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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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1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办法和评价指标,适用于对用户供电可靠性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和评价。

2基本要求

2.1电力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化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是电力工业现代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体现供电系统对用户的供电能力,反映了电力工业对国民经济电能需求的满足程度,是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施工、设备选型、生产运行、供电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为了使供电可靠性评价具有完整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比性,特制定本规程。

2.2本规程以供电系统是否对用户停电为统计评价标准,统一了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方法与评价指标。

按照本规程统计计算的数据和指标,应成为供电企业下列诸方面工作的决策依据:

——城市电网的规划、设计和改造;

——编制供电系统运行方式、检修计划和制定有关生产管理措施;

——制定供电可靠性标准和准则;

——选择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可行途径。

2.3供电企业应对其全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进行统计、计算、分析

和评价。

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是指本企业产权范围的全部以及产权属于用户而委托供电部门运行、维护、管理的电网及设施。

2.4与本规程配套使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代码,由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组织编制,统一使用。

2.5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终止执行。

2.6本规程由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统一修订。

3定义及分类

3.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供电的能力。

3.2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

3.2.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外引线开始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其设施为连接至接户线为止的中间设施。

3.2.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20、6)千伏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为止,及10(20、6)千伏用户的电气设备与

供电企业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3.2.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千伏及以上电压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35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变电站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注:

这里所指供电系统的定义及其高、中、低压的划分,只适用于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

3.3用户、用户统计单位、用户容量及用户设施。

3.3.1用户

3.3.1.1低压用户--以380/220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3.3.1.2中压用户--以10(20、6)千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3.3.1.3高压用户--以35千伏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

3.3.2用户统计单位

3.3.2.1低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接受电业部门计量收费的用电单位,作为一个低压用户统计单位。

3.3.2.2中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接在同一条或分别接在两条(多条)电力线路上的几台用户配电变压器及中压用电设备,应以一个电能计量点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在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普及之前,以10(20、6)千伏供电系统中的公用配

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即一台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3.3.2.3高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的每一个受电降压变电站,作为一个高压用户统计单位。

3.3.3用户容量--一个用户统计单位的装见容量,作为用户容量。

3.3.4用户设施--固定资产属于用户,并由用户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受电设施。

3.4供电系统的状态

3.4.1供电状态--用户随时可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

3.4.2停电状态--用户不能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包括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和未失去电的联系。

3.4.3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

3.4.4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成功,不应视为对用户停电。

3.5停电性质分类

内部故障(IF)

故障停电-

(FI)

外部故障(EF)

停电-

检修停电(MI)

I)

计划停电-

施工停电(CI)

(PI)

用户申请停电(

ID)

预安排停电

-

临时检修停电(

UM)

(SI)

临时停电-

临时施工停电(

UC)

(UI)

用户临时申请停电

(UD)

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SS)

限电-

(LS)

供电网限电(DL)

3.5.1故障停电--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规定程序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前得到批准且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3.5.1.1内部故障停电--凡属本企业(指地、市级供电企业,下同)管辖范围以内的电网或设施等故障引起的故障停电。

3.5.1.2外部故障停电--凡属本企业管辖范围以外的电网或设施等故障引起的故障停电。

3.5.2预安排停电--凡预先已作出安排,或在6小时前得到调度批准(或按供用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3.5.2.1计划停电--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

a)检修停电--按检修计划要求安排的检修停电。

b)施工停电--系统扩建、改造及迁移等施工引起的有计划安排的停电。

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c)用户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要求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3.5.2.2临时停电--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a)临时检修停电--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必须处理的缺陷而临时安排的停电。

b)临时施工停电--事先未安排计划而又必须尽早安排的施工停电。

临时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c)用户临时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特殊要求而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3.5.2.3限电--在电力系统计划的运行方式下,根据电力的供求关系,对于求大于供的

部分进行限量供应,称为限电。

a)系统电源不足限电--由于电力系统电源容量不足,由调度命令对用户以拉闸或不拉闸的方式限电。

b)供电网限电--由于供电系统本身设备容量不足,或供电系统异常,不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供电而对用户的拉闸限电,或不拉闸限电。

注:

供电系统的不拉闸限电,应列入可靠性的统计范围,每限电一次应计停电一次,停

电用户数应为限电的实际户数;

其公式如下:

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

等效停电时间=限电时间×

(1-限电后允许的供电容量)

(1-限电前实际的供电容量)

限电时间--自开始对用户限电之时起至恢复正常供电时为止的时间段。

3.5.3停电持续时间--供电系统由停止对用户供电到恢复供电的时间段,以小时表示。

3.5.4停电容量--供电系统停电时,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

单位为千伏安。

3.5.5停电缺供电量--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用户少供的电量。

单位为:

千瓦时。

停电缺供电量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

W=K×S1×T

式中:

W--停电缺供电量(千瓦时)。

S1--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千伏安)。

T--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小时)。

K--载容比系数,该值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具体情况于每年年初修正一次。

P

K=——

S

P--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千瓦)。

S--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户装见容量总和(千伏安)。

p及S系指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系统年平均负荷及其用户装见总容量。

3.6供电系统设施的状态及停运时间

3.6`1运行--供电设施与电网相连接,并处于带电的状态。

3.6.2停运--供电设施由于故障、缺陷或检修、维修、试验等原因,与电网断开,而不带电的状态,停运状态又可分为:

a.强迫停运(故障停运)——由于设施丧失了预定的功能而要求立即或必须在6小时以

内退出运行的停运,以及由于人为的误操作和其他原因未能按规定程序提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前得到批准的停运。

b.预安排停运--事先有计划安排,使设施退出运行的计划停运(如计划检修、施工、试验等),或按规定程序提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前得到批准的临时性检修、施工、试验等的临时停运。

3.6.3停运持续时间--从供电设施停运开始到重新投入电网运行的时间段,为停运持续时间。

停运持续时间分强迫停运时间和预安排停运时间。

对计划检修的设备,超过预安排停

电时间的部分,计作强迫停运时间。

注:

对于设施停运而未造成供电系统对用户停止供电的情况,不予统计。

4.评价指标与计算公式

4.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评价指标,按不同电压等级分别计算,并分为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

统计期间时间指处于统计时段内的日历小时数。

4.2

AIHC-1:

可靠性主要指标及计算公式

4.2.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为AIHC-2: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计外部影响)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小时/户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每次外部影响停电持续时间每次受其影响的停电户数=总用户数

若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时,则记作AIHC-3: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小时/户

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4.2.2供电可靠率-比值,记作RS-1:

-在统计期间内,对用户有效供电时间总小时数与统计期间小时数的

(每次限电停电持续时间每次限电停电户数总用户数

小时/户

供电可靠率=(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统计期间时间

)×100%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作RS-2:

供电可靠率(不计外部影响)

=(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统计期间时间

)×100%

若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时,则记作RS-3:

供电可靠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统计期间时间

)×100%

4.2.3用户平均停电次数--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停电次数,记作AITC-1用户平均停电次数=(每次停电用户数)次/户

总用户数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作AITC-2:

=(每次停电用户数)(每次受外部影响的停电用户数)次/户

=总用户数次/户

若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时,则记作AITC-3: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每次停电用户数)(每次限电停电用户数)次户

=总用户数次/户

4.2.4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记作AFTC。

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每次故障停电用户数)次/户

总用户数

4.2.5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供电用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

ASTC。

记作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每次预安排停电用户数)次/户

总用户数

若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时,则记作ASTC-3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每次预安排停电用户数)(每次限电停电用户数)次户

=总用户数次/户

4.2.6系统停电等效小时数--在统计期间内,因系统对用户停电的影响折(等效)成全系统(全部用户)停电的等效小时数,记作SIEH。

系统停电等效小时数=(每次停电容量每次停电时间)小时

系统供电总容量

4.3可靠性参考指标及计算公式

4.3.1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预安排停电小时数。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

(每次预安排停电时间每次预安排停电户数

总用户数

4.3.2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故障停电小时数。

(每次故障停电时间每次故障停电用户)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

总用户数

小时/户

 

4.3.3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预安排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

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预预安安排排停停电电次时数间)小时/次

4.3.4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故障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

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故故障障停停电电次时数间)小时/次

4.3.5

停电次数

平均停电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停电的用户数。

平均停电用户数=(每次停电用户数)户/次

4.3.6预安排停电平均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预安排停电的用户数。

预安排停电平均用户数(每预次安预排安停排电停次电数户数)户/次

4.3.7

4.3.8用户平均停电缺供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一用户因停电缺供的电量。

用户平均停电缺供电量=(每次停电缺供电量)千瓦时/户

故障停电平均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障停电的用户数。

故障停电平均用户数=(每故次障故停障电停次电数户数)户/次

总用户数

预安排停电次数

4.3.9预安排停电平均缺供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预安排停电缺供的电量。

预安排停电平均缺供电量=(每次预安排停电缺供电量电量)千瓦时/次

4.3.10故障停电平均缺供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障停电缺供的电量。

故障停电平均缺供电量=(每次故障停电缺供电量)千瓦时/次

4.3.11设施停运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某类设施平均每百台(或百公里)因停运而引起的停电次数。

设施停运停电率

=设施停运引起对用户停电的总次数次/百台(或百公里)年设施百台年数(或线路百公里年数)/

注:

设施停运包括强迫停运(故障停运)和预安排停运。

4.3.12设施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某类设施平均每次因停运而引起对用户停电的持续时间。

设施停电平均持续时间

=(某类设施每次因停运而引起的停电时间小时/次

=某类设施停运引起停电的总次数小时/次

4.3.13系统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供电系统每百公里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及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高压系统不计算此项指标)。

系统故障停电率=系统总故障停电次数次/百公里年系统线路百公里年数

4.3.14架空线路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公里架空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架空线路故障停电率=架空线路故障停电次数次/百公里年架空线路百公里年数

4.3.15电缆线路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公里电缆线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电缆总故障停电次数

电缆线路故障停电率=——————————次/百公里年电缆线路百公里年数

4.3.16变压器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台变压器故障停电次数。

变压器故障停电率=变压器故障停电次数次/百台年变压器百台年数次/百台年

4.3.17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台断路器故障停电次数。

统计期间小时数

注:

统计百台(公里)年数=统计期间设施的百台(公里)数×

断路器故障停电率=断路器故障停电次数次/百台年断路器百台年数

8760

4.3.18外部影响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因供电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平均停电时间与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之比。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外部影响停电率=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的停电时间100%

外部影响停电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100%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的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4.3.19在需要作扩大统计范围的指标计算时(如季度综合成年度以至多年度指标,一个地区扩大成多个地区指标等),应遵从“全概率公式”的原则,即:

设事件A的概率以事

n

件B1B2⋯⋯Bn为条件,其中所有Bi(i=1、2⋯⋯n)均为互斥,且P(Bi)1

i1

n

则事件A的概率P(A)为P(A)=P(A/Bi)P(Bi)

i1

如a)计算不同时间段、不同地区的综合供电可靠率时以时户数加权平均;

b)计算相同时间段不同地区的综合用户平均停电小时和用户平均停电次数时以户数加权平均。

5填报的有关规定

5.1由于电力系统中发、输变电系统故障而造成的未能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不同于因装机容量不足造成的系统电源不足限电,其停电性质为故障停电。

5.2用户由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同时供电,当其中一回停运而不降低用户的供电容量(包括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不予统计。

如一回线路停运而降低用户供电容量时,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为受其影响的用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按不拉闸限电的公式计算。

5.3用户由一回35千伏或以上高压线路供电,而用10千伏线路作为备用时,当高压线路停运,由10千伏线路供电并减少供电容量时,应进行统计,统计方法按不拉闸限电公式计算。

对这种情况的用户,仍算作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用户。

5.4对装有自备电厂且有能力向系统输送电力的高压用户,若该用户与供电系统连接的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线路停运,且减少(或中断)对系统输送电力而影响对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用户的正常供电时,应统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受其影响而限电(或停电)的高压用户数之和,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同前。

5.5凡在拉闸限电时间内,进行预安排检修或施工时,应按预安排检修或施工分类统计。

当预安排检修或施工的时间小于拉闸限电时间,则检修或施工以外的时间作为拉闸限电统计。

5.6用户申请(包括计划和临时申请)停电检修等原因而影响其它用户停电,不属外部原因,在统计停电用户数时,除申请停电的用户不计外,对受其影响的其他用户必须按检修分类进行统计。

5.7由用户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供电设施故障引起其它用户停电时,属内部故障停电。

在统计停电户数时,不计该故障用户。

5.8对单回路停电,分阶段处理逐步恢复送电时,作为一次事件,但停电持续时间按等效停电持续时间计算,其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持续时间=(各阶段停电持续时间停电用户数)

受停电影响的总用户数

=(各阶段停电时户数)小时

受停电影响的总用户数小时

式中:

“受停电影响的总用户数”中的每一用户只能统计一次。

5.9线路跌落保险一相跌落时,引起的停电应统计为一次停电事件。

具体规定如下:

a.当一相熔断,全线为动力负荷时,视全线路停电。

b.当一相熔断,该线路动力负荷与非动力负荷大体相当时,可粗略的认为该线路有一半负荷停电。

c.当一相熔断,该线路以照明等非动力负荷为主时,可粗略的认为该线路有三分之一的负荷停电。

5.10由一种原因引起扩大性故障停电时,应按故障设施分别统计停电次数及停电时户数。

例如:

因线路故障,开关(包括相应保护)拒动,引起越级跳闸,则应计线路故障一次,停电时户数为由该线路供电的时户数,另计开关或保护拒动故障一次,其停电时户数为除故障线路外的其他跳闸线路供电的时户数。

余可类推。

5.11采用各类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对用户实施不拉闸限电的统计按3.5.2.3不拉闸限电计算公式进行。

6统计报告

6.1统计报表格式及填写要求

6.1.1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1。

--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2。

表1及表2须每季度修正统计一次,作为本季度可靠性计算的基础。

每次统计的基本情况数据应与当时的电气结线图一致。

--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3。

6.1.2供电系统可靠性运行情况统计表(高、中、低压通用)

,见表4。

均作为一次事件而加以记录

本表是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包括故障停电和预安排停电)。

对用户每停电一次,

6.1.3供电系统按停电原因、停电设备分类的统计分析表,见表

5、表6。

6.1.4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

7、表8。

6.1.5供电系统基本情况汇总表,见表

9、表10。

6.1.6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见表

11-表15。

注:

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各类统计报告,按电压等级分别进行。

6.2关于统计报告的规定

6.2.1各级供电部门的可靠性专责人,负责可靠性数据的采集、核实、汇总与上报。

可靠性数据报告,必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全面而客观地反应真实情况,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6.2.2各级有关领导应负责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不得违反或擅自修改,并积极支持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6.2.3各地(市)供电公司的供电可靠性数据(包括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应于本季度后的10日之内报送主管省(区、市)电力公司和集团公司;主管公司进行审核、汇总,属电力集团者报送集团汇总;电力集团和独立省(区、市)电力公司于本季后的15日之内报送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同时以表10和表13作为报表,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寄送中心。

6.2.4若对已报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数据有修改意见,应在第二次规定报数时间之前(第四季度数据更改期限截止次年2月底),详细说明变化或更改的具体内容及原因,并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

6..3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在适当时候进行试点,届时另行通知。

附录A(标准的附录)供电系统线路编码原则(略)附录B(标准的附录)停电性质分类中、英文对照

状态输入字符

中文

英文

I

停电

Interruption

FI

故障停电

failureInterruption

SI

预安排停电

scheduledInterruption

IF

内部故障停电

internalfailureInterruption

EF

外部故障停电

externalfailureInterru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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