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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中国法制史》复习大纲

华政2005年《中国法制史》复习大纲

上篇:

基本知识点

夏商时期

P11禹刑、汤刑:

禹刑:

是指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刑罚为主,并非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尊敬;其特点是刑罚数量很多,以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为主要内容。

汤刑:

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表示对商族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尊崇;其主要内容为墨、劓、刖、宫、杀五种刑罚,称为常刑;特点上已将不孝作为重大犯罪加以制裁,目的在于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

P15五刑及其简介

五刑:

指夏商时期由五种刑罚组成的刑罚体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据称起源于苗民,是禹刑汤刑的主要内容。

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宫刑,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

大辟,即死刑,因为死刑是“刑之大者”,故称大辟,除了“生杀为斩,死杀为戮”外还包括许多死刑种类。

P21神判、天罚:

神判、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

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统治者借对上帝和祖先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与保佑,违背王命即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

即神明裁判,指司法人员假借神意判刑罚罪,具体上指通过动物、投河等方式,将结果看成神灵的指示来判断谁为有过错一方;这是人类社会各民族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带有宗教色彩的习惯与审判方式。

P22夏商监狱制度

我国最早将监狱称为“牢”,牢是指关牲畜的场所,而在氏族社会末期,奴隶、俘虏被视为与牲畜同等地位,故将他们与牲畜关在一起,用绳索捆绑,驱赶到某地囚禁,这就是监狱的雏形。

在夏朝出现了正式的监狱“圜土”,即用土筑成圆形的、高高的围墙以拘押囚犯,夏朝末年称为“夏台”,又称均台。

商朝的监狱有“羑里”,名称上则有“圉”、“圐”等,出现了囚犯关押在其中,戴刑具、穿囚服、服苦役的记载。

周朝

P24明德慎罚法律思想

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知道思想和保证。

所谓的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

P27五礼及其简介、礼的本质核心

“五礼”:

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

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

是对各种不幸的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

会见宾客之礼。

军礼:

行军打仗之礼。

嘉礼:

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

P27《九刑》;《九刑》的解

《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是西周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

也有说法认为九刑是指九种刑罚:

大辟,宫,非,劓,墨,流,赎,鞭,扑。

此说不确。

流:

流放到边远地区作劳役。

赎:

用交铜方式以免除五刑制裁的方式。

鞭:

用鞭子抽。

扑:

用竹板打。

P28《吕刑》及其主要内容、特点

《吕刑》是西周后期的一部法典,由周穆王命令吕侯编定而得名。

它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吕刑》的核心内容是赎刑,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P31区分故意与过失(注意几个词的含义)

眚:

过失;非眚:

故意;惟终:

惯犯;非终:

初犯或偶犯。

P32世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P39契约制度,“质”、“济”、“傅别”的意思

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买卖契约简称为“质剂”。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即借贷契约。

P40婚姻制度(婚姻成立条件;六礼的内容;婚姻的限制:

同姓不婚、居丧不得嫁娶;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延续宗法血脉,即“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

婚姻关系的建立:

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命。

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礼仪式,即“六礼”

所谓“六礼”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请期,亲迎。

婚姻关系的限制:

首先,同姓男女禁止结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其次,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

再次,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即良俗不得结婚)

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西周在婚姻解除方面的规定,所谓七出实际上是古代单方面授予男子解除婚姻的条件。

丈夫休去妻子的七种借口,“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窃盗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三不去:

对任意休妻做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P42简述西周的家长制度

主婚权:

父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子女不得违抗;

教令权:

父母有惩罚子女的权力子女受到虐待也不得控告;

财产权:

家长才能处分家庭财产,其他成员只能由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

P43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P49周的司法制度:

中央的专职司法机构是司寇。

司寇之称,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又是司法长官。

P51五听

为确定口供的真实性,西周采取了五听的审问方式。

所谓五听就是: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的审问方式是中国古代在司法领域中运用心理分析方法的一次尝试。

对后世封建王朝的审判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

P74商鞅定秦律,内容、特点

变法内容:

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商鞅把《法经》带到秦国,把《法经》改为《秦律》。

连坐制度:

连坐制度的本质是处罚那些本人没有犯罪,又与犯罪人有某种联系的人。

主要有4种:

一是什伍连坐(邻居之间连坐);二是军队士卒连坐;三是家属连坐;四是官吏职务连坐。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奖励军功,制军爵律。

置县迁都,一度量衡。

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秦朝

P81式、《封诊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

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比事”。

《法律答问》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颁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法典所作出的权威性的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P83“犯令”、“废令”

所谓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所谓废令是指“令曰为之而“弗为”。

两者都是秦朝官吏的渎职罪名之一。

P85刑事责任年龄

关于秦律规定的负完全刑事责任的人,男子身高在六尺五寸(即1米五)以上,女子身高在六尺二寸(即1米4以上)。

秦时符合成年标准身高的年龄约在十六七岁。

(这是秦代特有的)

P86“不端”、“端”、“端为”

“端为”,意即“因事端以害人”,即现代刑法上的“故意”。

P87诬告反坐

规定了诬告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P91秦的死刑

弃市:

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具五刑:

是秦朝最残酷的刑罚之一,是把五刑并为一种刑种,实施于一个罪犯。

所谓具五刑是指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以族刑之犯罪者本人

P92秦的经济刑;赀、赎、收;

赀,小罚以财自赎也。

它是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赀刑包括三种:

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赀戍d)”,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赀徭”,即罚服劳役。

P100秦的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御史大夫和廷尉(原来的司寇)。

御史大夫:

中央的专职司法官,监督各级官吏,直接对皇帝负责。

P101公室告、非公室告

秦律把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称为“公室犯罪”,对这类犯罪的告发称为“公室告”。

“非公室告”适用于“家罪”,秦律规定,所谓“家罪”包括两个方面:

(1)“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2)父母与子女之间在财产上的相互侵犯,即所谓“子盗父母”和“父盗子女”。

区别:

(1)凡是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公室告必须受理。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对象不同。

P103读鞠、乞鞠

“读鞫”就是宣读审判书,判决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秦律称为乞鞫。

乞鞫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第三人提出。

汉朝

P110《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约法三章”:

刘邦为了顺应民意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虽然是楚汉打仗时机颁布的权益性的临时法令,但是西汉第一次立法活动。

《九章律》:

相国萧何受命制定,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共九篇:

分别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具律(相当于总则),户律,兴律,厩律。

前六篇和秦律大体相同,后三篇包容了民事经济等法规。

《旁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合为汉律60篇。

P106汉朝立法思想演变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两个阶段:

自汉初至汉武帝亲政之前的70年为第一阶段,黄老学说占据统治地位,而辅之以礼法,为政之道“务在宽厚”“刑罚大省”,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安定百姓,与民休息;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其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是天人感应,天人感应派生出德主刑辅思想。

P114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故知纵罪

首匿的意思是“为首谋者而藏匿罪入”,主要打击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罪犯。

通行饮食罪。

所谓通行饮食,就是为起义,暴动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提供饮食,犯者罪至大辟。

P117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

上请:

或称先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而须“上请”皇帝裁夺。

适用上请的全部是贵族官僚。

上请制度在汉朝出现,唐朝完备,沿用至20世纪初。

上请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互相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P120女徒顾山

是汉朝为女徒犯专门规定的赎罪方法,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回家,不亲役,但令一月出钱三百,有官府雇人代受徒刑,可以视为对女囚犯矜恤。

P126继承制度(王位继承:

嫡长子制;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制)

继承王位仍采用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强调“父子相传,汉之约也。

在财产继承方面,汉朝私有财产实行族内继承,父母在世时即将财产均分。

P139鞠狱、乞鞠及时限;录囚制度

鞫狱:

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称为“鞫狱”。

读鞫:

即司法官员进行判决以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归纳和总结,并向被告宣读其内容。

乞鞫:

犯人及其亲属对判决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即“乞鞫”。

乞鞫期限为3个月。

录囚:

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种制度。

自东汉开始,皇帝亲自录囚。

P144秋冬行刑

即秋天和冬天执行死刑的制度,有利于巩固社会秩序,同时,也不影响封建统治者对于重要的危险罪犯及时处决。

魏晋南北朝

P151《魏律》及其特点

主要内容是:

在篇目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为18篇。

在体例上《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以刑名列于篇首,是《魏律》的创造。

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P152晋律,《泰始律》

《晋律》共20篇,620条。

其篇目为:

刑名,法例(前2个即总则),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

晋代还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是比较稳定的法条,而令则是临时性的条款,违令有罪则入律。

《晋律》制订了以后,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班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历史上把张斐,杜预的注释与《晋律》视为一体,以致后人称之为《张杜律》。

P154东魏的格与西魏的式;《北齐律》特点(注意体例的变化)

东魏的《麟趾格》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格。

西魏的《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汇编。

《北齐律》共12篇,949条。

变动:

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将法典篇目定为12篇(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度)

北齐在司法实践中“权令”与“格”和律并行,也开了唐代律,令,格,式并行的先河。

故隋唐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

P156八议、官当制度

所谓封建刑法中的“八议”就是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的一种制度。

八议制度起源于奴隶制时代西周的“八辟丽邦法”。

汉代改称为“八议”,在曹魏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在隋唐完备,沿用至清末。

八议的内容包括: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官当”是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

“官当”制度是“八议”制度的延伸和扩大,也是礼法结合的产物。

P158“准五服以治罪”

实行“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即在亲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所谓五服制度,就是指按照古代礼制,亲属中如有人死亡,与死者亲疏关系不同的亲属,应该穿着五种不同制式的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表示程度不同的悲伤哀悼之情。

P171汉朝的司法制度变化特点(律博士;改廷尉为大理寺)

魏明帝在位时,于廷尉之下设律博士,专门传授法律,增长官吏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改廷尉为大理寺。

P173刑讯制度化;测罚、立测法

在魏晋南北朝开始使审讯制度化和规范化,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南梁的“测囚之法”和南陈的“立测法”。

南梁的“测囚之法”,又称测罚,凡不招供的犯人三天不给饭吃,这是对犯人采用饥饿的方法以逼取口供。

南陈的立测法是通过对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来迫使囚犯服罪。

P174死刑奏报制度、直诉制度、“听讼”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始于北魏,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报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的执行命令。

直诉即直接向中央控告,确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隋唐时期

P176隋律的体例内容

体例:

隋律这里指《开皇律》,隋律共12篇,500条

内容:

1。

正式确立封建五刑制度;2。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3。

八仪与官当制度进一步完善。

P182《唐律疏议》

永辉三年唐高宗决定编纂《永徽律疏》作为律的解释,与律文有相同的效力。

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特点:

是按儒家思想逐字句解释法律全面渗透入,使儒家思想法典化。

P205婚姻制度(成立条件、限制条件)

1.报婚书是指书面的结婚协议。

2.私约是指一种附带的口头婚姻协议。

3.聘财唐朝也把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即用财礼表示婚嫁关系的确立。

结婚的限制:

良贱不得结婚

离婚的规定:

1.和离:

是一种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的形式。

2.义绝:

是一种夫妻有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P217直诉制度

判决与决定上诉的规定

如果被审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的,可以向原审的上级机关提起上诉,上级机关还是维持原判的,准其赴京上告。

上诉违反这一程序而越级进行的,就是“越诉”,越诉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人确有重大冤伸而不被平反的,可以直接向皇帝陈情,要求平反,这被称为“直诉”。

唐朝的直诉形式有挝登闻鼓,邀车驾,上表和立肺石等。

死刑案件复奏的规定

唐朝还规定,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以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这被称为死刑复奏。

P216刑讯的规定

首先,刑讯的条件:

“具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可疑,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有确凿证据,但犯人拒不承认)

其次,刑讯的工具只能用杖。

再次,禁止刑讯的对象(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月者)

最后,刑讯的执行:

不得超过三次,每次要相隔20天,总数不可超过200次)

P190“十恶”及其内容;“十恶”的分类;“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变化区别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即“谋危社稷”,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现政权的犯罪行为。

谋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谋叛即“谋背国从伪”,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不道是一种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不孝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十恶主要分为:

危害皇权的行为;侵害家庭伦理纲常的行为;损害人身权的行为。

对“十恶”的处罚:

首先,大量使用死刑和连坐,其次,用刑重于同类犯罪,最后,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再有效。

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1.“1、2、3加谋”:

原前三项:

“反逆、大逆、叛”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

2.去4降加8不睦:

十恶中无降,加入第8项“不睦”

宋朝

P230刑统,《宋刑统》

《宋刑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步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共12篇,30卷,502条。

特点: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将十二篇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

P231编敕

编敕是宋朝的单行法规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之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

编敕是宋代最主要与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宋代出现了“以敕代律”的趋势。

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

P232编例

编例事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指的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其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

P234《洗冤集录》

南宋司法官员宋慈采撷前人著作中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结合自己的时间经验,编成《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P237折杖、刺配、凌迟

折杖法。

所谓折杖法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合成一定数量的杖刑。

刺配:

五代时将决杖和配流并用或是刺面与配流并用,到宋朝已经发展为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并成为法定刑。

凌迟(也作“陵迟”)。

凌迟出现于五代,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

一般认为凌迟的执行是通过利刃残害肢体,使犯人在惨痛中缓慢死去,即它是延长受刑人遭受痛苦的时间的一种酷刑。

P238《重法地法》

为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对一些重要地区地盗贼犯罪以重法。

这些重要地区称为“重法地”

P258审刑院

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大理寺及刑部舞弊。

P221《大周刑统》

《大周刑统》又称显德刑统,显德五年完成,21卷,是五代十国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步法典。

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

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P277《大元通志》

《大元通志》共2539条,计有诏制91条,条格1151条,断例711条,另类577条。

条格是按照唐宋令典的体例编集的,共分27编,但内容是一些行政方面事例的汇编。

断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判例的汇编。

《大元通志》不是一部唐宋律那样的成文法典,而是一部法规和判例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P278《元典章》

是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由地方官吏自自行编辑整理刻印后由中书省批准在全国颁布实行。

其编篡体例对《大明律》六部分篇的体例产生了直接影响。

P285元的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

最初蒙古人,色目人以及汉人犯罪的案件都由大宗正府审理。

至元仁宗时,将汉人案件归刑部。

刑部:

是中书省属下的专司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机构。

宣政院。

宣政院时专门负责涉及僧侣案件的机构。

御史台。

御史台时最高监察机关。

明朝

P287“刑乱国用重典”

P289申明亭制度

明朝还在全国乡里设立申明亭,申明亭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

P299充军

充军。

是明代刑法的特色。

在《大明律》中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

P320明的中央司法机构;与唐的中央司法机构的比较区别

明朝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刑部主审判,大理寺相当于唐代的刑部,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

督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地方官吏。

(刑部与大理寺的职能与唐颠倒,唐的御史台监察各级地方官吏),为加强对六部的监督,明朝在督察院之外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每科负责之官称为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

P322厂卫组织、里甲组织(锦衣卫及其机构设置)

厂卫组织是明代一个比较独特的司法机构,包括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

锦衣卫下设镇抚司,镇抚司有南北之分。

南镇抚司掌本卫刑名等事,而北镇抚司则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东,西厂和内行厂。

从性质上讲,东,西厂和内行厂均为宦官特务机关。

P324诉讼管辖制度

1)“干名犯义”之限制,明确规定子孙不得告祖父母,父母;妻,妾不得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

2)年龄,性别之限制。

妇女之诉讼权利受限制。

3)现禁囚犯之限制。

4)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明律规定: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

违者,笞四十。

”只能以家人作为当事人身份告官,不允许以官吏身份作为当事人。

P326朝审、大审、热审

会官审录制度简称“会审”,原指封建社会中若干个中央机构的高级官员会同审理重罪囚犯或官吏犯罪案件的制度。

是明朝最重要的审判制度。

大审一般是每隔五年,由司礼太监与三法司长官至大理寺主持,凡监押囚犯及诉冤者均在审理对象之列。

热审成为每年暑热来临前决遣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减等发落现监囚犯的制度。

热审的执行机构,京师一般由司礼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主持。

明代会审制度相对以往历代而言,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时制度化;二是规模大。

清朝

P331《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注意《光绪会典》中关于总理事务衙门的变化)

顺治四年三月,“大清律成,命颁行中外”,给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雍正三年完成,雍正五年颁布,即清朝第二步法典《大清律解集》。

乾隆出年,命三泰等为总裁修订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名《大清律例》,沿用雍正五年律,仍为30门,436条。

《大清律例》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行用时间较长的传统法典。

“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原则。

乾隆四十七年例文扩张到1508条。

P336“发遣为奴”

“发遣为奴”为清朝独创。

也称“给披甲人为奴”,始创于清初顺治年间,重于充军而仅次于死刑,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P347清朝中央司法机构、“科道合一”、督察院职责加强

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号称“三法司”。

刑部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掌为:

审核全国死刑案件,批复全国流刑,充军,发遣为奴的案件,审理京师地区徒以上案件,办理秋审,吵审事宜,主持修订律例。

刑部设满、汗尚书各1人。

除三法司外,清朝中央机构中,理藩院也具有司法职能。

P347理番院

理藩院是官吏蒙,藏,回等民族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其职掌据《大清会典》。

P348胥吏、刑名幕友

胥吏是地方衙门中的具体办事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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