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协会新版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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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协会新版章程
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武术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推进武术运动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升全县性群众体育团体,是由各民间武术社团、武术馆校、其它含有正当地位武术社团组织和热爱武术事业个人组成,是武术行业全县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主动原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异文化遗产,提倡群众性武术运动开展和普及,努力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提升,发展武术事业,主动稳妥地推进武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收县文体广电新局、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机关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武术运动发展方针、政策,提出全县武术发展远景计划和带有指导性意见和提议;
(二)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异文化遗产,主动开展多种形式武术活动;
(三)根据文体广电局相关要求,组织、承接全县性或更高等级武术比赛活动;
(四)建立全县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提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提升;
(五)选拔和推荐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全县优异运动队集训,参与各级组织武术活动。
(六)组织和协调武术运动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负担武术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七)指导和配合各方面申请和协调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制品等;
(八)承接本县和上级武术机构委托相关武术运动方面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认可本会章程武术馆校及其它含有正当地位武术社团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审议经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武术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要求资格,参与本会组织举行武术活动;
(三)取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时向本会反应情况,或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
(五)主动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要交纳会费,逾期六个月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十二个月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要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行为,常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经过相关提案、决议;
(六)协商推选本会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县文体广电新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并聘用德高望重领导同志和社会贤达人士担任声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并经过本会重大活动事项;
(十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二)讨论决定和本会相关其它重大问题;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不超出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出两届。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中小学普及委员会、专业培训委员会、中老年健身委员会、社会活动及宣传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裁判委员会。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和相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名单,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第三十一条 武术协会下设各委员会职责:
(一)中小学普及委员会职责:
1、组织实施武术进校园活动开展;
2、在中小学中进行武术宣传;
3、组织开展好武术文化在各中小学普及、发展、提升。
(二)专业培训委员会职责
1、负责我县武术专业人才组织、培训、指导;
2、发觉选拔社会、团体、学校有条件武术爱好者进行一对一培训;
3、将优异武术人才对社会及上级武术部门输送;
(三)、老年健身委员会职责
1、宣传、发动、组织全县中老年人员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2、选择适宜中老年人锻炼科学正确练功方法,并进行指导;
3、定时举行中老年人体育武术健身比赛,并主动参与武术展演活动;
(四)、社会活动及宣传委员会职责
1、向社会各界主动宣传我县武术文化事业;
2、组织参与省、市、县举行武术演出及比赛活动;
3、主动参与小区、机关、企业文化活动;
4、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提升我县武术文化形象;
(五)、对外联络委员会职责
1、联络交往全国各地武术爱好者;
2、走出去,请进来,和各省市县武术高人进行相互学习,并对武术协会人员进行传、帮、带;
3、研究开发我县武术文化项目,对接国家政策,推进产业化运行;
(六)、裁判委员会职责:
l、推荐和选拔裁判员。
2、组织裁判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3、向上级推荐申报各级裁判员名单。
4、组织做好各项比赛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顾问和荣誉会员。
凡长久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纪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顾问称号;凡支持武术运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愿意为武术事业贡献力量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其它正当收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
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对协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金支出由主席和分管部门主任签字生效。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常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