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复习指南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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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复习指南1

 

2011年全国法院执行人员

综合素质考试复习指南

 

资料整理陈波李博龙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编印

 

二○一一年一月

2011年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复习指南

一、执行工作理念与精神

(一)执行理念

1.生道执行

生道,即使民生存之道。

首先,在执行之道思想上,“欲其生,而不欲其死。

其次,在执行决策的谋划上,“力求其生,力避其死”。

尽量采取措施让其生存下去,尽量避免企业死亡。

第三,在执行措施的实施上,要“勿暴勿残,生机与人”。

在执行中,要贯彻生命权、生存权重于债权的观念,注意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

第四,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只能保障一方时,“两死相逼,适法者生”。

维持守法的一方、诚信的一方、讲规则的一方的生机。

2.谦抑执行

所谓谦抑执行,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执行的目的,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或者权益,在采取手段时必须要适度,必须符合理性,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比例关系,或者要保持均衡。

一是一致性。

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方式、方法,必须要与执行活动追求的目的相一致。

二是必要性。

又称为最少侵害性,如果实现执行的目的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执行机构必须选择对被执行人的权益侵害最少、或者负面影响最小,或者成本最低的手段。

3.原情执行

原情执行,就是执法办案不仅考虑案件事实,还要考虑社会人情,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就是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试行区别对待,注重保障民生,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4.和谐执行

首先,要“寓教于执”。

“不教而诛谓之虐”。

执行工作要把教育、引导、宣传放在首位,着眼于通过做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在其既不接受宣传教育又不履行义务,才能采取执行措施。

其次,要文明执行。

在运用强制执行手段时,绝不能耍特权、耍威风,不能简单粗暴,一定要严格依法谨慎从事,文明执行,要规范自身的执行行为,使之符合文明社会的要求。

第三,要力促和解。

执行人员要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执行工作,要善于做沟通工作,善于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积极作用,促成双方达成谅解,构建共赢机制。

第四,构建双赢机制。

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既实现债权人权利,又帮助被执行人盘活资金。

5.经济执行

法院要尽可能的节省、降低执行成本。

既要考虑申请人的成本,又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成本,以最少的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依法合理分担各种成本,解决国家成本和个人成本的合理分担问题。

6.高效执行

第一,科学合理配置执行实施权,实施专业化操作。

第二,实行分段执行,明确责任。

第三,建立科学的分权运行机制。

第四,建立执行时限,要求执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动作。

第五,加大对消极执行的监督力度,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督办。

第六,要建立科学的执行绩效考核机制。

(二)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是由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行使相对分散,而单个执行人员权利过分集中。

同时,执行工作社会性、流动性强,跟复杂的社会环境接触多,与钱物打交道多,因而,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也多。

2.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是由执行队伍廉政建设的现状决定的。

近年来,执行领域已成为人民法院违法违纪行为高发区。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人员的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渠道不顺畅,监督手段不健全。

3.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是由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决定的。

与审判工作相比,执行工作起步晚,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司法解释滞后,在诸多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执法随意性大。

4.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是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央精神,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和机制是此次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5.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是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必须继续强化解决执行难的联动机制、威慑机制等长效机制的建设;必须加大构建执行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工作力度。

但是,正人先须正己,“治难”必先“治内”。

只有在继续加大治理外部环境和构建执行条件的同时,建立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执行难问题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要求

1.要提高认识,给予高度重视。

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事关执行工作的全局和长远发展,事关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事关执行的公正和效率,事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解决,事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前途和命运。

2.要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各级各地法院都要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要形成系统的制度,覆盖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特别是要针对执行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力争建立起防止执行工作中的腐败现象、防止执行消极不作为、防止乱作为的规章制度。

3.要高度重视制度和规范的针对性、有效性。

要提高制度和规范的质量,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理清问题,有的放,对症下药。

当前要认真解决好执行中的腐败问题、消极执行和乱执行三大问题。

二是要在机制建构上多动脑筋。

三是形成监督制约的闭合系统,使制度规范环环相扣、不留死角。

四是要依法有序引入外部监督制约力量。

4.要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的监督。

5.要以执行改革为契机,建立科学的分权运行机制。

科学界定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定权、执行实施权与执行救济权或者执行监督权的划分,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人员来行使。

要解决各种全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

 

6.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行公开制度。

一要进一步抓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三要通过名查暗访督促各项制度在基层得以落实。

7.要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

外部监督包括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当事人的监督。

必须正确认识、正确对待外部监督,做到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使外部监督规范化、理性化、科学化。

8.要继续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一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

二要继续抓好廉政建设,坚决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的规定。

三要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培养亲民、守纪、严谨、勤勉的工作作风。

四要加强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岗位学法活动,学习技能,提高执行能力。

(三)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补充:

全面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第一,执行工作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了必须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当前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和阶段决定了必须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多年来执行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决定了必须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从源头上、根本上治理执行难决定了必须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决定了必须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主要内容:

1.执行领导与联动机制

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防止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主要任务:

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帮助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查处非法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和重大涉执信访事件等。

联动机制。

将具有法定协助义务和工作配合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动员起来,及时、有效地协助法院执行,同时在法院内部整合审判和执行资源,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2.执行激励与惩戒机制

这一机制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全社会,充分运用正向或反向两个方面的激励手段,引导或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一种工作机制。

这些措施包括以下十方面:

强制申报财产、反规避措施、启动信用评级机制、民事强制措施、行政制裁措施、刑事制裁措施、市场规则措施、借助舆论力量、取消特殊主体的政治待遇或者荣誉称号、限制不履行义务者的高消费行为。

3.执行财产查控、处置和兑付机制

这一机制是指在金钱债权,执行法院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禁止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依照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变价或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主要任务包括:

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喜化报告内容、加大惩处力度)、建立被执行人财产集中查询制度、赋予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财产调查权、建立通过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协助执行网络、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和完善规避执行反制机制、完善有关评估、拍卖、变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加强执行和解力度、积极探索个案执行与破产整括执行的衔接、及时向申请人兑付执行款物。

4.执行救济与救助机制

执行救济。

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执行裁判机关通过行使执行异议处理权和执行裁判权予以保护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和方法。

主要任务包括:

对是否无故不受理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对是否受理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对是否拖延执行进行审查、对执行措施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对裁定中止、终结或撤销案件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对执行措施是否侵犯被执行人的执行赦免权进行审查、对是否误将案外人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予以强制执行进行审查、对参与分配方案异议进行审查

执行救助。

指在民事执行中,在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由国家按照特定程序和标准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救助,以解决执行当事人生活急需的一种司法救助行为。

5.执行监督与制约机制

第一,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合理界定执行审查决定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救济权和执行裁判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人员行使。

第二,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建立硬性规范标准,明确工作质量和效率达标要求,设立约束禁令。

第三,进一步实行执行公开,大力推行“阳光执行”。

第四,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则。

第五,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建立切实可行的执行差错分析机制以及违法、违纪及违规行为查纠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切实落实廉政监察员制度。

第七,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

第八,拓宽外部监督渠道。

第九,建立科学有效的执行信访制度。

6.执行管理与评价机制

第一,推进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强化执行流程管理,对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所有阶段和环节试行动态监管。

第三,全面加强执行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

第四,加强对下监督制度。

第五,建立科学的法院执行工作考评制度,规范执行考核评价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正确评价工作量和工作成果。

第六,建立执行人员个人办案绩效考核机制。

6.执行保障与创新机制

第一,组织保障。

在法院外部,依托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领导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二,队伍保障机制。

第三,物质保障机制。

第四,安全保障机制。

对于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建立和完善执行风险评估、执行预案、执行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等制度,尽可能避免或降低执行风险。

第五,创新保障机制。

(四)强化内部治理

抓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整体能力

要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树立起新时期执行队伍亲民、文明、负责、公正、高效、廉洁的新形象。

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三个优化、三个从严”。

1.优化执行权配置

执行权配置既要有利于监督制约,防止权利滥用,又要有利于协调动作,提高执行效率。

首先,要对执行权按照其性质和流程进行适度分解。

执行权大致可分为一下五种权利:

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执行监督权、执行标的分配处置权。

其次,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将各种执行权交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人员行使。

最后,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指挥。

2.优化组合执行人员

首先,要提升执行人员个体素质。

努力打造一支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素质高、能力强、作风优良的执行队伍。

第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第二,要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善于做群众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第三,要加强作风建设。

第四,要适时组织对执行人员的统一考试。

第五,要严把执行队伍的“进入关”。

其次,要对执行人员进行优化组合。

一要对执行人员进行分类优化组合。

二要对司法警察队伍和执行队伍实行有机整合。

3.优化评估工作绩效

首先,必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使之能较好体现质量与效率两个价值目标。

其次,要对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分别进行绩效考核和排位通报。

再次,要结合绩效考核,建立案件质量分析制度。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要进行责任分析,按照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严密规范执行行为

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行为规则,对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特别是针对财产调查与查封、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等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执行行为进行严密规范,对执行程序进行细化,做到有章可循。

5.严格廉洁自律

一是要强化警示教育。

二是要强化制度建设。

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

三是要强化监督制约。

四是要强化廉洁自律考核。

6.严肃追责违规行为

 

抓机制完善,切实保证执行工作规范运转

1.规定时间完成规定动作的流程管理机制

就是要对各类执行案件的受理、分案、移转、中止或终结等环节进行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质量标准、职责权限以及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的具体要求。

把执行工作的监管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

为确保各个环节能顺利衔接,节点控制是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基本特征。

2.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激励机制

一是要让被执行人不能规避。

要加大诉前财产保存的力度,掌握主动权;要积极建议推动财产登记实名制度。

二是要让被执行人不愿规避。

完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录入系统和查询平台,建立完善诚信机制,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作为信用等级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直接影响其商业信誉,促使其不想规避。

3.立审执的统一协调机制

在立案环节,要注意避免或消除执行风险。

一要注意诉前财产保存对执行的重要意义。

要依法大量运用财产保存,对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存申请,条件具备的应予以支持。

二要注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明确提示当事人胜诉时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增强执行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地收集被告方的财产线索。

在审判环节,要注意增强和扩大执行意愿。

一是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存措施,对某些生活困难、生产经营急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提前实现执行效果。

二是要注重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能当庭调解给付的尽量促成当庭给付;不能当庭给付的,也要引导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给付方案,便于今后执行。

三是要切实提高文书的质量,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避免因文书的质量不高,裁判表述有瑕疵,给执行带来不确定因素。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

“执行难”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很多案件仅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执结,必须在党委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联动制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5.跨地区执行的委托协调机制

解决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关键是克服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的体制、机制障碍,小粗地方法院的地方保护动力。

要建立执行工作全国法院统一协调机制,将受托案件纳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以及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绩效的目标考核内容;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6.快速有效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发现和查控机制

一是要联合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

二是要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

三是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体系。

7.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监控机制

一是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增强执行人员严格、依法、慎重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识,所有强制执行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方式和期限,不能滥用。

二是要严格强制执行措施决定的审批手续。

三是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及时备案。

8.公平公开公正的财产变现和参与分配机制

首先,要严格筛选进行法院评估、拍卖机构的名册。

其次,要增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透明度。

第三,要改进拍卖公告的方式。

可以书面同知行业协会,拓宽覆盖面。

9.被查控财产的清点保管机制

一要严格查封措施的程序。

二是要妥善保管被查控财产。

10.特殊群体的救助机制

要在党委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法院积极推动,建立规范的执行救助制度,以有效解决需要救助的特困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第一,严格控制救助范围。

第二,发放主体应由政法委或民政部门担负。

第三,救助资金发放之后,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第四,对申请人实施救助不代表被执行人义务免除。

11.执行不能案件的程序退出机制(法律程序上的一中拟制)

首先,要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界定标准。

只有在积极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第二,必须在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

第三,要加强对退出执行案件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件具备时应当恢复执行。

12.暴力抗法和群众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一是要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二是要建立案件执行风险评估机制。

三是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或机关的联系。

13.公正与效率平衡的执行救济机制

一方面要维护被执行人的异议、复议和申诉权。

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执行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与具体规则

优先权,从广义的角度,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用益权等。

从狭义的角度,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是指特种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基本含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个特殊主体或者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上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维持经济程序和实现实质公平。

2.性质不同

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对世性、担保性、价值性等性质。

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特定性、价值性、优先性、代位性、不可分性、追及性等性质。

3.根据不同

优先权为法定权利,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而担保物权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意思自治。

4.财产不同

优先权既可以存在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上,也可以存在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而担保物权只能存在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

5.公示不同

担保物权的设立、取得或者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原则。

而优先权的取得则不以占有和登记为要件,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6.效力不同

优先权不具有追及效力,而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优先权的标的物转让,该标的物上的优先权消灭,受让人不再承受原债权人的优先权。

优先权人不得再向该标的物的受让人主张优先权,优先权人只能对转让标的物的所得款项主张权利。

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让后,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

 

(二)优先权的种类

一般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

1.共益债务优先权

共益债务优先权,又称共益费用优先权,指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对债务人财产实行保管、清算、分配、诉讼等产生的费用,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

2.特定债权人的优先权

我国法律对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即职工工资、保险费用等作为特种债权优先清偿。

3.特定债务人的优先权

指法律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对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优先权,即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提供临时住房。

4.国家税收优先权

税收罚款部分不应享有优先权。

动产特别优先权

1.船舶优先权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运营人请求船员劳动报酬、保险费用、船舶运营中的人员伤亡赔偿、港口费、海滩救助费用的权利人,对产生该请求权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数个海损赔偿优先权存在时,后发生的优先受偿。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优先权消灭。

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行使,否则船舶优先权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优先权消灭。

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消灭。

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对救援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的债权,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后发生的先受偿。

3.动产占有优先权

不动产特别优先权

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动产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是法定的,无需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物权法》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②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③集体土地使用权。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该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的优先权性质。

2.不动产买卖优先权(此知识点非考点,作一般了解)

①出卖人的优先权。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其他金钱债权受偿。

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对出卖不动产的价款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债权的范围包括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未付价款,至于因迟延给付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定金赔偿等,不包括在内。

②买受人的优先权。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对买受人的优先权问题做了解释,买受人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抵押权人、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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