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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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docx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

 

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

(二次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组

二OO八年十月

 

标准修订负责人:

明旭

修订组成员:

王向明(市环境监测中心)

锦菊(市环境监测中心)

钱瑾(市环境监测中心)

胡小兰(市环境监测中心)

程曦(市环科院)

 

1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依据。

自1973年中国发布第一个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以来,30多年间经过数次补充、修改和调整。

现行有效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等约33项。

近年来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在由原来以综合排放标准为主,逐步向行业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排放标准为辅的体系转变,近期还调整增加了特别排放限值等控制要求,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一个与环保目标相衔接、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较完整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和健全。

近年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先后出台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和《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尤其在“指导意见”中,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设置要求、基本容、排放控制要求与环境功能要求的关系、控制项目和控制水平的确定原则等作了新的明确规定。

市于1997年制定颁布了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以下简称原标准),并于1998年起实施,该标准根据本市环境状况和管理需要,规定了特殊保护水域控制要求、比国标多11项污染物项目、CODCr等不少污染物项目限值严于国标,是市最主要的污水排放标准。

该标准实施近10年来,对市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该标准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总体框架不能与目前的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衔接,排放级别设置不尽合理,少数指标得标准限值不尽合理,部分检测方法标准已落后需要更新等等。

随着近年来国家和本市的水环境管理不断深化,水环境管理对排放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为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环境管理的需要,对现行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2标准修订过程有关情况概述

(1)立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项目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规定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2003年12月,市环保局组织立项开展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研究(项目编号03-11)。

2004年本标准修订列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2)标准修订研究主要过程

2004年年初起,课题组着手对国外水环境标准体系进行调研,详细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水环境标准体系,尤其是对类似综合排放标准体系的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和比较研究,2004年6月中旬提出国外水环境标准体系调研报告。

修订研究主要采用调研与数据统计相结合的方法:

调研市污水排放状况及现行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调研欧美、日本及地区污水排放标准状况;研究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的框架和容;整理、分析、比较资料调研资料;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达标可行性研究;编写修订标准草案;编写标准修订说明;咨询专家、管理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草案和修订说明再修订、定稿。

此外,课题组还就市的污水排放状况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掌握了市主要重点监管企业的废水排放达标情况及原标准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为原标准的修订框架的构筑和容的确定奠定了基础。

2005年10月编制组提出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05年11月,市环保局发文(沪环保科[2005]419号)征求对该标准征求意见,共收到原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约13份。

编制组按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

为完善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方法标准,2007年,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了COD在线监测方法研究,于2008年8月通过验收,列为本标准的附录。

(3)第一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2005年11月,市环保局发文(沪环保科[2005]419号)对该标准征求意见,共收到原国家环保总局、市水务局、嘉定区环保局、浦东新区环保局、化工区、石化、上汽集团、市政工程、市标准化院、宝钢等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约13份。

主要意见包括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适用关系、从污染控制技术的角度进行达标分析、排放限值与功能区的关系、农药类指标等指标的完善、以及本标准修订与国家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间衔接等。

编制组按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

按照本市环境管理要求和各方意见,本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进一步明确本标准与国家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等的适用关系;明确了本标准与纳管标准等相关标准的关系;加强了达标可行性分析;完善了适用区域与GB3838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衔接;对原标准部分指标限值的调整和增补了多项污染物指标,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到95项,并扩大了一类污染物围;加强了对指标确定依据的说明;更新和增补了污染物检测方法,包括CODCr在线监测方法规性附录等;并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对标准容作相应的修改。

3标准修订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

3.1修订原则

1.考虑到标准的持续性和连贯性,保持原标准的基本框架,对有关不适应现状的定义、技术容(包括受纳水体分类、标准分级)和标准限值进行修订;

2.与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功能区划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衔接;

3.修订后标准具有管理可操作性与技术可行性,可在未来数年有效实施,促进环境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并起到引导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废水处理技术创新的作用;

4.修订后标准的各项定义严谨、明确、清晰,标准的适用围、标准分级、污染物控制指标设置与污染物浓度限值设置更为科学、合理;

5.修订标准初始达标率可达80%以上;

6.符合国家关于制订地方排放标准的规要求;

7.修订标准编制体例、格式符合国家标准化导则GB/T1.1-2000及国家环保部的要求。

3.2修订方法

采用调研与数据统计相结合的方法修订原标准。

具体过程如下:

1.调研市污水排放状况及现行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情况;

2.调研欧美、日本及我国地区污水排放标准状况;

3.研究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的框架和容;

4.整理、分析、比较资料调研资料;

5.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达标可行性研究;

6.编写修订标准草案;

7.编写标准修订说明。

8.咨询专家、管理部门意见;

9.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草案和修订说明再修订、定稿;

3.3修订思路

1.根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交叉的原则,明确修订标准的适用围;

2.依据GB3838-2002中地表水域和GB3097-1997中海水水域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要求定义受纳水域分类;

3.梳理、分析和调整原标准的排放标准分级;

4.取消现源、新源时间段划分;

5.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增设污染物控制指标,合理归并现行标准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

6.某些不合理的污染物标准限值的修订;

7.更新和完善污染物检测分析方法。

 

4标准修订的容

4.1标准适用围的确定

由于目前国家环保部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总体思路是从几乎涵盖一切排放行为的综合排放标准逐渐向建立一个行业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排放标准为辅的标准体系转变。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原则和国家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确定适用围:

具体适用围为:

1)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围的公告》(2008年第30号),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围(市青浦区位于该围)涉及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污水排放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目前涉及13个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市青浦区全境处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围,该区域13个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围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执行本标准。

2)关于其他排污单位,现行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约33项,地方行业型排放标准2项,在比较标准限值宽严和本市有关水环境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以下行业执行行业型排放标准:

(1)按照本市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水域的污染控制要求,在特殊保护水域,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排污单位执行本标准中关于特殊保护水域的控制要求。

(2)向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排放水污染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畜禽养殖业执行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执行GB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执行GB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羽绒工业执行GB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执行GB2190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执行GB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执行GB2190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执行GB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糖工业执行GB21909《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执行GB2152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工业执行GB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火工药剂工业执行GB1447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兵器工业弹药装药执行GB14470.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生物制药行业执行DB31/373《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半导体行业执行DB31/374《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3)排污单位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水时,第一类污染物执行本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目前本市水务部门正在制订《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

4.2定义

对特殊保护水域、终端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等进行了定义。

(1)特殊保护水域修改为:

指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围水域、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

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水域除外。

按照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市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源区执行比一般水域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同时考虑近年来本市水环境管理的新要求,将原标准规定的特殊保护水域围“自然保护区围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等修改规定为“自然保护区围水域、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并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水域除外。

(2)终端污水处理设施

终端污水处理设施是修订标准中新加的定义,主要是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两类污水处理设施。

(3)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是修订标准中新加的定义,指本标准适用围所有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4)其他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是修订标准中新加的定义,指某一污染物项目最高排放限值适用围中,除所列行业外的所有排污单位。

4.3受纳水域分类与标准分级调整

按照与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相一致,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严于或补充国家排放标准的原则,本次修订对原标准分级进行了调整。

在原标准分级的基础上,本修订一方面与近期颁布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排入设置污水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有关要求相衔接,另一方面考虑不得宽于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国家排放标准对同类区域的控制要求,同时结合贯彻实施本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类似区域的排放控制要求。

因此,本次修订删去原标准中二类污染物三级标准,将原标准中特殊保护水域标准A和保护水域标准B与相关级别予以合并调整。

修订后的标准由原标准实际上的五档标准,调整为一类污染物两级(包括A级、B级);二类污染物三级(包括:

特殊保护水域、一级、二级)。

具体如下:

原标准将污染物排放去向按市当时的实际情况设置为特殊保护水域、保护水域、一般水域、长江口、湾、污水总管、污水处理厂等。

这种分类的不足之处是未与国家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和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环境功能区直接对应。

因此,修订标准中对除特殊保护水域(按修订标准的定义)以外的受纳水域的划分直接引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标准分级基准。

今后当市水环境功能区划被修订或重订时,可直接使用其最新版本,而不必修改综合排放标准。

原标准分级方法为:

第一类污染物在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A、B两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但实际上这两个级别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和标准限值完全相同),其他水域实行统一的排放标准;第二类污染物在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A、B两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其他地区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包括纳管标准),但不同时段建设的排污单位(项目)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今后设置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市政下水道服务围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的第二类污染物将执行纳管标准。

修订标准在基本保持原标准的习惯分级名称的前提下,对原标准的分级体系进行下列了梳理和调整:

1)修订标准不再以原标准中受纳区域名称作为分级依据,而是按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环境功能区类别分级。

2)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A、B两个级别。

排入特殊保护水域、GB3838中III类环境功能水域与第二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A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IV、V类环境功能水域和GB3097中第三、第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以及排入设置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与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B级标准。

排入未设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与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其排放标准按该排水系统污水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区划类别确定。

3)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根据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特殊保护水域、一级和二级三个级别。

排入特殊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特殊保护水域标准。

排入GB3838中III类环境功能水域(特殊保护水域围水域除外)和GB3097中第二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IV、V类环境功能水域和GB3097中第三、第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未设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与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其排放标准按该排水系统污水受纳水域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确定。

部分污染物项目设置了行业标准限值,排放这些污染物的有关行业排污单位按排放标准级别执行行业标准限值。

4.4取消现源、新源之分(污染源时间段)

原标准以标准实施日(1998年1月1日)为界限,现源(98年1月1日前已建项目)和新源(98年1月1日起新建项目)分别执行两个标准,其原因是原来的标准限值较低,按原来的标准限值建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能达不到原标准的要求。

原标准向前(过去)分时间段方式的缺陷是现源执行较宽松的标准,且无督促改进污染源排放达到新源排放标准的措施和时间节点,已不适应目前市水污染源治理的现状和要求。

原标准中现源、新源在执行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和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时无区别,在执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时,新源比现源增加了18项微量有机污染物项目,其余45个项目两个级别计90个标准限值中,只有悬浮物等7项指标计9个标准限值有区别(见表1)。

其中针对98年前和98年后建设项目的悬浮物二级标准限值均过于宽松,在修订标准中将适当下调;彩色显影剂和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两项标准限值主要针对遍布全市城镇的彩扩店,该类废水主要去向是预处理后纳管排放,不在修订标准适用围;18项微量有机污染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是相当大的,不应有现源、新源的区分;动植物油与石油类为易处理污染物,通过气浮和生化处理可以得到较高的去除率,在不需对现有设施进行大规模改造的情况下,从98年前标准限值改进到98年后标准限值通过增加投药量或改用较好的混凝剂/絮凝剂即可达到目的。

在修订标准中,考虑到分级标准和功能区水域围都与原标准有较大的区别,设置现源和新源时间分段将会使修订标准的实施和执行带来很多困难,因此在修订标准取消了现源和新源时间分段,对已建、在建和待建项目的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

表1DB31/199-1997标准1998年1月1日前后执行标准限值比较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98年1月1日前

98年1月1日后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3

悬浮物(SS)

/

200

/

1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

20

/

6

石油类

10

/

5

/

7

动植物油

15

20

10

15

11

氨氮

15

/

10

/

21

彩色显影剂

2.0

3.0

1.0

2.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

6.0

/

3.0

4.5污染物控制指标分类与设置

原标准按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类方法,将80项污染物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17项,主要是重金属类;第二类污染物63项(新源),包括常规指标、微量有机物及某些金属离子。

考虑与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衔接,本修订标准仍沿袭了国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原标准的分类方法,对污染物的分类方式未进行修改。

同时,随着有关新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实施和本标准适用围的逐步缩小,可与国家新颁排放标准的新要求有效衔接。

本修订标准取消了2个污染物项目,规了1个项目名称,合并了3个污染物项目为1个项目,并增设了19个项目,总计95个污染物项目。

原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为17个污染物项目,除苯丙(a)芘外,其余皆为重金属。

本修订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项目增加了12项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项目,总计29个污染物项目。

这12项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项目中的11项为原标准第二类污染物项目,因其列在《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或因毒性较大而列入修订标准第一类污染物项目。

另有一个为新增项目(11种有机磷农药总量)。

原标准中新源第二类污染物为63个污染物项目,本修订标准取消了2个污染物项目,规了1个项目名称,合并了3个污染物项目为1个项目,并增设了19个项目。

由于原标准中11项第二类污染物被列入本修订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本修订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总计为66个污染物项目。

合并与新增项目具体如下:

⏹取消有机磷农药和磷酸盐指标;

⏹大肠杆菌和大肠菌群数(实际为同一指标),统一规为总大肠菌群;

⏹将邻、间、对三种二甲苯统一定义为二甲苯总量一个指标;

⏹增加11种有机磷农药总量、总氮、总磷、三氯苯、苯乙烯、异丙苯、1,2-二氯乙烷、丁基黄原酸、溶解性固体总量(TDS)、鱼类急性毒性指标等10个项目。

⏹增加了皂素工业、航天推进剂、纺织染整工业、烧碱工业(隔膜电解法)、聚氯乙烯工业等5项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氯化物、肼、二氧化氯、石棉、氯乙烯、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等9个污染物项目。

同时本修订标准根据污染物性质对原标准表4中的污染物项目排序进行了分类调整。

4.6标准限值概念的修订

原标准对第二类污染物指标pH采用日均值。

课题组认为pH不宜使用日均值概念。

为此,修订标准明确指出pH值为一个允许围,无日均值,超出该允许围即为超标。

同理,鱼类急性毒性为未达半数致死效应,无日均值,任意一次捡出急性毒性即为超标。

修订后标准对不得捡出进行了定义:

不得超出规定分析方法的捡出限。

根据此定义,不得捡出类指标无日均值,任意一次检出即为超标。

不得捡出实质上是瞬时值,其标准限值为该污染物项目规定分析方法的捡出限值。

4.7标准限值的修订

作为DB31/199-1997《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版本,本次修订对原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不作过多调整,修订标准仅根据原标准实施期间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参照国外相关排放标准和环境标准,对总氰化物、悬浮物等17个不尽合理的污染物标准限值进行适当调整;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等7污染物项目设置了行业标准限值。

4.7.1总氰化物

4.7.1.1涵义

氰化物属于剧毒物质。

水中的总氰化物包括简单氰化物和络合氰化物。

简单氰化物包括碱金属和其他金属的盐类;络合氰化物有多种分子式,通常以AyM(CN)x表示,在溶液中电离后络合离子根为M(CN)xy-,其中A为碱金属,y为碱金属原子数,M为重金属,x为氰基数。

4.7.1.2来源、性质及危害

氰化物的主要污染源是冶炼、电镀、有机化工、炼焦、化肥等行业的废水。

一般而言,简单氰化物的毒性高于络合氰化物。

HCN分子对水生生物有很大的毒性。

铁氰络合物较稳定,毒性相对较小,但镉氰络合物在天然水体的pH条件下对鱼类有剧毒。

简单氰化物在地表水体中会缓慢水解。

4.7.1.2.1治理技术的可行性评价

除了事故泄漏外,氰化物在工业废水中不是主要成分。

处理含氰化物废水一般可采用碱性水解法;处理含高浓度氰化物废水一般可采用碱性氧化法,如碱性次氯酸钠法、碱性氯化法等,这些均为较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

4.7.1.3标准限值的修订

原标准中,总氰化物为第二类污染物。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列入剧毒品上的物质属有毒污染物,因此本修订标准中总氰化物列为第一类污染物。

修订标准中总氰化物有A(特殊保护水域)和B(其他水域和纳管)两个级别的标准限值。

参照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氰化物的标准限值,修订标准中的B级标准限值为0.3mg/L。

考虑到特殊保护水域位于水源地周边,为了保证水源地安全,A级标准限值定为0.1mg/L。

根据2005年市重点监管企业监督监测结果按修订标准限值进行统计,A级标准的总氰化物的瞬时值达标率为100%(黄浦江水源准保护区现仅存5家企业排放含总氰化物废水);B级标准的瞬时值达标率分别为93.5%(40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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