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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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第1栏:
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
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此栏可打“TOORDER”或“TOWHOMITMAY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
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2(、第3)栏国别内容与第12栏进口国保持一致,欧盟内部可视为一个整体。
第4栏:
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5栏:
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
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不得只写“AsPerInvoice”或“AsPerB/L”。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ATTACHMENT”。
第7栏:
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BULK”。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
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
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
(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42.02。
原产地标准:
(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
(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b)加拿大,填“F”。
原产地标准:
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c)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填“Y”,后加非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如“Y”48%。
原产地标准:
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d)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留空。
原产地标准:
原产成分的价值不少于该产品工厂成本价的50%。
第9栏:
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N.W.”;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10栏:
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1栏:
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第12栏:
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本证书不得涂改,不得加盖校对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CO)
第1栏:
出口方。
填写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
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的出票人。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要填写转口商时,应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不能直接打转口商。
第2栏:
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的买方或提单的通知人。
如果信用证需要,不显示收货人,则第二栏应加注“TOORDER”或“TOWHOMITMAYCONCERN”,但不能留空。
有转口商的同上。
第3栏:
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企业申报另外的信息例如装运日期等内容的,应符合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证书签发质量的前提下接受。
因船运或空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第2、第3栏不一致,可以接受。
如果提单上只显示到转运港信息,则建议加上“thentoXXXX(最终目的国)”。
第4栏:
目的国家/地区。
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国别、与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一定与第三栏显示的港口国别一致(提单显示的卸货港不一定是最终目的地港口)。
第5栏:
签证机构使用栏。
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6栏:
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ASPERINVOICENO…”或者“ASPERB/LNO…”。
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
第7栏:
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能明确归类到HS品目4位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
例如:
网球拍(TENNISRACKET),不打运动用品(SPORTINGGOODS),发票上多种品名,尽量合并,不一定与发票一样具体(除非信用证有要求)。
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
有包装的不能笼统地写几件;散装的,加注“INBULK”。
对于要求与信用证一致的仅有简单描述的情况须在括号内加注详细的品名描述。
电子申请书品名须与证书品名一致。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
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
商品编码。
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应将相应的品目全部填写上。
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
数量。
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
默认为毛重重量,如为净重应注明N.W.。
第10栏:
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按照出口正式商业发票(议付发票即结汇发票)填写,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
出口方申明。
申领员签字,中英文印章,填写申请地点和日期。
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
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发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第1栏:
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名称须与发票一致,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名称须与发票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此栏可打“TOORDER”或“TOWHOMITMAY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
官方使用栏。
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
第4栏:
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5栏:
税则号。
注明货物的4位数HS编码。
第6栏:
唛头与包装编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不得只写“AsPerInvoice”或“AsPerB/L”。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ATTACHMENT”。
第7栏:
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BULK”。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
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
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四条或第四条。
1.对完全原产的产品:
填写字母“A”。
2.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填写方法如下:
(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标准是≤55%)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加工费不记入累计成分内(例如不应出现“C”99%字样)。
(标准是≥60%)
3、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使用进口原料的标准是≤65%;成员国累计成分的要求是≥50%)
第9栏:
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N.W.”;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10栏:
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1栏:
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
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E)
第1栏:
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必须填明出口商在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等;不可填写香港、台湾等地的地址;亦不可填写(香港或台湾)公司。
第2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收货人的国别与3栏目的港所在国和11栏进口国一致;不可填写中间商名称、国别,以最终目的地为准。
第3栏:
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且言)。
此栏填写出运日期、运输工具船班航次、卸货港、运输路线和方式。
第4栏:
官方使用栏。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情况。
第5栏:
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
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不得只写“AsPerInvoice”或“AsPerB/L”。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ATTACHMENT”。
第7栏:
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及HS编码。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并列表示,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但具体牌名,货号等可不填,品名须与发票一致。
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前6位数。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一方是加填伪造内容。
第8栏:
原产地标准。
一、针对泰国、文莱、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老挝等六国的标准
(1)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
(2)非原产成分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
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
(3)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二、针对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菲律宾、缅甸等四国的标准:
(1)货物系中国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填“X”;
(2)货物在中国加工但并非为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货物在中国加工但并非为完全生产,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4)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第9栏:
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以重量计算的一般填毛重,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N.W.”。
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的价值,以FOB价计。
第10栏:
发票号码和日期。
如实填写不得留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发票号不得为1-10,只可一张发票对应一份证书。
第11栏:
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12栏:
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五、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F)
第1栏:
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必须填明出口商在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不可填写香港、台湾等地的地址;亦不可填写(香港或台湾)公司。
第2栏:
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生产商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的公司。
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tocompetentgovernmentalauthorityuponrequest)”。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3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收货人的国别与第4栏目的港所在国和第14栏进口国均为智利。
不可填写中间商名称、国别。
第4栏:
运输方式和路线。
注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及运输方式、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5栏:
官方使用栏。
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
备注栏。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出口商,生产商、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但不得填打境外公司。
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
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生产、制造字样,亦不可出现台湾民国字样。
第7栏:
项目编号。
注明项目编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8栏:
运输唛头及编号。
如没有唛头,则填N/M(NOMARK),如唛头字数较多或者含有特殊图案,则可在填打“SEEATTACHMENT”,签证时将唛头贴于证书背面;唛头不可出现其他国家、地区制造的字样,亦不可出现台湾民国字样。
第9栏:
包装数量、种类、品名。
注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并列表示,品名不能太笼统,但具体牌名,货号等可不填。
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BULK)”。
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10栏:
HS编码。
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11栏:
原产地标准。
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中国:
(1)在中国国境内完全获得生产,填“P”;
(2)含进口成份,且区域成分价值不少于货物FOB的40%,填“RVC”;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填“PSR”。
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尽量提供进口成分明细单。
第12栏:
毛重或其他数量。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N.W.”;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13栏:
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
此栏不得留空。
发票价值填写FOB价,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离岸价应为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价格。
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4栏:
出口商声明。
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写,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进口国为智利,申请地点为上海。
第15栏:
签证机构证明。
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签证印章,并应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申请地点与签证地点应保持一致。
签证日期须不晚于出运日期,且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相隔不得超过3天;补发、重发证书除外。
六、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第1栏:
出口人名称、地址、国别。
注明出口人合法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必须填明出口商在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不可填写香港、台湾等地的地址;亦不可填写(香港或台湾)公司。
第2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注明收货人合法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收货人的国别与第4栏目的港所在国和第11栏进口国均为巴基斯坦;不可填写中间商名称、国别。
第3栏:
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注明生产商合法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生产商必须为中国大陆境内的公司。
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
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toCustomsuponrequest)。
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4栏:
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
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5栏:
官方使用栏。
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
项目编号。
注明项目编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7栏:
商品品名、HS编码、包装数量与种类、唛头。
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
品名不能太笼统,但具体牌名,货号等可不填,品名须与发票一致,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并列表示。
每一项货物的HS编码应为货物进口国的6位HS编码。
如无唛头,则填N/M(NOMARK),如唛头字数较多或者特殊图案,则可在6栏填打“SEEATTACHMENT”,签证时将唛头贴于证书背面。
唛头不可出现其他国家、地区制造的字样,亦不可出现台湾民国字样。
第8栏:
原产地标准。
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中国:
(1)在中国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填“P”;
(2)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填单一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五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时,如这部分成份在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中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填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或
(4)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使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成员方,填“PSR”。
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尽量提供进口成分明细单。
第9栏:
数重量与出口货物FOB价。
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N.W.”;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价格。
第10栏: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第11栏:
备注栏。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生产、制造字样,亦不可出现台湾民国字样。
第12栏:
出口商声明。
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进口国为巴基斯坦,申请地点为上海。
第13栏:
签证机构证明。
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
申请地点与签证地点应保持一致。
签证日期须不晚于出运日期,且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相隔不得超过3天;补发、重发证书除外。
七、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1栏:
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2栏:
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在已知情况下: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Availabletotheauthorizedbodyuponrequest)”。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3栏: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
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5栏:
供进口国海关官方使用
留空
第6栏:
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信用证号等其他信息。
第7栏:
项目号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
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ATTACHMENT”。
第9栏:
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
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
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inbulk”。
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
HS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对应第9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1栏:
原产地标准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11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商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1栏
该货物符合第二十条规定(包括附件五所列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生产
WP
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附件五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第四章第一节的其他规定。
如果货物适用附件五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应注明百分比。
PSR
第12栏:
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它计量单位(升、立方米等)
毛重应填写“千克”。
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3栏:
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应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第14栏:
出口商申明
填写签字的地点及日期。
对于中国出口的货物,本栏必须由货物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对于新西兰出口至中国的货物,不必填写此栏。
第15栏:
证明
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八、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原产地证书
第一栏:
货物启运自(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
货物运输至(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三栏:
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应填写运输方式、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
第四栏:
供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第五栏:
项目号码
应填写项目号码。
第六栏:
唛头及包装号码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