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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风电工程管理制度

华能阜新风彰北电场工程

监理制度

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风电阜新彰北项目监理部

2009年9月

1.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2.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3.质量问题/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4.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5.施工图纸会检管理制度

6.不符合项处理管理制度

15.

16.工程质量分析例会制度

17.

18.设备开箱检验制度

19.原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见证取样监理制度

20.平行检验监理制度

21.旁站监理制度

.

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及执行监督制度

GCJLZD-01

1.目的和范围

为了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编审质量,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以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施工和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工程各标段、各单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及执行监督。

2.编制依据/引用标准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5384—2007)。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公司2002年版)。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与编制要求》(计建设[1997]352号文)。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电公司2002年版)。

3.定义

略。

4.职责

施工单位

4.1.1施工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与执行,审查分包单位专业设计并监督执行。

4.1.2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执行。

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组织总设计、各标段施工组织设计与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5.工作内容与管理方法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程序。

5.1.1施工组织总设计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其他施工单位参与),内部会签完毕后,将送审稿交监理单位。

5.1.2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部内部审查会,提出监理意见,退回给编制单位,根据监理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报监理单位。

5.1.3一般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5.1.4有关单位履行会签确认手续,由原编制单位组织正式出版。

5.1.5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在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并审核批准完毕。

施工组织设计编审的主要内容

5.2.1工程概况。

5.2.2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周围环境概况。

5.2.3工程施工所需配套设施条件。

5.2.4施工项目划分及主要工程量。

5.2.5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计划。

5.2.6施工准备与临建工程(含力能供应方式及系统布置)。

5.2.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其文字说明。

5.2.8施工总进度计划。

5.2.9主要大型机械配备及主要施工机具配备清册。

主要施工方案和重大施工技术措施。

技术和物资供应计划。

质量控制目标与管理(含技术检验与计量监督)。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管理目标及管理。

“四新”推广应用与现代化管理(计算机网络应用)。

项目管理。

问题与建议。

管理方法

5.3.1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其认真贯彻实施。

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凡涉及增加临建面积,提高建筑标准,修改总平面及重大施工方案等,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5.3.2施工单位各级施工及技术负责人应将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之一,分级进行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了解并掌握有关部分,付诸实施。

各标段、各单项、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原则上不得开工。

5.各级施工及技术负责人应经常督促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或反映执行中的问题。

主要承建单位应明确项目总工程师负责施工组织总设计及本标段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检查工作。

5.3.4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建设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执行监督与检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监督,及时反映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对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经口头通知与书面通知仍不改正的单位,监理(建设)单位有权下达暂停施工令。

6.记录或表式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报审表(A-1表)。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标准封面格式(A-1附件)。

监理意见(B-3表)。

监理通知(B-1表)。

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编审及执行监督制度

GCJLZD-02

1.目的

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是指导施工活动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对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与投资控制起着十分重要作用。

为了对关键工序、特殊工程实施有效控制,保证编审质量,并对其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工程各标段、各单项施工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编审及执行监督

2.编制依据/引用标准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电公司2002年发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设计文件、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设备安装图等。

工程所在地区的调查和勘测资料。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A。

国家及行业现行的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3.定义:

略。

4.职责

施工单位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由施工工地(分包单位)编制,总包单位负责审核与内部批准,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定的方案必须认真执行。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主要及特殊方案、重要作业指导书,并监督其实施。

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涉及到重大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必须经建设单位审批的安全措施详见附录A),并监督其实施。

5.工作内容与管理方法

需要报批的方案

5.1.1工程开工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首先明确需报审的主要及特殊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明细与总包施工单位商定,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下发至承包商。

5.1.2主要和特殊工程施工方案包括:

5.1.2.1建筑工程:

土石方开挖,人工降水位工程,大体积砼施工,大型设备基础施工,予应力构件施工、结构吊装,消防报警工程及应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

5.1.2.2风电设备安装、新设备、新工艺,主要附属设备施工。

5.1.2.3升压站电气一、二设备安装、调试;大型电气设备干燥、新型母线施工、新型电缆头制作、场内架空线路架设安装及全场(风机箱变基础及升压站)防雷接地装置安装等。

5.1.2.4特殊材料或部件加工制作工艺。

5.1.2.5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等。

5.1.2.6进口设备安装。

方案编制内容

5.2.1工程概况

5.2.1.1本施工项目设计特点;

5.2.1.2本工程项目规模、工程量、主要材料量;

5.2.1.3本工程主要施工工艺说明;

5.2.2工程特点(现场情况);

5.2.3施工方法及主要技术措施;

5.2.4施工控制进度;

5.2.5施工机械、仪表、仪器、工器具配备计划;

5.2.6施工组织和人力资源计划安排;

5.2.7采取的安全技术及文明施工措施;

5.2.8质量保证措施、作业的质量标准及要求;

5.2.9环境要求、环保措施、道路及力能供应等;

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

5.3.1承包商按监理单位下发的需报审的主要及特殊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明细,根据施工进度要求,按正常程序编制、审核(内部运行完毕)后将方案送审稿一份送监理单位,送审前应填写施工方案报审表。

5.3.2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审查(必要时邀请建设单位参加),采取会议方式或个人审查方式提出书面审查修改意见,施工技术难度一般的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重要及特殊施工方案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监)审查签字后退还原编制单位。

5.3.3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补充修改后形成报批稿,交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出版,文字部分必须使用A4纸,图纸部分必须采用标准图幅并经有关人员会签;采用标准的方案封面,正式封面编制单位会签栏中,编制为分包单位,审核与批准为总承包单位。

5.3.4涉及重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时,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及安全监督人员参与审查,并在正式出版的方案标准封面上签字。

5.3.5主要及特殊工程施工方案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审批完毕。

5.3.6正式出版的施工方案交监理单位二份,同时报建设单位一份。

主要及特殊工程施工方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不必报监理工程师审批(认为需要报批的除外),由承包商内部组织编审和出版,但应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各一份备案。

承包商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

施工前应认真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后,交底人及被交底人对方案的实施负有相应的责任,应自觉主动地检查、监督方案的实施,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经口头通知与书面通知仍不纠正的单位可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经过审批的主要和特殊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需要修改时,必须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对擅自修改施工方案,造成的严重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6.报告与记录

专业施工组织专业设计、技术方案报审表。

(A-1)

正式出版的施工方案与作业指导书。

设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GCJLZD-03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工程的测量管理,明确测量管理程序及有关各方职责,使工程测量质量满足现行的国家与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施工测量范围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区总平面布置图为准。

本制度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工程各标段工程。

2.编制依据

新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2005(建筑工程篇)

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L/T5001-2004)

3.定义:

4.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场区控制网布设

4.1.1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院布置控制网桩(导线桩),由设计院提供测量技术报告书及控制点成果表,交建设单位签证验收。

3.1.2控制网桩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主要施工单位联合复查,三方共同签证后交付正式使用。

建筑方格网的设计与布设

3.2.1建筑方格网依据场区控制网及经批准的《场区建筑方格网及主厂房控制桩布设和施测方案》进行布设。

3.2.2建筑方格网应以主厂房轴线为主进行布设,布设的数量依据原电力部规范要求及具体情况确定。

3.2.3建筑方格网布设应兼顾输煤系统、烟囱、水塔及厂前区建(构)筑物的需要。

3.2.4建筑方格网由主体施工单位布设。

3.2.5建筑方格网布设完毕后,由布设单位提出测量报告表(包括施测图及平差计算)及测量成果,然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复查、验收,经有关方代表在测量成果报告表上签认后正式启用。

4.过程控制及方法

工作职责

4.1.1主体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测量工程师,其它施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测量人员,严格进行三级检查验收。

4.1.2施工单位在施测前应认真审核图纸,编制施测方案(施测任务书),绘制施测图,施工中应有完整的施测记录及计算书,以作为工程验收的资料。

重要工程项目的施测方案应上报监理公司审批。

4.1.3施测的技术要求、仪器精度、误差精度按国家与行业规范执行。

4.1.4监理单位负责进行第四级检查验收,负责主体工程及单位工程(含重要设备基础)定位及高程控制的复测与验收。

需要进行第四级检查验收的项目,依据有关验评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工作流程

4.2.1工程项目建筑方格网

4.2.1.1由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测量专职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作出施测方案,测量人员布设控制桩并作出定位报告书,交本单位工程技术或质量管理部门复查。

4.2.1.2本单位复查后,将施工测量报验单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第四级复查(测),复查合格后签字验收。

4.2.2单位工程(含重要设备基础)定位和高程控制

4.2.2.1由施工单位测量人员根据图纸要求,依据控制桩坐标和高程放出建(构)筑物定位轴线,报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检查验收后,报监理单位。

4.2.2.2单位工程定位放线,一般地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重要项目的定位放线,总监理师或分管副总监理师应参加复查。

4.2.3建(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

建(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2005年新版要求执行。

验收标准

4.3.1除应满足编制依据所列现行的国家与行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

测量控制网、桩的维护

4.4.1测量控制网、桩是建筑及安装工程进行平面控制与高程控制的基准,必须加强维护与管理。

4.4.2整个厂区控制网桩由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保护,单位工程控制桩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保护。

4.4.3为了有效的保护好控制桩,所有控制桩必须采取维护设施,加设维护栏杆,设立明显标志。

4.4.4所有施工单位都有维护(保护)控制桩的责任。

当施工地下(或地上)工程,某些控制桩可能要被破坏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应提前通知监理公司有关人员,会同施工单位总交及测量人员共同商定补救措施。

4.4.5对因野蛮施工造成控制桩损坏(包括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行政与经济处罚。

对于测量控制网点与建筑方格网点应定期进行复测。

监理工程师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所有测量记录的填写、整理与保管工作。

工程竣工时,建(构)筑物或大型设备主要轴线定位测量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变形、高程控制记录及水准点一览表等,需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移交建设单位。

5.记录、表式

工程控制网(建筑方格网)测量报验单(附标准样式)A-26

经监理单位签认的所有测量检验记录(采用国电公司新版的统一表式)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GCJLZD-04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工作的管理,使工程建设有序、规范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风电场工程所有正式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编制依据/引用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中的有关内容。

现行的国家、行业设计技术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规定等。

3.定义

略。

4.职责

建设单位为设计变更的牵头负责单位,主持一般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

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参与审查各类设计变更,监督施工单位执行设计变更。

施工单位负责小型设计变更的申请与审核,签收并认真执行一般及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负责小型设计、一般及重大设计变更签认。

5.管理内容与方法

设计变更的提出单位

5.1.1设计单位:

原图纸的设计单位发现问题,需修改或补充;

5.1.2建设单位:

对设计有疑义或发现问题,提出变更、修改意见;

5.1.3监理单位: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对设计文件提出变更、修改意见;

5.1.4设备制造厂家:

由于设备或设备制造厂家的原因提出变更;

5.1.5施工单位:

在图纸会检及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设计变更的分类

5.2.1小型设计变更:

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概(预)算费用的变更事项。

例如图纸尺寸的差错更正、原材料等强换算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问题处理等;

5.2.2一般设计变更:

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

变更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

5.2.3重大设计变更:

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和主要原材料及设备的代用等设计变更项目。

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

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5.3.1小型设备变更由施工地(队)提出,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管理部门审核,经专业监理工程师与设计院驻现场代表签字后生效;

5.3.2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认,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会签后下发施工单位执行;

5.3.3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提出工程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核准后交施工单位执行。

必要时需经原设计(概算)审批单位批准,同时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审查内容

5.4.1设计变更审查的原则

5.4.1.1设计变更不得降低使用标准;

5.4.1.2设计变更技术上必须可行、可靠;

5.4.1.3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须合理;

5.4.1.4设计变更引起的工艺变更不能太繁杂。

5.4.2设计变更审查的内容

5.4.2.1《设计变更》中,变更原因应具体明确,不得含糊其词,变更内容应表述清楚并附图。

5.4.2.2设计变更应有相应级别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不得出现超越职权范围的现象。

5.4.2.3设计变更的有关附件,包括合同与变更有关的信函、协议书等是否齐全。

5.4.2.4核算由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投资的变化。

5.4.3设计变更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5.4.3.1一般设计变更应由设计院派驻施工现场的工地代表处理;

5.4.3.2下列情况下,应由设计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签字,工地代表无权单独处理。

a)增加投资超过规定金额的设计变更;

b)改变原定主要设备规范或增减设备;

C)主要材料或大量的材料代用;

d)其它较大的设计变更。

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是设计图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变更施工。

施工单位无权擅自修改设计。

如需修改设计,应提出申请,办理批准签证手续后方可更改。

如发现擅自修改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有权暂停施工,并给予经济处罚。

为减少损失,施工单位在接到有关设计变更的工程联系单或通知单后,应立即停止原设计施工,然后按变更单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不按变更施工,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与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自负。

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及归档

5.9.1正式设计变更文件份数应不少于6份,提交建设单位2份,监理单位1份,施工单位2份,设计单位自存1份(多家施工单位执行同一设计变更时应增加份数,每多一个施工单位即需增加2份);

5.9.2各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不得丢失或损坏;

5.9.3当工程临时发生分包时,应由原承包单位负责将设计变更文件随同设计图纸一起提供给分包单位;

5.9.4编制竣工图时必须附设计变更文件(原件)。

6.报告和记录

小型设计变更审批单(A-17表)。

一般设计变更审批表(C-4表)。

原材料、半成品、加工件技术检验制度

GCJLZD-05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技术检验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阜新风电场三期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件的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2.编制依据/引用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2000年颁发)。

《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原电力部1995年颁发)。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颁发的有关材料(产品)标准。

对进口材料应依据相应的国外技术标准或合同技术条件。

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检验、试验标准;试验仪器、试验设备的技术说明和操作规程。

施工图纸、技术说明、设计变更通知及制造厂的产品技术条件等有效设计文件。

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监理合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

3.定义

略。

4.职责

执行谁采购、谁负责、谁送检的原则

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合格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有关(试验)人员负责按规定取样;向监理单位上报原材料合格证件与现场复验报告。

现场试验室负责按标准检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科学公正的试验报告。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出厂合格证件与现场复验报告,批准同意使用,并对现场取样进行见证,对现场试验室进行考核与监督。

建设单位有权检查施工单位、试验单位、监理单位的技术检验工作。

选择、确定检验和试验单位

5.1.1根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和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具体情况,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主要承包商共同确认检验和试验单位。

同时应得到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的认可。

5.1.2

确定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质量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施工图纸、技术说明、设计变更通知及制造厂的产品技术条件等有效设计文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共同确定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采用的质量标准。

确定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度

5.3.1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共同确定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度。

5.3.2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材料检验按《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执行,其他项目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检验的规定执行。

5.3.3安装工程在未下发《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前,按国家标准、电力施工验收规范及验标、设计图纸文件、火电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对提供关键部位的重要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生产厂家进行考察和产品验收。

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报验

5.5.1对不需要进行现场复验,仅需进行书面检验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先由承包单位内部对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出厂质量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进行审核。

审查合格,向监理单位提交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报验单(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主要原材料报审表。

5.5.2对需要进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即需要进行现场复验)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承包商内部对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进行外观自检和审查,自检合格,通知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外观检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报验单(附监理单位现场取样见证单、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

5.5.3对国外进口的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除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以及生产厂家的材质证件外,还必须有我国有关商检部门的技术检验合格证件。

5.5.4受监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必须对合格证件和质量保证书进行审查。

合格证件或质量保证书应标明钢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必要的金相检验结果和热处理工艺,数据不全应补检,检验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报验单(附监理单位现场取样见证单、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签署监理意见(同意/不同意使用)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现场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技术检验情况(可在监理月报中反映)。

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技术检验档案。

管理方法

5.10.1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的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材质审查和质量跟踪监督。

5.10.2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质量监督

(1)进厂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未经监理单位检验,已过质量保证期的材料、质量可靠性有怀疑的和复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加工、使用,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承包商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

(2)当某些检验项目或特殊检验项目承包单位(现场)试验室无资格与能力进行检验时,应上报监理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认可的试验室进行检验,否则,检测结果监理单位将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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