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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章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附则

附:

遵守《业主规约》承诺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城市花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业主规约》),对辖区内业主(含特定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开发企业、受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乃至违约责任,依法进行约定。

本《业主规约》是辖区内全体业主(含特定继承人)共同订立或承诺,用于保护业主(含特定继承人)、开发企业、受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合法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行为的根本性行为准则。

凡在辖区内从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一切单位、组织及个人,都必须共同遵守《业主规约》。

违反《业主规约》条款的,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条辖区内的物业买受人,对本《业主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业主规约》内容的认可与服从。

第三条本《业主规约》对开发企业、受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业主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住宅、商住。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园区大门、人行道、车行道(市政道路除外)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开发企业所有:

1、未出售的房屋及商业用房;

2、尚未分摊入买受人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其他建筑物及设施设备。

开发企业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负责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

不得从事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饰装修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其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饰装修垃圾,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物业买受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上午0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晚间?

19时至次日上午?

08时,中午12时至14时以及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用水、用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室内烟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拒不改正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劝阻并且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如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待排出故障(或更换)噪音符合规定标准之后再使用。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规定交纳停车泊位费(该停车泊位费仅为停车秩序管理等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保管责任)。

1、进入停车场停泊的车辆必须已办理车辆保险。

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停车场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及保管责任;

2、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泊,需按规定交停车泊位费,并服从秩序维护人员调度;

3、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小区;

4、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若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需照价赔偿;

5、车辆停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车;不得随意停放,且不得占用他人的停车位。

6、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驶车道。

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7、对于占用通道、公共区域和停放在楼梯间的非机动车辆,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随时清理并移至专用场地,并且,由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停放费用。

8、不得在小区内修理车辆。

9、各业主或住户为自然的防火责任人,要教育好孩子不要玩火,做好防火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检查防火安全系统。

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10、除了警车、119消防车、120急救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以外,未经门卫批准,禁止一切大型车辆进入本小区内。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店铺的门面、指示牌的形式,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规定,相应店铺的业主应当遵照执行,如果出租,业主应当保证使用人(承租人)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或安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私自加锁楼层防火门、使用天台作其他用途、擅自拆改烟道等);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物业任何共用部位或非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场所、外墙、栏杆等位置晾晒衣物、菜品、海产品等物品或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恶臭、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振动,聚众喧哗,引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或高空抛物;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或改变外墙面颜色、围栏颜色;

7、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

9、搭建违章建筑物、改建物、构筑物、障碍物等;

10、在其单元门、窗户或外墙装置天线或设置行业、职业或工商业的名片、广告、标志及名牌;

11、在公共区域内搭设灵棚、燃烧纸钱或进行其它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12、在公共区域摆设摊点等;

13、在高层室外设置晒衣架;

14、饲养禽畜(如猎狗、家禽、猛兽等)或未按地方有关规定饲养宠物;

15、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乱张贴,(如属于儿童行为,由其家长承担责任);

16、在未封闭阳台护栏顶部摆放花盆等危险易坠物,或将上层屋面、私家花园及其附属部分以任何形式封闭或改建为居室、温室或储藏间等;

17、在公共场所私自种植树木、花草、蔬菜等植物;

18、禁止“黄、赌、毒”活动。

1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犬(狗)类宠物,不得违反《思茅区养犬管理规定》。

饲养犬(狗)类宠物者,必须自觉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犬(狗)类宠物外出时,应为它们戴防护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及时清除宠物排出的粪便。

禁止犬(狗)类宠物进入公共活动室内。

饲养犬(狗)类宠物不得影响相邻的业主,如造成业主投诉,应自行将该犬(狗)类宠物清离本物业管理区域;犬(狗)类宠物造成他人伤害或造成财产、设施设备、场地损坏的,由该犬(狗)类宠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由于物业专有部位管道渗漏、堵塞引发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需要维修养护物业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不配合或者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或单位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片区民警、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或两位以上到场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如维修发生的费用等均由该物业的相关业主承担。

如有其他责任人,由该物业的相关业主自行向责任人索赔。

第二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物业服务企业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如相关业主不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而导致维修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1、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业主共用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1)由业主购房时一次性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组织业主筹集。

3、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当地法规或政策无规定的,按照以下约定使用和分摊:

(1)由业主投票,并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的同意,经表决通过后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2)突发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确认和分摊。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业主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视情节,别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整改、并且赔偿损失。

也可根据本《业主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开发企业应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以便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或者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其中包括物业服务费。

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另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经业主大会同意作为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三十二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未按规定按时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上,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业主对此无异议;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共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的完好。

第三十六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章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业主的权利

  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业主有权要求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业主代表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5、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6、有权向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7、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8、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9、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缮;

  10、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情况;

  11、有权要求物业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乃至进行法律诉讼。

12、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停放汽车的,其车位停泊收益支配权为业主大会。

  第三十八条业主的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业主规约》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遵守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业主规约》订立的其他规章制度;

  2、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

  4、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规约;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与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1、在业主入住率达到50%及以上时,应在社区居委会和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筹备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选举业主代表并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其选举产生之日起,在30日内持下列材料和文件,向物业所在的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1)《关于成立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情况报告》;

(2)《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4)《城市花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第四十条业主代表大会职责

  1、选举(或)罢免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2、制定(或)修改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4、审议、批准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5、决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1、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2、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批准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7、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8、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9、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监督规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执行;

  10、对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规约或其他管理制度,以及不符合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协助受害业主或者受其委托,代表受害业主进行协调处理乃至向法庭提起相关法律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业主的法人代表参与诉讼活动,有关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11、《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委托书及有关文件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业主或利害关系人如有书面请求阅览和复制,在交付相应服务费之后,业主委员会应积极提供不得拒绝。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业主规约》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2、对接受委托的物业实施管理;

  3、依照法律、法规、《业主规约》和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业主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6、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7、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8、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9、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10、重大的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11、定期公布代管基金收支情况,接受质询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内容:

  1、房屋建筑及其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2、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3、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4、公共秩序的维护;

  5、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

  8、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9、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业主大会,是小区内全体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权力的最高机构。

作为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的业主委员会,相对于与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是合同约定下监督与被监督以及相符支持与配合的关系。

受聘签约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业主规约》以及委托合同约定,对小区提供优质一流的服务。

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物业服务方案、年终工作报告供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大会审核通过,或就某一具体的物业服务项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咨询并进行说明,对因违反《业主规约》造成的损失,承担修复和赔偿的相应责任。

涉及违法的,由国家执法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在代表全体业主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协调受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共同创造一流的物业管理,建设和谐小区。

 

第四十五条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合同,并依法制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本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范围的维修责任。

在保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其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四、开发企业出售物业时,应向购房人明示经核准的管理规约,并要求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的同时,签署遵守管理规约的承诺书。

  五、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1、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六、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依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业主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停车泊位费及其他代收的费用。

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等任何一项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业主应当承担应交费用每日3‰的滞纳金。

第四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业主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产生的维修、维护及损失由违约业主自行承担,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如督促业主改正、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等)。

拒绝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采取书面方式督促其改正,同时,将情况上报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业主赔偿,也可依据本《业主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业主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业主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业主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业主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业主规约》的处理:

业主或特定继承人违反《业主规约》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搬出妨碍、赔偿损失。

对业主或特定继承人的违约行为,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给予以劝阻、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业主或特定继承人违反《业主规约》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性质恶劣而且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做出决议,并以决议为据,诉请出让其所有权。

在判决生效之后,业主仍不出让或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物业采取强制拍卖并责令其迁离。

第五十一条免责条款:

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免责事由,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之责:

1.在本物业区域内,因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由相应的违法者或犯罪者承担责任;

2.因业主或使用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规约》和其他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3.自业主迟延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至实际支付日之间产生之任何损害;

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5.因业主违反本《业主规约》,使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完成规定管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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