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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中心薪酬方案修改稿

号牌中心薪酬方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薪酬体系…………………………………………1

第三章薪酬结构…………………………………………2

第四章等级工资制………………………………………3

第五章计件工资制………………………………………4

第六章工资调整…………………………………………4

第七章工资特区…………………………………………5

第八章其他………………………………………………5

第九章附则………………………………………………7

第十章附表………………………………………………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号牌制作中心全体员工。

第二条目的

优化号牌中心薪资结构,体现岗位劳动差异,建立“适才适岗,适岗适酬,按岗取酬”的分配机制,实现薪资的合理分配,激励员工爱岗敬业,增强号牌中心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号牌中心生产经营目标。

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

第三条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全面系统地进行方案设计,结合号牌中心现有条件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政策,把岗薪制的建立与号牌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和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为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创造号牌中心安定、和谐的工作环境提供理论依据。

(二)、激励性原则:

根据岗位分析和评价结果,进行岗薪定位;将员工的履职结果与号牌中心效益挂钩,实现有效激励;通过岗薪设计中的条件安排,建立员工能上能下、合理流动和岗位竞争的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渐进性原则:

岗薪制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根据当前员工岗位能力和薪资状况,通过适当的平移,达到岗位工资的平稳过渡,力求改中求稳;同时体现在编人员的优越感。

第二步,根据号牌中心实际经营状况和岗位分析评价体系的逐步完善,对员工的岗薪级序予以调整,最终达到岗薪设计目标,让中心骨干得到应有的重视。

(四)、简化性原则:

简化现有工资项目,新的工资制度向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一步靠拢。

第二章薪酬体系

第四条薪酬体系分别采取二种不同方式:

方式一:

与中心年度绩效、季度绩效相关的等级工资制;方式二:

与中心生产品质相关的计件工资制。

实行等级工资制的员工是中心内从事例行工作。

包括管理职系中的中层管理人包括(如:

各部部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基层管理人员(如电脑维护、摄影师、文员、出纳、统计、质检)、技工员工(如:

机电维修、驾驶、仓库保管、普通员工人(如:

门卫、勤杂、食堂)等相关人员。

第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是中心内生产职系中的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岗位员工。

第六条特聘人员的薪酬参见工资特区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的薪酬参见中心相关规定。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八条中心员工薪酬结构如下:

(一)固定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二)浮动工资,包括奖金、效益工资(生产工人完成工时的超额率来确定月奖)、超额工资(计件);

(三)附加工资,包括岗位津贴、营养费、一般福利、其他福利。

三者(固定工资、浮动工资、附加工资)总额的基本比例为:

5:

3:

2

第九条固定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1)、岗位工资

在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最新工资套改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从肯定本单位员工的岗位价值和技能因素两方面出发。

根据号牌中心实际情况,同时采取一岗多薪,按岗位分档的方式确定工资等级。

具体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2、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从两方面来考核定级:

(1)、技术等级首先按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教育部门取得的学历或号牌中心的聘书(合同)为依据。

(2)、年终考核合格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具体以劳动部门的证书、教育部门取得的学历或号牌中心的聘书(合同)为标准。

具体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执行标准见附表二:

3、工龄工资:

在体现了员工的工作经验和服务年限对于号牌中心的贡献的同时又体现了在编员工的优越性。

具体表现为:

在编员工的工龄工资在号牌中心为30元/年,没有在号牌中心为10元/年。

聘用员工的工龄工资只计算在号牌中心的工作年限:

为在号牌中心内部的工龄工资为30元/年(超过一年者,未满二年者按一年计算,其他计算方式一样)。

号牌中心内部工龄为正式在号牌中心单位工作(含实习期)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浮动工资

(一)浮动工资包括效益工资、超额工资、奖金几种形式。

(二)效益工资与每月的考核结果挂钩,按生产工人完成工时的超额率来确定月奖的具体数额。

月奖按月计算,按月支付。

(三)超额工资专门对生产职系中的产品生产直接相关岗位员工,体现生产员工的技术与能力,具体数额按照基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计算办法参见中心原有规定。

(四)奖金与年度考核结果和中心年度运营情况挂钩,是在中心整体经营效益的基础上对员工的一种激励。

奖金在年中根据中心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附加工资

(一)附加工资包括岗位津贴、营养费、一般福利、其他福利

(二)附加工资是中心正式在册员工所能享受到一种福利待遇。

(三)营养费是中心为每一位员工发放的因岗位原因导致员工需要增加营养的津贴补给。

(四)一般福利是指员工在各个重大节日期间获得的中心为其发放的过节费和其他实物形式的收入。

(五)其他福利,是除一般福利外的福利如:

洗理费50元/月,女工15元/月卫生费。

第四章等级工资

第十二条等级工资是整个工资体系的基础,从员工的岗位价值和技能因素方面体现了员工的贡献。

员工的等级工资主要取决于当前的岗位性质。

采取一岗多薪,按技能分档的方式确定工资等级。

第十三条等级工资的用途

等级工资是确定员工收入中其他部分的基础,作为以下项目的计算基数:

(一)年底奖金的计算基数;

(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三)事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四)外派受训人员工资计算基数;

(五)其他基数。

第十四条确定等级工资的原则

(一)以岗定薪,薪随岗变,实现薪酬与岗位价值挂钩;

(二)以岗位价值为主、技能因素为辅,岗位与技能相结合;

(三)针对不同的职系设置晋级通道,鼓励不同专业人员专精所长;

(四)参考中心实际的收入状况确定薪酬水平,实现平稳过渡。

第十五条等级岗位的确定

(一)工资分级列等,把各岗位分级列等。

(二)确定初始等级。

按照岗位评价的分数将各个岗位对应到相应职系、相应等级。

(三)按职称调整。

根据聘任职称将员工对应到相应职称系列的相应等级。

具体参见附表一:

第五章计件工资制

第十六条计件工资制适用范围

计件工资制适用于生产职系中的生产员工。

第十七条计件工资制的工资结构

计件工资制收入=固定工资+超额工资+附加工资

第十八条计件工资制中发放基数参见中心有关规定。

第六章工资调整

第十九条中心工资调整原则是整体调整与个别调整结合。

第二十条中心工资整体调整形式是改变岗位工资值,调整周期与调整幅度根据中心效益与中心发展情况决定。

第二十一条个别调整根据员工个人年底考核结果和职称、岗位变动决定。

(一)根据考核结果调整。

连续三年内考核结果累计二“优”一“良”或以上者,以及连续五年考核结果为“良”者,工资等级在本职系本职称系列内晋升一级。

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员工工资等级下调一级,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或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处理。

(二)职称变动调整。

若员工聘任职称发生变动,则员工工资等级变动到当前岗位相应职称系列的工资等级。

(三)岗位变动调整。

若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则员工工资等级变动为相应岗位当前职称系列的工资等级。

第二十二条工资等级调整。

在调整岗位、职称系列的同时,须在对应工资等级的基础上按照该级差相应提高或降低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资等级调整过程中,若目前等级已经达到相应岗位、职称系列的最高档次,则工资等级不再变动。

第七章工资特区

第二十四条设立工资特区的目的

设立工资特区,使工资政策重点向对号牌中心有较大贡献、市场上稀缺的人力资源倾斜,目的是为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使号牌中心与外部人才市场接轨,提高号牌中心对关键人才的吸引力,增强中心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设立工资特区的原则

(一)谈判原则:

特区工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谈判确定;

(二)保密原则:

为保障特区员工的顺利工作,对工资特区的人员及其工资严格保密,员工之间禁止相互打探;

(三)限额原则:

特区人员数目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及发展情况限制总数,宁缺毋滥。

第二十六条工资特区人才的选拔

特区人才的选拔以外部招聘为主。

其条件为名优院校毕业生、号牌中心人力资源规划中急需或者必需的人才、行业内人才市场竞争激烈的稀缺人才。

第二十七条工资特区人才的淘汰

针对工资特区内的人才,年底根据合同进行年度考核。

有以下情况者自动退出人才特区:

(一)考核总分低于预定标准;

(二)人才供求关系变化,不再是市场稀缺人才。

第二十八条工资特区工资总额不超过中心工资总额的10%。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聘任职称

确定等级工资采用的是聘任职称。

聘任职称的确定以外部职称为主要依据,参考员工个人绩效和学历。

对于绩效优异者可以破格聘任,对于表现不佳者降级使用。

第三十条工作年限

实行本方案对原有工资体系进行调整时,考虑员工工作年限相应调整级别。

(一)取得当前职称8年以上(含8年)者晋升一级,15年以上(含15年)者晋升两级。

(二)在同类管理岗位上任职8年以上(含8年)者晋升一级,15年以上(含15年)者晋升两级。

(三)在管理岗位上的任职年限,自参与组建号牌中心起开始计算。

(四)若其工资等级已经达到该类岗位最高档次,则不考虑晋升。

(五)本方案正式实施后,不再考虑工作年限对薪酬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试用期工资标准

(一)试用期间专科以下(含专科)毕业生按照同岗位普通职员等级工资的70%发放,本科毕业生按照同岗位普通职员等级工资的80%发放,研究生按照同岗位主管职员等级工资的90%发放。

第三十二条加班费

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加班,而且不能安排调休者,中心发放其加班费。

每月按21.5个标准工作日计算,计算基数为等级工资。

加班费=加班天数*固定工资/21.5

第三十三条病事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病事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参见中心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副职代正职的情况,其岗位工资按正职岗位处理,但技术(职务)等级工资不变。

第三十五条中心同类岗位人数较多时,可以指定主管级员工。

主管级员工的工资等级在该岗位原有工资等级上向上浮动一级。

第三十六条对于待岗员工只发放固定工资中的岗位工资与工龄工资部分。

第三十七条对于中心外派培训的员工,每月发放其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考核系数根据外派时间长短决定。

第三十八条中心设立奖励基金,奖励中心绩效表现优异的员工。

具体数额由主任确定。

第三十九条年底奖金实际发生额的确定

年底奖金的实际发生额由中心整体效益确定。

由中心年底奖金总额分解到部门,然后由部门分解到个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方案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对于本方案所未规定的事项,则按号牌中心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附表一:

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标准表

对应岗位

岗位工资标准

在岗工作年限

中层管理人员—部长、主任

1200

15年以上(含15年)

1100

8年——15年(含8年)

1000

8年以下

中层管理人员—副部长、副主任

1100

15年以上(含15年)

1000

8年——15年(含8年)

900

8年以下

基层管理人员

1000

15年以上(含15年)

900

8年——15年(含8年)

800

8年以下

技术类员工

1000

15年以上(含15年)

900

8年——15年(含8年)

800

8年以下

普通员工

(后勤类与在编的生产员工)

800

15年以上(含15年)

750

8年——15年(含8年)

700

8年以下

普通员工

(聘用生产类员工)

700

15年以上(含15年)

650

8年——15年(含8年)

600

8年以下

附表二: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表

管理人员取职务工资。

技术、普通员工取技术等级工资,没有取得相关职称的均按初级工计算。

职称

职务工资

职称

技术等级工资

备注

部长、主任

500

高级技师(高级职称)

500

部长、副主任

400

技师(中级职称)

400

基层管理人员

300

高级工

300

中级工

250

初级工

200

如员工出现职务工资比技术等级工资高或低的情况,均按高的一方工资为该员工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解释:

(一)、中层管理人包括:

各部部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两部分员工:

一部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电脑维护、摄影师等。

另一部分为办公室普通员工(文员、出纳、统计、质检)

(三)、技工员工包括:

机电维修、驾驶、仓库保管:

(四)、普通员工人包括:

门卫、勤杂、食堂等岗位工作人员;

生产类员工:

为生产职系中的产品生产直接相关岗位员工

附表三:

学历和职称本着“二择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具体换算标准见下表:

学历

实用期满后等级标准

备注

博士研究生

技师(副主任)、

等级晋升标准参见相关规定

硕士研究生

技师(副主任)、

本科

高级工(基层管理人员)

大专

高级工(基层管理人员)

高中、中专

中级工

初中

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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