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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北京华天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

第四条工伤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第二章工伤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章第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条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

指损失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大拇指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7)肢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第九条具体伤残程度按照国家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进行确定。

第十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第十一条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第十二条较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第十三条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第十四条职业病: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十五条未遂事故:

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章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工伤事故管理,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其他部门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四章事故的紧急处理和上报

  第十九条紧急处理

  1、发生事故的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2、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和详细记录。

3、对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情况或在需要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事故救助和认定。

  第二十条报告

  1、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公司部门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发生事故部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

2、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3、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的调查程序

  1、未遂事故及轻伤事故由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表。

2、重伤事故由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并于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3、死亡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公司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点

  1、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

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工龄、本工种工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6)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

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

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的伤痕、为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

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第二十四条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13)其它。

2、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不良。

5)其它。

第二十五条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第二十六条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后,由部门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伤亡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处理意见》及《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核,由生产计划部归档。

第三十条工伤事故应及时通报公司各部门。

第三十一条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加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部门调查、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按规定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部门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生产计划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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