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补偿占用耕地青苗构筑物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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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补偿占用耕地青苗构筑物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
征地补偿标准"30倍上限"有所突破
新华网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12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这个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干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
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
为此,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目的就是在考虑执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同时,想方设法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这位负责人说,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新版标准也只是一个过渡性措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将不断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出台“区片综合地价”等新的补偿办法。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行征地补偿。
(完)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管理,促进耕地开垦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费用。
第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五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编制全市年度耕地开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
开垦耕地的具体事务可以委托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缴纳。
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其中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
第九条 耕地开垦单位应当编制耕地开垦项目建议书,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被批准后,耕地开垦单位还应当编制耕地开垦项目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批准。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批准耕地开垦项目建议书和耕地开垦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条 耕地开垦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设计方案,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耕地开垦合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建议书和耕地开垦项目设计方案,将耕地开垦费拨付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耕地开垦合同的约定向耕地开垦单位支付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项目完成后20日内,由耕地开垦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土地登记;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的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收取耕地开垦费,应当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耕地开垦费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对耕地开垦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包括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以下称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面积。
第五条 在本市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
在本市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
占用基本农田、基本菜田的,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征收。
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减按70%征收。
第六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第八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设自用住宅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认定标准按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获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地原状的,可以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向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予以确认后应当依法退还。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获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园地,是指果园、桑园、茶园等以种植集约经营的经济型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为主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菜田,是指依据《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划定的基本菜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7〕99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 局会同市物价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5.羊舍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
6.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
7.简房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
8.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9.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
10.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3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配有上水和防寒沟。
普通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和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2.5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
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7米,长度约50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普通塑料大棚:
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12-14米,长度约50-60米,内部竹竿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11.围墙
包括:
水泥抹灰砖墙、清水砖墙、土坯墙。
12.场地
包括:
泥结碎石、素混凝土(200毫米)、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13.道路
包括:
泥结碎石道路、素混凝土道路(200毫米)、钢筋混凝土道路(250毫米)、沥青道路(2步灰土,300毫米,碎石垫层,沥青路面)。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分类
名称
单位
单价
1
非居住房屋
猪舍
平方米
600
简易猪舍
平方米
450
鸡房、鸭房
平方米
550
简易鸡房、鸭房
平方米
200
羊舍
平方米
350
简易牛棚
平方米
200
简屋
平方米
400
厕所
平方米
1000
简易厕所
平方米
220
2
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平方米
130
普通温室
平方米
90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
平方米
50
普通塑料大棚
平方米
30
3
围墙
围墙(水泥抹灰砖墙)
立方米
350
围墙(清水砖墙)
立方米
300
土坯墙
立方米
50
4
场地
泥结碎石
平方米
50
素混凝土(200毫米)
平方米
120
砖地面(立砖)
平方米
50
砖地面(平砖)
平方米
30
5
道路
泥结碎石道路
平方米
50
素混凝土道路(200毫米)
平方米
150
钢筋混凝土道路(250毫米)
平方米
220
沥青道路
平方米
170
6
坟墓
—
座
1500
二、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一)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二)对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分类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1
大
明
沟
浆砌石块
明沟横截面为梯形,沟渠跨度为2米,深1米,沟底边宽1米,沿明沟内表面砌20厘米厚片石。
延米
250
砖砌明沟
明沟横截面为梯形,沟渠跨度为2米,深1米,沟底边宽1米,沿明沟内表面砌24砖、抹水泥砂浆。
延米
220
2
机井
按机井深度计,不含水泵及管线(深度在300米左右)。
米
700
按机井深度计,不含水泵及管线(深度在500米左右)。
米
750
3
涵洞
盖板涵跨径(1.2米以下)
无涵管,底面铺0.5米厚毛石,毛石面上做0.2米厚混凝土,两侧砌0.4米厚毛石墙。
平方米
750
拱涵跨径(1.2米以下)
涵管直径1.2米,下铺0.5米厚毛石,毛石面上做0.2米厚混凝土,两侧砌0.4米厚毛石墙。
平方米
1000
4
涵管
—
直径2米
延米
3000
直径1.5米
延米
1000
直径1.2米
延米
750
直径1米
延米
500
直径0.8米
延米
300
直径0.6米
延米
300
直径0.3米
延米
150
5
电杆
水泥杆
有线8-10米
根
1800-2000
无线8-10米
根
600-800
木杆
有线6-7米
根
1600-1800
无线6-7米
根
400-600
三、苗木补偿标准
(一)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
(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
(四)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计算。
苗木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
元
苗木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胸径)
单价
杨树
株
胸径<5cm
10-20
株
5cm≦胸径<11cm
20-80
株
11cm≦胸径<20cm
80-300
柳树
株
胸径<5cm
10-20
株
5cm≦胸径<11cm
20-120
株
11cm≦胸径<20cm
120-300
白蜡
株
胸径<5cm
10-20
株
5cm≦胸径<11cm
20-200
株
11cm≦胸径<20cm
200-850
洋槐
株
胸径<5cm
10-20
株
5cm≦胸径<11cm
20-150
株
11cm≦胸径<20cm
150-300
榆树、臭椿
株
胸径<5cm
10-20
株
5cm≦胸径<11cm
20-120
株
11cm≦胸径<20cm
120-350
国槐
株
胸径<5cm
10-20
株
5cm≦胸径<11cm
20-150
株
11cm≦胸径<20cm
150-600
四、果树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1.幼果期是指果树从栽植起到第一次结果这一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幼果期年限不同。
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从定植到三年生以内;桃树、李、杏二年生以内;葡萄、枣一年生以内。
2.初果期是指果树开始结果到具有一定的经济产量这一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初果期年限不同。
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4-5年;桃、李、杏等树龄3-4年;葡萄、枣等树龄2年以内。
3.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6年以上,桃、李、杏等树龄4年以上,葡萄、枣3年树龄以上。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树,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果树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
元
项目类别
单位
生长周期
单价
梨、桃、苹果、柿子、杏、李子、红果、红枣
株
盛果期
300
初果期
150
幼果树
50
树苗
20
板栗、核桃
株
盛果期
1000
初果期
500
幼果树
200
树苗
20
冬枣
株
盛果期
400
初果期
200
幼果树
50
树苗
20
葡萄
株
盛果期
100
初果期
60
幼果树
30
树苗
10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一)补偿金额包括池塘开挖维护费用和养殖物补偿。
已清坑的只对池塘开挖维护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
元
项目类别
单位
补偿金额(元)
池养鱼
亩
7000
池养虾
亩
10000
池养蟹
亩
12000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
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青苗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
元
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粮食作物
小麦
亩
1200
玉米、豆类
亩
1100
水稻
亩
1400
经济作物及杂粮
棉花
亩
2000
杂粮
亩
2000
油料作物
亩
1500
西瓜、甜瓜
亩
4800
大棚蔬菜
日光节能温室
茄果类(包括辣椒、茄子、瓜类、西红柿等)
亩
20000
叶菜类(包括白菜、生菜、芹菜、菠菜、大白菜、油菜、油麦菜、茼蒿)
亩
8000
豆类蔬菜(包括豇豆、菜豆、荷兰豆)
亩
6500
冷棚
温室
茄果类(包括辣椒、茄子、瓜类、西红柿等)
亩
14400
叶菜类(包括白菜、生菜、芹菜、菠菜、大白菜、油菜、油麦菜、茼蒿)
亩
5600
豆类蔬菜(包括豇豆、菜豆、荷兰豆)
亩
5000
普通
温室
茄果类(包括辣椒、茄子、瓜类、西红柿等)
亩
9000
叶菜类(包括白菜、生菜、芹菜、菠菜、大白菜、油菜、油麦菜、茼蒿)
亩
6800
豆类蔬菜(包括豇豆、菜豆、荷兰豆)
亩
6500
露地地膜蔬菜
—
亩
5000
露地蔬菜
—
亩
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