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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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现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案前[]号)、《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按当地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学。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园行为规范,近年年检合格。

并在申报日前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县(市)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科学保教。

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办园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三级幼儿园以上要求。

(三)合理收费。

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保教费按当地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收费。

(四)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独立完整,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

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

第五条实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愿申报认定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年月日前完成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核认定。

经过认定的幼儿园名单应当在月初通过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有异议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复查。

公示后发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单,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社会相关媒体上给予公开,其中市区的,于月底前书面报送市教育局、市物价局相关处室备案;县(市)的,于月初书面报送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备案。

第七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承诺书》,分别由幼儿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等备存。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幼儿园要在园门口醒目位置悬挂。

第三章规范和管理

第八条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以非营利为目的,办学盈余不对出资人分红而全部用于幼儿园发展。

区、县(市)政府应完善公共财政扶持奖励政策,设立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财政补助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资金,优先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市本级财政对区、县(市)民办学前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将以地方是否已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补助机制为前提条件。

将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等项目纳入核算中心或相关机构进行管理,并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规范使用补助经费。

此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保教费、政府资助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

区、县(市)政府应建立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激励机制,允许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等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

第九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其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十条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继续申报资格。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取消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资格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补助经费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

(二)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

(三)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四)每年未保障一定资金用于幼儿园持续发展,园所环境和设施设备陈旧,不能保持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水平的;

(五)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有乱收费、克扣幼儿伙食费现象的;

(六)管理疏漏,家长投诉较多的。

第十一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仔细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执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辖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考评,评估结果做为财政经费奖补的主要依据之一。

对未履行协议的,应责令其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及情节严重的,应勒令退出。

并停止相应年度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须提前一年向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后保教费收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接受幼儿园的退出申请,并对幼儿园接受政府补助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撤销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如在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同时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暂行年。

附件:

.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材料

.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表

附件

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材料

.《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审核表》(原件,加盖幼儿园公章,一式三份);

.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按政府规定的审计指引出具的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

.幼儿园登记资料复印件(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

.最新收费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审验原件,提交加盖幼儿园公章的复印件)及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后拟调整的收费标准;

.幼儿园本学年教育教案工作计划(含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安排表,加盖幼儿园公章);

.幼儿园上一学年度银行缴费凭证、银行代发薪证明材料、本年度银行帐(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本年度近个月教职工工资签领表;

.教职工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

杭州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报审核表

申报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所属街道(乡镇)社区

开园时间

办学证编号

园车

车牌号码

在园幼儿人数

班、数

教职工人数

保教费月

占地面积(平方M)

建筑面积(平方M)

近年来幼儿园投入

情况、幼儿园总资产

(万元)

所获国家、

省市区级奖项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时间:

年月日

区、县(市)教育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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