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相关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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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相关法规

2017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相关法规

  工程监理法规的初步框架: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基本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就跟随小编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法律的概念:

(广义)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法律形式包括了法律(狭义)、法规、规章等。

 

  (狭义)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

 

  2、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我国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1、我国的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

 

  2、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

 

  3、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

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

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就属于基本法律。

 

  4、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及颁布的,多采用条例、规定等名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就属于这一层次。

 

  5、地方性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相关法规及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相关法规及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颁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则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框架

 

  1、工程监理法规的初步框架: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基本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依据)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中监理的相关规定

 

  1、对《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

 

  1)监理特点:

监理单列一章;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对特定工程建设要实行“强制监理”;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2)监理释义:

从监理含义的界定,到监理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以及监理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建筑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监理”;

 

  2、《建筑法》赋予监理三大权利:

承揽监理业务的权利;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权利;要求承包商改正错误的权利。

 

  3、《建筑法》赋予监理义务: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相关法规及法律责任文章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相关法规及法律责任出自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施工许可的相关规定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相关法规及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企业资质等级的相关规定

 

  1、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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