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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2号)和《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9〕9号)、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0〕___号)、河南省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豫纪发〔2010〕___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监察工作在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内外部环境、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发挥“保护、教育、监督、惩处”四项职能,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搞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上级和集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企业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五)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必须坚持从严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

第三条集团及下属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设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直属党总支设专职纪检委员;党支部设纪检委员。

基层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监察机构。

同时设立纪检和监察机构的,纪检和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

第四条集团及下属单位纪委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

纪委换届时,其组成人员候选人须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后,报集团党委审批。

第五条集团及下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同级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

未设立纪委或监察机构的单位,专职纪检委员应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同级党政组织的决议、决定,同时,要履行对同级及其所属党政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集团纪委(监察审计部)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

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决议、决定等,按规定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八条集团设纪委(监察审计部),下设办公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党风室、审理室、审计处;基层设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监察室(科),直属党总支设专职纪检委员,也可根据单位实际,由政工部(科)落实纪检监察工作。

第九条集团纪委实行常委会制,常委7-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下属单位纪委实行委员会制,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十条纪委书记原则上应为专职,按同级副职配备。

其中,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的,列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之后按任党委副书记时间先后排序;由党委常委、委员担任的,列党委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委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排序。

纪委书记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同时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

集团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纪委(监察审计部)各处室处长(主任)原则上配备集团中层正职级干部,监察审计部部长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

集团下属单位纪委副书记、委员原则上配备本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

直属党总支专职纪检委员原则上配备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层正职或副职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

第十一条集团和各单位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的比例核定。

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单位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

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

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

进入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除特别需要的专门人才外,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

第十三条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双重领导的职责和权限。

基层单位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集团纪委、集团党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集团党委任免。

基层单位纪委副书记、监察科长、专职纪检委员提名、任免、奖惩、兼职和调动,所在单位必须事先书面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纪委书记实行交流任职。

在本单位产生的纪委书记人选,原则上安排到其他单位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5年、55岁以下的纪委书记原则上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

第十五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经,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

纪委书记参与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要事项之前的酝酿协商,并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

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或列席同级党政相关会议,参加同级党委组织的干部民主推荐会议。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

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执纪办案等工作中违反纪律的,要从严处理;对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及时调离。

第十七条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正常履行职责。

纪检监察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对待时,有权要求上级机关给予保护;各级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帮助解决纪检监察机构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装备设施、办公费用和纪检监察业务费用等切实给予保障。

第四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党政组织、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监督检查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企业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党政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廉洁自律教育,深入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及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参加对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工作,促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五)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党政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决策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六)受理、调查对党政组织、党员、干部在党纪政纪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他们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保护党员和干部按《党章》或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支持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同违法违纪行为及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八)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九)领导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和专兼职纪检委员、监察员开展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十)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政组织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和监察事项。

第二十条设党总支(含党支部)单位的专职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监督,受理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单位党政组织检查处理或复查本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协助党政组织对受纪律处分人员进行考察、教育。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协助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本单位党员、干部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构有行使《党章》、有关行政规定的监督权力。

其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构发现同级党政班子或其成员在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有违反党纪政纪及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纪检监察机构对有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构有权根据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查或立案调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他们的党、政纪处分。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时,如与同级党政的意见不一致,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请其审定。

第二十四纪检监察机构有权对本单位党政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考核,及时向同级党政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对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廉洁从业情况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人事部门在提请党政组织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构应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单位党政组织制定有关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完善纪委议事规则、议事程序和议事纪律。

集团纪委实行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委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集团纪委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常委会研究,可随时召开。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全委会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听取和审查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方针政策和集团党政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决定纪委工作安排、重要文件、重大活动等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重大事项。

(四)讨论纪委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召开集团年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五)选举产生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六)对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十八条集团纪委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由纪委书记决定可临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委会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审议提出需提交党委常委会、纪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工作规划、制度。

(二)讨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方针政策和集团党委、集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决定纪委工作安排、重要文件、重大活动等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重大事项。

(四)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工作和对违纪案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

(五)研究纪委机构设置、纪检干部的奖励和处分,以及基层单位的评比、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六)讨论集团纪委干部的任免、调动。

(七)应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集团纪委常委会会议、全委会会议议题纪委书记拟定。

纪委常委或委员可以提出议题。

纪委各室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认可。

重大问题应由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处室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提出方案后,方可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

第三十条集团纪委常委会、全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实行表决制度。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或决策。

第三十一条集团纪委常委会和全委会记录由集团纪委办公室负责。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的,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纪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二条集团定期召开年度、季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有关情况,总结部署工作。

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其他专项工作会议,内容根据纪委工作需要决定。

第三十三条各基层单位纪委参照上级和集团纪委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不断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履行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单位。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纪委(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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