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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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广和发展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加

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贷投放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

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以及背书转让必须以真实

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不得附有条

件,一经承兑,即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

现、再贴现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再贴现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

定的利率,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贴现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

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再贴现

所需审查审批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会计处理手续等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金融机构要依法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

再贴现业务,切实防范风险,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

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请、审批与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筛选公

布的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的企业,在核定额度之内签发的商业

承兑汇票。

第八条申请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法人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并依

法合规经营;

2.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技术装备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经

营效益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3.资金周转正常,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支付票款的

资金实力;

4、近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 75%。

5、资信状况良好,银行或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

级在 A 级以上(含 A 级)。

近 3 年没有违法、违规及在人民银行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按时参加工商营业

执照、银行结算账户、贷款卡年审。

6.依法进行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资产

质量较好,产供销关系稳定;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近 2 年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存款帐户开户

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提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对

企业的审查评估报告、对企业的授信额度以及上述有关资料一并

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全部资料逐级报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以文件或

其他方式予以确认和发布。

 

第三章企业签发、承兑及兑付

第十三条企业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

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后即交收款人。

企业须将已签发

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交给指定的开户银行留

存登记,供持票人和贴现银行查询。

指定开户银行要按照“商业

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附 1)查询内容予以查复配合。

第十四条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

上年末净资产的 40%;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6 个月;单笔金额不得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五条企业须在汇票到期日前按约定备足款项,用于兑

付到期汇票。

第四章背书转让

第十六条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一律采用记名

背书的方式;凡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背书

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没有汇票专用章开办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贴现背书时,

可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五五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

第十七条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其开户银行办

理贴现,也可到商业银行票据贴现窗口办理贴现。

第十八条贴现银行如遇资金紧缺情况,可持已贴现的商业

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请办理再

贴现。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对经公布的企业

办理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五五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指定开户银行要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企业

商业承兑汇票统计表》(附 2)。

第二十一条指定开户银行对企业超额度签发的商业承兑

汇票填制《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报告书》(附 3),及时报

送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企业

商业承兑汇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人民银行石

家庄中心支行报告。

 

第七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银行将对企业采取

警告、停止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以及取消优先办理贴现和

再贴现资格:

(一)凡发生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行为的企业,人民银行

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收回超额度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对签发并承兑无真实商品(劳务)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

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未及时报备指定开户银行以及提供和

发布虚假信息、故意拖延或拒绝合理查询的企业,报经人民银行

石家庄中心支行批准,停止对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转贴现和再贴现。

(三)对发生重大交易纠纷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企业,报经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批准,取消其优先办理贴现、再贴现资

格。

凡被停止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

行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

行按照一定的方式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

2.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统计表

3.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报告书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签发日期

汇票到期日

承兑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查询事项:

查询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查复事项:

查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送单位:

附 1

 

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

汇票号

票面

金额

签发

日期

到期

日期

收款企业

付款企业

本月累计签发

笔数:

                                    金额:

本月累计兑付

笔数:

                                    金额:

自年初累计签发

笔数:

                                    金额:

自年初累计兑付

笔数:

                                    金额:

本月未到期余额

笔数:

                                    金额:

签发企业:

               年  月  日           单位:

万元

附 2

 

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统计表

银 行 名 称

行          址

联 系 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超限额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

超限额汇票编号

签发日期

到期日期

票面金额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情况说明:

银行签章:

(公 章)

负责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人:

            联系电话:

附 3

 

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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