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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

要练说,得练听。

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

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

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

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八年级下知识点集锦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要练说,得练听。

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

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

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

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家庭是幼儿语言活动的重要环境,为了与家长配合做好幼儿阅读训练工作,孩子一入园就召开家长会,给家长提出早期抓好幼儿阅读的要求。

我把幼儿在园里的阅读活动及阅读情况及时传递给家长,要求孩子回家向家长朗诵儿歌,表演故事。

我和家长共同配合,一道训练,幼儿的阅读能力提高很快。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任何组织或个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一、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2.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3.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5.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019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权。

2.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人群的内容也很广泛。

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5.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组织国家机构

1.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3)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时也要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规范权力运行

1.在宪法面前,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没有“绝对权力”。

2.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

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3.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权限行使权力。

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5.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

6.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要依法规范权力运行,让权力为人民来谋取利益。

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1)坚持依宪治国

1.根本的活动准则

(1)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

(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3)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2.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1)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其他法律规定一般性问题,是某一方面的具体规定。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4)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

(2)加强宪法监督

1.监督权力行使

(1)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2)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3)监督权力行使离不开公民的参与,作为公民,要学好宪法和法律,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来监督权力行使。

2.增强宪法意识

(1)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珍惜宪法授予的权力,努力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2)宪法与个人息息相关,我们要增强宪法意识,热爱宪法,捍卫宪法。

①学习宪法。

了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领会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积极参加宪法宣传活动,让宪法走入群众,深入人心。

②认同宪法。

我国宪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

我们要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崇,让宪法铭刻于心。

③践行宪法。

我们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抵制损害宪法尊严的行为。

3.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坚持宪法之上,自觉践行宪法精神,积极推动宪法实施。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和义务

我们作为国家的主人,是通过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实现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仅关乎我们个人的尊严与家庭的幸福,而且关乎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

第三课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为我们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实现人生幸福提供保障。

我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

现实中,人们可能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却忽视了别人的权利;权力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去维护。

(1)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2.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3.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网上评议政府,有利于政府接受市民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4.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人身自由

5.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的生活。

6.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身。

7.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8.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10.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1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人们通过劳动,既可以保障合理的生活水平,实现自我价值,也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12.物质帮助权。

国家重视教育公平,帮助困难孩子上学。

13.受教育权。

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4.文化权利还包括科学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去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2)依法行使权利

1.行使权利有界限

(1)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维护权利守秩序

(1)遵守正当的秩序,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

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公民如果权利受到损害,要懂得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

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协商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公民与其他个人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争议时,可以申请仲裁。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公民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第四课公民义务

作为公民,我们要增强义务意识,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民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

(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职责。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是具体表现。

(2)自觉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要求:

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规定,同时,以法律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2.维护国家利益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

(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这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每年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我们要做到……捍卫国家主权,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3.依法服兵役。

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项义务。

我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4.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5.公民的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2)依法履行义务

1.权利义务一致

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

公民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2)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3)公民权利的实现,可以激发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4)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又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5)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法定义务须履行

(1)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2)常见的法定义务有:

履行受教育义务、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保护野生动物、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恶性传染病患者要接受隔离及时就医……

(3)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3.违反义务须担责

(1)违反法定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人民当家做主

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中国繁荣富强、人民生活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

宪法将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为国家根本制度,其实质就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依据宪法设立的国家机关,都以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五课我国基本制度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制度建设,对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至关重要。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的幸福安康、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包括哪些呢?

1、基本经济制度

(一)公有制为主体

1.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3.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

4.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除公有制经济外,还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支撑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大众创新和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4.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基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基本内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人民代表大会在重大问题决定过程中,由人大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

3.人大代表的职责:

(1)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依法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2)人大代表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参加管家管理,调动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2.特点: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国家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在我国,除了中国共产党,还有民主党派,这些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

5.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誉与共。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7.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功能。

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好形式,它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利于凝聚人心,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意的必然选择。

2.我国宪法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民族自治地方分为: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

根据本地方、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4.民族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居民或村民分别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城市:

居民委员会;农村:

村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质询。

4.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村民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范村委会和村民的行为。

5.实行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

人民当家做主,不仅需要完善的国家制度予以保证,而且需要通过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

我国根据宪法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既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又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统称,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为实现国家管理目标,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

(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1.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事务。

2.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他级别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2.决定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3.任免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权力。

4.监督权。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2、国家行政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2.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3.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行政机关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行政机关的职权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权范围:

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

2.行政机关不同,职权也不同。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和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3.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4.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履职不力、监管缺失、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要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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