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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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03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二〇一五年二月

前言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自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后,我省积极开展、努力开拓,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千余个项目经验的积累,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我省被列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之一;2012年10月,我省成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市场。

目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有关技术规范或导则尚未出台,该项工作缺乏统一的技术要求与约束,环境监理工作质量良莠不齐。

为更好地贯彻《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环发〔2012〕41号)的要求,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模式、指导环境监理单位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帮助建设单位在建设期落实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等措施,我们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理论探索成果,编制了本环境监理工作技术指南,其中一方面对工业类和非污染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方式、方法和内容等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另一方面还对环境监理报告、相关文件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了规范要求,期望能够为各环境监理单位提供技术依据、为行业规范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逐步提升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整体质量。

本技术指南由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编写、由浙江环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由于我们技术水平有限,此次编制工作难免有不当之处;同时环保形势快速发展也将带来新的要求和任务,我们将适时予以完善、修订。

 

1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开展的工作程序、各阶段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制要求,部分辐射类建设项目(如输变电工程)开展环境监理时可参考本技术指南内容。

2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a)环境监理单位通过研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工程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基础资料、踏勘现场制定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b)开展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c)针对采取驻地方式开展环境监理的生态类项目,在项目施工开始前,根据前期工作编制环境监理工作细则。

d)根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环境监理工作细则,开展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e)项目完工申请试运行,编制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

f)开展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完善主体工程、环保设施、生态保护措施及环保管理体系的落实及运行。

g)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编制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向建设单位移交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环境监理总体工作程序如图2-1所示:

 

图1-1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示意图

3环境监理工作方式

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行业类别及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驻场、旁站、巡检等合适的工作方式。

巡检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在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的前提下,按照一定频次对项目的建设现场开展巡检检查。

旁站是指在某些施工工序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可能对周围环境、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隐蔽工程等关键工程进行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对该施工工序和关键工程采取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活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有下列要求:

a)在项目施工期的重要节点,如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环保配套工程设备安装过程等,或施工工序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可能对周围环境、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时,进行现场监理时推荐采用旁站或加密巡检频次的方式;在监理时要按施工进度留取现场照片,并在相应工程的施工开始和结束时留取影像资料备查;隐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一般项目的地下雨污管网铺设、车间及罐区地面、污水集水池体的防腐防渗工程,填埋场(含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防渗导排工程等。

b)在项目试运行期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巡检频次,密切关注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环保工程的试运行情况,及时收集项目每月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废水处理设施日常监测数据、废水处理量、各类固废产生量等试运行数据。

c)除以上节点外,对建设进度正常的项目按不少于每1个月一次的频次对项目的施工情况开展常规的现场巡检工作,每次现场巡检工作必须以现场巡检日志、现场照片进行记录,并留档备查。

e)建设单位认为需采用驻场工作方式开展环境监理的,由环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具体的建设范围、投资强度等约定具体驻场细节,本技术指南不作强制要求。

f)开展环境监理所需现场设备包括:

交通车辆、测距仪、GPS仪、噪声仪等。

4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4.1工作记录制度

环境监理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应完成以下工作记录:

4.1.1监理现场巡检日志

监理人员进行日常现场巡检时应填写《环境监理现场巡检日志》(附表E-1),特别是涉及现场巡检发现的环保问题、环境事故等有关事项都应详细写入日志。

4.1.2现场旁站记录

环境监理在进行旁站检查应记录相关情况,包括对在旁站过程中做出的重大决定,对施工方的指示,发生的问题及解决建议,与工程有关的特殊问题,对下级的指示,工程进度或存在问题等。

4.2业务报告制度

向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报告工作包括日常工作报告、重大节点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

4.2.1日常工作报告

a)环境监理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向相应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b)环境监理单位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编制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编制要求具体见附录A规定),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针对项目存在重大变更或严重环保问题,应编制《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附表E-2)向建设单位反映,同时及时抄送负责项目审批和日常管理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4.2.2专题报告

a)对于复核技术资料及现场监理中发现的建设内容变化,应及时整理变化情况和初步分析材料,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题报告,并提醒建设单位及时按照环保法规要求完成相关环保手续的办理。

b)经环境监理多次提醒后,建设单位仍然拖延、消极应对或拒不落实有关环保措施或整改建议的,环境监理应及时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题报告并抄送负责日常管理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4.2.3重大节点工作报告

在项目申请环保试运行、环保竣工验收的重大节点时,环境监理单位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出具技术报告报送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陪同建设单位前往报告有关情况。

重大节点工作报告编制要求具体见附录C、D规定。

4.3函件来往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在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检检查时如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应向施工方下达《环境监理工作通知单》(附表E-3),需停工的下达《环境监理工程暂停令》(附表E-4),需返工的下达《环境监理工程返工令》(附表E-5),并负责对整改情况监督、闭合。

施工方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它方面的问题,需及时致函回复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单位在给施工方下达《环境监理工作通知单》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并将后续整改、闭合情况上报建设单位。

环境监理人员通过核查设计文件、现场巡检发现工程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存在调整、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存在环保问题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递交《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提出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落实。

建设单位应就整改措施和计划填写相关回复意见反馈环境监理单位。

环境监理定期编制定期报告报送建设单位。

4.4环境监理会议制度

环境监理应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情况组织召开环境监理会议,以讨论、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保问题;环境监理会议主要包括第一次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环境监理例会、环境监理专题会议等形式。

环境监理应将会议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及情况完整地记录下来,形成文字材料,成为约束履约各方行为的依据。

4.5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是提高参建各方环保意识的关键制度,环境监理应充分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宣传和培训的内容要包括施工期环保知识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等。

宣传的途径可以通过环境监理召开工地会议、出具简报下发、要求施工单位设置宣传牌等多种手段来宣传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保护培训具体可采取授课、讲座、考试等形式。

4.6档案管理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结合实际建立有关往来函、电处理;日常监理工作技术资料整理;技术资料归档管理等制度,定期将环境监理资料保存,内部备案及上报建设单位。

在项目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时,应汇总整理所有环境监理档案资料留档备查。

4.7质量保证制度

为保证和控制环境监理的工作质量,环境监理的工作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参加环境监理的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环境监理应严格按照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工作细则进行,并对期间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与总结报告须执行内部多级审核制度。

5.设计阶段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在设计阶段应收集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对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基础资料进行检查。

主要关注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变化情况、项目设计中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环保工程工艺路线选择的可行性经济性等。

如设计文件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变化,应提醒建设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指导建设单位处理变更事宜。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成果以《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汇总表》(附表E-6)体现。

5.1主体工程设计检查

对项目工程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相符性进行检查,了解项目存在的变化。

5.2环保配套工程设计检查

(1)检查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设计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落实,未落实的要以《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书面形式提醒建设单位增加相应设计内容,已落实的要对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符性进行审查。

(2)应在环保工程的工艺路线选择、设计方案比选等环节为建设单位提供环保咨询服务,对采用的治理技术、治理措施、污染物的最终处置方法和去向等提出合理建议。

5.3其他环保措施设计检查

结合环保管理的新要求,提醒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检查如地下水保护、防腐防渗、重金属污染防治等措施在设计文件中的落实情况。

6.施工阶段环境监理

施工期环境监理是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的全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是环境监理最重要的环节,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工程进度安排,开展环境监理现场工作,对项目施工行为和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本阶段环境监理内容包括项目批建符合性、环保“三同时”、施工行为环保达标措施、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监理、事故应急措施、环保管理制度、“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等。

6.1施工阶段

6.1.1工业类建设项目

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展,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结合项目技术指南和资料复核情况,开展落实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工作,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批建符合情况及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6.1.1.1现场踏勘记录。

环境监理单位进场后,需实地调查项目原始现状,通过文字、影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周边主要环境敏感点,留下原始资料。

6.1.1.2施工开始前向建设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交底;施工过程中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工程进度安排。

对项目工程的实际建设情况和进度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项目主体及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生产设备及工艺、事故应急措施、“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及“前置条件”落实情况等。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保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解决。

6.1.1.3通过现场监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保持一致,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设计要求。

6.1.1.4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对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清点已安装的主要生产设备,核查产品生产工艺,检查公用配套工程的建设情况。

清点主生产设备应随着设备安装进度逐步进行;核查产品生产工艺和公用配套工程建设情况可结合核对设计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

6.1.1.5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检查项目“以新带老”落实情况。

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原有项目提出的淘汰落后设备、改进生产工艺、完善三废治理措施等整改要求。

6.1.1.6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按照《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项目本身特点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检查事故应急池、罐区围堰、雨水排放口应急闸门及事故废水收集管道等事故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6.1.1.7关注大气环境保护等防护距离内居民点的拆迁进展情况。

对防护距离内出现的新增环境敏感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8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要求的项目前置条件,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或与当地政府协调落实。

项目前置条件一般有削减总量需淘汰的落后产能、区域内纳污管网及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建设进度、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装置及其他在项目投产前必须完成的工作。

6.1.1.9协助建设单位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协助建设单位针对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建立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操作规程。

督促建设单位完成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能力的建设工作。

6.1.1.10建设单位落实各类环保相关协议、手续的办理工作。

环保相关协议、手续主要包括

a)污水纳管协议

b)集中供汽(气)协议

c)锅炉燃料含硫率检测报告

d)各类固废委托处置协议

e)危险废物年度产生计划/转移计划及报批手续

f)副产物纳入营业执照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及综合利用协议

g)其他环保相关协议、手续。

6.1.1.11建设单位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环保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如通过组织专家对项目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工艺提出优化建议,以促进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

6.1.1.12因环境问题引起公众投诉事件时,突出环境监理作为独立第三方角色,从技术方面对项目建设的环保内容进行解释宣传。

6.1.2生态类建设项目

针对生态类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施工期以监督指导施工单位落实相应环保措施为主,最大可能的减小因工程的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6.1.2.1审核施工承包合同和施工单位编报的施工组织材料。

重点是审核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环境保护专项条款和对施工污染防治方案的审核,其中要审核施工工序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等是否适当和充分,并提出合理建议。

环境监理单位需审查施工单位编报的施工组织材料(建议施工单位编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环保专篇)》为宜),施工组织材料应包括对各施工工艺及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介绍,同时针对施工带来的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环境破坏提出相应的治理和保护措施;还应提出对施工人员环保意识的宣教、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措施等。

环境监理对其中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施工过程的环保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此外,在本阶段环境监理单位还需审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地方案、取(弃)土场选址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临时用地的恢复计划是否可行。

6.1.2.2审核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督促建立环保责任体系

检查施工承包合同中环境保护专项条款,同时应检查施工单位所建立和落实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针对环境敏感区,尤其是涉及珍稀保护动物迁徙、产卵、洄游等特殊时期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会明确要求施工期应采取的相应保护措施,在审核中应重点关注。

6.1.2.3环境监理会议制度

建立环境监理会议制度,用于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保问题。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或召开环境监理专题会议,由环境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交底,阐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目标,明确环境监理的关注点与监理要求,并建立沟通网络;将各标段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下发施工单位。

第一次环境监理会议宜在环境监理单位进场后即召开。

6.1.2.4现场踏勘记录

环境监理单位进场后,需实地调查项目原始现状,通过文字、影像等方式记录周边主要居住点、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情况,同时对工程计划的施工临时用地、取(弃)土(渣)场和拌合场拟用地等进行记录,为后期恢复留下原始资料。

6.1.2.5施工期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人员依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细则)及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材料,对施工过程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

a)环境保护达标环境监理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物排放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

对污(废)水防治措施环境监理。

施工区域污(废)水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和施工人员临时生活产生的污(废)水,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理。

施工区域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粉尘,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施工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空气环境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对固体废物防治措施环境监理。

施工区域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产生的弃土、弃渣和生活垃圾,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妥善委托处置,达到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对噪声防治措施环境监理。

施工区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工序或机械的强烈噪声或振动,要求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施工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声环境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重点是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区施工的单位,避免噪声扰民。

b)生态保护措施环境监理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包括各种迁移、隔离、改善栖息地环境、生态补偿等各方面措施。

同时对人群健康措施也要进行检查,包括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可靠、预防传染疾病、提供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措施。

在水运疏浚工程施工中,应监督施工单位减少超挖方量、控制装舱溢流对水体产生的影响、缩短试喷时间、审核疏浚方案并避开鱼类产卵、洄游季节。

对疏浚物最终处置方式上,应尽量减少抛泥作业,严格监控吹泥区溢流口SS排放,抛泥作业应满足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要求。

在交通运输工程隧道施工中,如采用爆破形式开挖隧道,将产生强噪声、振动,应考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还要考虑炸药残留的影响,考虑含残留炸药的隧道涌水外排对下游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如下游有敏感水体应采用环保型炸药。

道路桥梁施工应尽可能在枯水期,尽量采用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

在油/气长输管线工程施工中,管线穿越采用的施工方式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开展,在穿越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优先考虑采用定向钻、隧道(盾构、人工钻爆)等施工方式;采用大开挖方式穿越河道时应选择枯水期,且弃渣必须清出河道。

隧道施工产生的弃渣、钻屑和废弃泥浆严禁弃于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内。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应关注施工期鱼类等水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措施的落实,把控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及排放去向,避免砂石料生产系统等施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关注水库分层取水、过鱼设施、最小下泄流量保障措施等运营期生态保护设施的“三同时”情况。

6.1.2.6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有施工期环境监测要求的,协助建设单位指导环境监测单位编制施工期环境监测方案,并监督其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时,监测点位/断面、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频次等相关技术要求满足环境监测合同以及环境监测方案要求。

6.1.2.7施工污染防治效果检查

环境监理单位对分项或分部完工后的施工污染防治效果进行环境达标检查,对防治效果未达标的工程措施,提出整改要求,监督其改进完善直至符合环保要求。

6.1.2.8施工结束后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遗留环境问题进行处理。

主要检查内容有:

取(弃)土场整治、临时设施拆除,如临时用房、沉淀池、化粪池等的拆除,道路(便道、便桥)及预制(拌和)场地和砂石骨料生产场地平整、生活及建筑垃圾的处置、边坡整治、绿化等生态恢复和补偿情况。

6.1.2.9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参与处理项目环境污染事故,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污染事故责任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治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6.1.2.10发生因环境问题引起的公众投诉事件时,突出环境监理作为独立第三方角色,从技术方面对项目建设的环保内容进行解释宣传。

6.1.2.11资料管理工作。

收集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文件、验收签证等相关资料,并建立统计台帐,为项目后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打下基础。

6.2申报试运行

在项目完成建设,准备申请试运行前,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退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已完成的工作回顾梳理,整理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所形成的相关材料。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办理试运行手续。

7.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

监理建设项目调试试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环保工程的试运行情况。

(1)主体工程

对于工业类建设项目,应掌握建设项目各生产线试运行进展情况,结合实际生产流程调查各类污染物实际排放点位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比较;关注各产品生产负荷,以批次产量或月产量为基础,核算各产品年产量,并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量进行比对,出入较大的应分析缘由;了解各主要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对原辅材料消耗(包括名称、规格、单位产品消耗量和年消耗量等)要以表格形式表达,对实际的批次耗量或年耗量进行核算,并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量进行比对,出入较大的应需分析缘由,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于生态类建设项目,应关注试运行后主体工程对周围环境及社会区域的影响情况,如水利水电项目蓄水发电后对下游水体的影响,动物通道(鱼道)和鱼类增殖站等建成后的实际运行效果;交通项目投用后交通噪声对沿线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掌握沿线实际敏感点的变化情况,明确有无新增敏感点及新增敏感点位置,针对新增敏感点提出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建议;针对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应关注生态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2)配套环保工程

对于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在试运行阶段应重点关注配套环保工程试运行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关注各类污染物的实际产生情况,收集、处理和排放方式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

2.关注废水、废气、固废等环保配套设施的调试进展情况,应取得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的调试报告,根据日常监测数据和调试报告数据分析废水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如RTO焚烧炉等)的运行情况,对废水治理设施应至少分别计算分析物化单元和生化单元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效率;统计试生产期间企业用水量、回用水量及污水排放量,并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量进行比对,出入较大的需分析缘由;

3.核实各类固体废弃物实际产生量和处置量,并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量进行比对,出入较大的需分析缘由;

4.关注雨水排放口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情况;

5.收集各类在线监测装置试运行记录;

6.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试运行前尚未落实的环保要求以及试运行时环保部门提出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7.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中要求的“以新带老”措施运行效果;

8.针对异地迁建项目,检查退役场地治理等相关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

9.试运行过程中,各项配套环保措施未按要求运行、使用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落实的,应至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对于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在试运行阶段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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