有80%为育龄群众,由于流动人口就业的随意性,流动的频繁性,居住的不稳定性,给人口计生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部分育龄群众趁此机会,在流动中违法生育,违法生育后流动,逃避计划生育的处罚。

无论是村(社区)、乡(镇)还是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既没有财力,也没有精力,对他们实行跟踪管理到位。

有时,即便是知道有些夫妇在外已违法生育,但也是鞭长莫及,无可奈何。

就拿我县来说,据初步统计,我县每年外出务工已达近10万人,全县每年违法生育对象属流动人口的占80%左右。

随着人口大量流动、城乡结合部农转非人员增加、再婚生育、非婚生育、特别是长期人户分离现象,增加了人口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管理难度,出现了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给流动人口在流动中超生、躲生留下了很大空间,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同时,由于目前人口计生没有“钢性”的硬措施对超生对象实施处罚,近几年来,部分城区居民和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对生育二孩由跃跃欲试的想法开始付诸于实际行动:

有通过各种弄虚作假手段在上一级相关部门取得病残儿童鉴定证明进行所谓的“合法超生”的、有通过户口搞假双胞胎的、有通过民政搞假收养的、有名人和富人明目张胆超生的……综合治理的措施难以到位,奖惩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难落实,处罚力度不到位等造成违法生育者逍遥法外。

矛盾四:

队伍建设与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的矛盾。

社会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维权意识和社会需求呈现多样化。

农村育龄群众的服务需求不仅局限单一的孕情监测服务,而是向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优生优生、生殖保健、政策咨询等多样化发展。

这对基层人口计生工作队伍(含区县人口计生局机关队伍、乡镇计生办队伍、县和乡镇计生技术服务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提出严峻挑战。

就以我县为例:

一是县人口计生局机关队伍。

目前在我县人口计生局现有职工19名(含2名司机,1名离岗待退人员)在职在编人员中,50岁以上9人,占现有在职在编人员的48%;40-49岁9人,占现有在职在编人员的48%;40岁以下仅有1人,局机关人员年龄结构已严重老化,许多老同志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这一情况已经引起了省、市人口计生委领导的关注和担心。

二是乡镇计生办队伍。

一方面是乡(镇)计生办主任和负责统计、微机的业务人员变动较为频繁,有的乡(镇)基本上是一年一变,甚至有的乡(镇)是一年几变;另一方面是由于乡(镇)机构的撤并,大部分乡(镇)原来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多年在乡(镇)担任计生办主任和负责统计、微机的业务人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两三年来,全县还有14名的计生办主任已经离开人口计生系统。

三是计生技术服务队伍,我县目前县计生服务站和乡(镇)计生服务站共有技术人员共有76人,其中有职业医师资格的仅有18人,占全县技术服务人员的24%,有助理职业医师资格的33人,占全县技术服务人员的43%;近两三年新招进的23人,占全县技术服务人员的30%,这些新招聘人员需要经过至少一年以上的专业培训和一年以上的实践锻炼才能开展男扎、女扎、人流、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同时,由于多种原因,近几年来也有多名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也相继离开了人口计生系统。

如何加强人口计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是当前摆在我们各级党委、政府面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矛盾五:

实际财政投入与社会发展要求的矛盾。

人口计生工作进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以后,要实践以人为本和落实利益导向,都迫切需要各级不断加大计生投入。

如奖励扶助、优质服务、人口计生公益金等,尤其是流动人口管理需要大量的经费作保证。

党中央、国务院于2006年12月在《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

“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计生事业经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届时,各级人口计生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其中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计生事业经费要求达到人均8元”。

这个数字对于我们这些偏远贫困山区、经济不发达的县和乡(镇)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很难以达到。

从乡(镇)现阶段来看,由于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几乎没有财政收入,日常运转全靠上级下拨的转移支付来维持,更谈不上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投入了。

相反,目前许多乡(镇)不是加大财政投入,反而挤占、挪用社会抚养费,靠征收社会抚养费来弥补乡(镇)财政不足,这种运作方式,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人口计生的“放水养鱼”,成为制约人口计生工作上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

矛盾六:

基层基础差与上级要求高之间的矛盾。

人口计生工作最终的落脚点在基层(乡镇和村),宣传教育、药具发放与管理、手术落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群众工作等等,构成了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主要业务的基本框架,而这个基本框架的所有部位都涉及人口计生工作的诸多方面,犹如一盘机器上的链条,哪里出现毛病,哪里就是薄弱环节,发展下去势必会造成滑坡的结果。

突出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对当前人口形势和人口计生工作认识不足,对上级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部署、要求理解得肤浅,甚至失偏,生搬硬套贯彻的多,联系实际落实的少,工作一般化,没有形成自己的亮点和特色,其工作业绩平平。

 

   二是部分乡(镇)计生办日常工作缺乏计划性、条理性、主动性和扎实性,思路不清,头绪不清,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顾此失彼,整体性差,忙东忘西,工作重点、难点不明确,手脚忙乱的现象比较严重,常常是只顾埋头苦干,不顾效率怎样,特别是缺乏学习思考、分析和总结的精神与作风,使得许多好的工作创新、成果、经验没有提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和张扬,工作发展力形成得缓慢。

这是导致乡(镇)工作被动的主要因素。

三是绝大多数的村、支两委对人口计生工作认识肤浅,对人口计生工作基本上是乡(镇)安排一下就动一下,有的是乡(镇)安排几下也不动一下;很多村计生专干对自身业务工作也很不认真负责,对出生人口、手术落实等情况本应该是可以掌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但一但问起具体情况来,常常是说不清、道不明,心里无数,越接触实际越含混不清,应该一口清、一口咬死的数据和情况却越弄越糊涂,甚至出现逻辑错误,不能自圆其说,漏洞百出,令人尴尬难受。

由于基层基础较差,因此,在很多工作的落实上,常常是上级要求越高、期望值越高,往往是到了基层落实的效果却越差、失望值却越大。

而这些问题,单靠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是不能得到很好转变和彻底解决的。

   

矛盾七:

基层头绪多任务重的工作与接受频繁检查之间的矛盾。

人口计生工作无论怎样要求,都离不开“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总体战略要求,作为人口计生职能部门,应该紧紧围绕这个总体战略要求,始终扭住“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个核心“指挥棒”不放松。

但目前,一方面是我们人口计生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省、市人口计生委)自身制定的许多东西,不符合或者说至少不太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最基层工作的实际,基本上是处于“自己配药自己吃”、“自己想招自己用”、“自己做事自己兜”、“自己检查自己受”、“自己有苦自己吞”、“自己制绳自己捆”的境地;另一方面是省、市人口计生委对基层的检查过于频繁,常常是两月一大查,一月一小查,甚至有时候是一月几次查,今天查“三结合”、明天查村(居)民自治、后天查流动人口、再后天查出生人口、再再后天查综合改革、接下来还要查信访、药具管理、统计监测点、优质服务等等等等。

基层一年到头除了迎接上级检查,根本没有多少时间深入村(社区)、组和农户,对婚育情况进行了解、对出生人口进行清理、对育龄群众开展各种随访、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对违法生育对象进行调查处理、对整个人口计生工作进行调研等等。

从上面两层意思讲,笔者认为人口计生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对基层人口计生工作和工作者的了解和理解,使许多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在“一票否决”的前提之下感觉到迎检压力特别大,更何况基层处于“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眼”的位置,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加之,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许多切身利益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解决,工作又苦又累又难,长此下去很多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不会再有积极性、创造性,想跳出人口计生系统岗位的人大有人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上质量、上水平面临着闹“人荒”和后继乏人的挑战。

这是一个必须正视和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二、对策探讨

针对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上述谈到的这些,只是从几个侧面揭示的,实际上所存在的问题远不只这些。

针对问题的存在,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审视和对待人口计生工作,采取一些积极的、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加以解决,切不可等闲视之。

使这“天下第一难事”变成“天下第一易事、好事”,这是我们人口计生工作者的立足点和方法论。

  对策一:

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案。

考核指标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指挥棒,棒之所指,力之所向。

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的问题,更是一种作风导向问题。

要用“跳着摘苹果”的方法来引导基层,用力跳起来能够摘到苹果,这就是成功之举,坚决克服“跳起来摘不到苹果”的不良倾向,从源头杜绝“弄虚作假”。

一是要实事求是设定考核指标。

据笔者了解,甘肃、河南、广西等省的符合政策生育率考核指标都在70-80%左右,我认为这个指标比较切合当前农村人口计生的实际。

我省、我市、我县的人口计生工作虽然走在全国、全省、全市前列,但是不是可以再大胆一点,在近两年这个考核指标有所下调的基础上,把符合政策生育率这个考核指标降到80%左右。

二是要改进考核方案。

近几年,我省、我市对人口计生的考核办法涉及内容太多,有的还相互重叠,如果累计下来,每年各项人口计生考核指标达100项之多,哪一项都非常重要,都不能丢分,也丢不起分,因为在全市、全省评估排名中,差0.1分可能掉几位乃至十几位。

因此,为了便于基层操作,把基层的主要精力放到抓人口计生主体指标上来,必须要精简考核内容,突出考核重点,只设置符合政策生育率、性别比等事关稳定低生育水平主要指标,因为这两个指标完成了,人口增长也就控制了,人口结构也就改善了,其它派生指标,如初婚率、一孩率、统计误差率、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到位率等均会自然完成;另外,村(居)民自治、“三结合”、计生协会等派生指标不再列入“一票否决”的考核范围。

三是要减少检查、评估,为基层松绑。

省、市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要尽量杜绝并没有实际意义的检查、评估,让区(县)、乡(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能从连篇累牍的“纸堆”里面,从不切合实际没有操作性达标的“指标”里面解脱出来,用更加充沛的精力和充足的时间深入村(社区)、组和农户搞指导和服务,使基层基础更牢固。

变排序压力大的考核结果为指导、帮助、促进基层发展、而且能够密切业务联系的调研。

时代发展到今天,任何一项检查、考核活动的开展,都应该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够促进人的发展和事业的发展为原则,而不是引发和变相引发抵触情绪的产生。

因此,改革人口计生检查、考核工作势在必行。

对策二: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法制观念。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党的一大法宝。

要加大人口计生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知晓自己对人口计生的责(任)、权(利)、义(务)、利(益),从而增强群众实行人口计生的自觉性。

同时,要加大反面典型的宣传和爆光,使不自觉遵守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或履行人口计生义务的群众成为众矢之“敌”,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要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态势和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让那些不自觉遵守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人口计生义务的人无“容身之地”。

  对策三:

统筹社会综合改革,做到政策兼容。

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局)在制定和出台相关法规性文件、规章等时,应广泛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把人口计生政策统筹考虑进去,特别是应将实行人口计生作为享受各项惠农政策的前置性规定,从而形成一个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舆论导向,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力度,形成全国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格局,否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根本到不了位的。

  对策四:

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要加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技术服务服务、基层工作队伍这三支队伍的建设。

在行政执法队伍上。

目前卫生、国土、工商、城管、农业等这些部门均成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笔者认为,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国策性”的工作,尤其是在当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面临“执法难”与“执行难”的情况下,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以进一步提高违法生育案件的结案率。

在技术服务队伍上。

要进一步采取强化培训和进修、函授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并进一步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形式,招聘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技术人员充实乡(镇)计生服务站。

同时,要整合卫生、计生技术资源,对缺乏技术和设施的乡(镇)计生服务站,可以考虑与乡(镇)卫生院合并,从而解决群众服务难的问题。

在基层工作队伍上。

一方面要按照《决定》精神,把乡(镇)计生办从目前的“人口和社会事务办”中独立出来,成立单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并将乡(镇)计生服务站实行县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的待遇,将村计生专干误工补助提高到150/月/人以上,并将村计生专干误工补助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确保基层人口计生队伍的稳定。

对策五:

保障财政投入,增强工作后劲。

取消农业税后,以农业为主的县、乡财政收入大大减少,财政支出捉襟见肘,在正常运转都不能保证的情况下,要加大对人口计生事业的投入显然是不现实的。

建议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加大人口计生事业经费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县、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人口计生工作正常需要,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同时,要改革社会抚养费管理,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及时上解县财政,县财政根据实际统一调剂下拨乡(镇),并加大社会抚养费专款的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抚养费全额用于人口计生事业。

   对策六:

解决发展“瓶颈”,促进和谐协调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口计生工作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既要用其解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问题,确保其人员、任务、指标、措施、经费的落实,又要用其衡量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是否彼此协调、和谐,看看还有什么障碍需要排除。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该牢牢握住“瓶颈”,想方设法使用好“瓶颈”,让“瓶颈”为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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