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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

BSZN-0502-2015/0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办事指南

 

2015-01-01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2015-01-01发布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并联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事项代码:

0502

分项名称:

1)新办

2)依申请变更;

3)有效期的延续;

4)依申请注销;

5)配套制度(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主动变更和撤回)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1、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2)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中心城以内(除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外)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沿岸及规划有建筑物所在的第一街坊,如沿岸及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则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街坊。

目前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两岸结构规划范围内沿两岸各200米范围控制。

淀山湖两岸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按照沪青平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500米范围控制。

(3)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红线范围5.28平方公里和规划控制范围1.4平方公里。

(4)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与总体规划相同层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的具体分工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项办法执行。

(5)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

包括国家级、市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国家级对外接待场所;重大地下工程和人防工程、部队营地和军事项目;安全保障设施;保密项目等。

(6)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2、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接受委托的市级管委会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审批对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但,下列建设项目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一)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

(三)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

5)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理意见。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且经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

5)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不符合保护技术规定要求的,且经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

6)建设项目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

7)各并联审批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三)有效期的延续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项目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无变化;

(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无变化。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项目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已有变化,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

(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已有变化,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

(四)依申请注销

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由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及各并联审批部门申请表格

原件

1

纸质

登录“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盖章

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报主体、设计单位、日照分析编制单位盖章

3

1/500或1/1000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以及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原件

图纸二份、电子盘片一份

电子

纸质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距离、建筑退界距离、后退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

4

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立面、剖面)及设计说明文本

原件

3

电子

纸质

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制作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设计师印章

5

分层面积表

原件

2

纸质

6

除总平面图外,须加送横断面、纵断面图(可选)

原件

2

纸质

属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

7

按有关规定加送有乙级规划资质以上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可选)

原件

1

电子

纸质

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提供,具体要求参照(沪规法〔2004〕0302号)文

8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核准制)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

复印件

1

纸质

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文件中,要求申报主体送审的其他相关文件、图纸(可选)

原件

1

纸质

11

文管、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

1

纸质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工程、立面改造工程以及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12

各并联审批部门所需要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部门申请材料告知单》)

13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可选)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申请报告及各并联审批部门申请表格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2

原核发的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及附图

原件

1

纸质

3

建设项目承诺书(可选)

原件

1

纸质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报主体、设计单位、日照分析编制单位盖章

4

1/500或1/1000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以及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可选)

原件

图纸二份、电子盘片一份

电子

纸质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距离、建筑退界距离、后退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系

5

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立面、剖面)及设计说明文本(可选)

原件

3

电子

纸质

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制作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设计师印章

6

分层面积表(可选)

原件

2

纸质

7

除总平面图外,须加送横断面、纵断面图(可选)

原件

2

纸质

属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

8

按有关规定加送有乙级规划资质以上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可选)

原件

各1

电子

纸质

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提供,具体要求参照(沪规法〔2004〕0302号)文

9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核准制)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可选)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可选)

复印件

1

纸质

1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文件中,要求申报主体送审的其他相关文件、图纸(可选)

原件

1

纸质

12

文管、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

1

纸质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工程、立面改造工程以及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13

各并联审批部门所需要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部门申请材料告知单》)(可选)

14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可选)

3、延续、依申请注销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延期、注销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2

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及附图

原件或

复印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申请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报告;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并联审批部门预审意见后,出具正式受理或材料补正的通知;在收到补正通知后申请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材料直接送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办理期限:

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及附图,证件样本附后。

证件有效期六个月,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受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2、网上申请

一书两证:

:

7001/ghyslz/

电子报建: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注:

可预约延时至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4

十四、投诉渠道

1、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

北京西路99号邮编:

200003

2、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3、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提前服务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建设单位可以统一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咨询。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提前服务材料交接签收单》,向需提供咨询服务的管理部门分送相关资料。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1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咨询意见,并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也可以由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转送建设单位。

(2)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采用并联审批的项目,各并联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提供以下内容的咨询服务:

审批事项中涉及专业性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

2、并联审批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制作《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征询单》,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分送并联审批部门及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在汇总并联审批部门意见后,经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

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会办、专家评审、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等。

2)适用情形

一般项目未取得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申请人首次申请办理。

申请受理后,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市政类项目的审批采用一般程序。

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经办处室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会办、专家评审、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等。

2)适用情形

市政类项目未取得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申请人首次申请办理。

申请受理后,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市政类项目的延期由受理窗口受理,市政类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审批事项由申请人向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局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同意变更、延续、补证、撤销注销的决定。

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调整的;

3)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4)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有效期延续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至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局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同意延续的决定。

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有效期届满前尚未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完成开工复验的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至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局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同意撤销的决定。

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申请文书样本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附录3、法律文件及标准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四、政府规章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五、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219号,经2012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文重新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0302号,经2012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文重新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政〔2004〕0305号,经2012年8月8日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文重新修改发布,继续生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4〕0306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市管范围内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二证”的通知》(沪规政〔2004〕0765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审理轨道交通车站及其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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