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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总

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

基本概念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对象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工作步骤

1、汇算。

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

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

企业的纳税年度

正常情况: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大多数企业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报,税局集中在5月底进行扣款。

一、【政策】如何应对2016汇算清缴?

对于企业而言,要做好汇算清缴,该如何应对呢?

提醒,要做好汇算清缴,有5个政策重点要关注。

第一个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该政策实际上是放宽性政策,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利好的政策。

财税〔2016〕45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来确认转让收入。

这是该文件的要点。

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而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市场售价。

捐赠额是股权历史成本=受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上金额。

另外,受赠对象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而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也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外捐赠。

企业向我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这个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是会计利润的1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政策执行时间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第二个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80号公告明确了两项政策内容,其中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是个利好政策。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一项是完善性的政策,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这些情形是指: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80号公告施行时间是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个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1号)。

81号公告主要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出台的进一步明确政策,也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

81号公告在退税判定时间上往前移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81号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第四个政策是关于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这也是一项利好政策,它涉及两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这两个政策明确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的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如果全部为股票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如果除了股权以外,对方还支付一部分现金,不能适用该政策。

技术成果所有权是不能分割,对方有一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该企业或个人等于获取的不全部都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因此就不能适用这个政策。

 

第五个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该政策从2016年开始执行,有些变化纳税人需要关注。

首先,什么样的研发活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过去按是否符合领域来判定,现在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

比如研发活动如果属于常规性的技术升级,就不属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其次,该政策对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增加了,比如说研究人员、外聘人员相应的支出也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

再次,企业委托其他境内单位和个人研发所发生的支出,80%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最后,管理要求更规范,要求企业设置研发费辅助核算账目,要求企业有健全的核算体系,这比以前要求严格。

2016年,纳税人面临两个重大变化,第一个变化就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纳税人完全要按照增值税的管理方式来缴纳增值税,对票据的管理和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

第二个变化是全国上线了金税三期,纳税人面对新的征管程序。

金税三期强大的功能是对发票的比对以及相应的风险防控。

金税三期上线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有影响。

2017年纳税人是第一次在金税三期系统上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要适应金税三期的要求,有些程序、有些填报的内容,原来能通过,现在就有可能通不过。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10项扣除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捐赠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七、职工工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财税[2009]29号)规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2、(财税[2009]29号)规定: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含本数)计算限额。

那么,2016年又出台了哪些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政策法规呢?

8项出台新政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

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次政策调整,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并且,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此外,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放宽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新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细化明确了认定条件的指标;修订了技术领域内容。

研发费用方面,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从不低于6%改为不低于5%。

认定条件方面,增加了两条要求:

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新办法调整了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调整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公益股权捐赠扣除办法明确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取得成本以及开具捐赠票据等问题。

该公告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4.预付卡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5.股权激励行权可以递延纳税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再度完善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活力的税收政策。

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两个方面。

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票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同时,调整增加了递延纳税的选择。

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6.存款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201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该政策追溯到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7.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明确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发生资产移送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明确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了解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接下来再看每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应重点关注那些已经进了费用,但还没有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支出。

容易有争议的主要有:

与个人发生的交易、农产品采购、与金融机构的费用结算凭据、集团内的内部交易、境外业务。

核心就是尽可能获得允许抵扣的有效凭据。

当然,并不是只要有有效凭据就全部都能扣除,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很多特殊规定,也会影响到年终的汇算清缴。

经常会遇到的以下这样一些情况,在年底时尤其需要注意。

6项注意事项

一、工资扣除

1、关于职工薪酬的税前抵扣规定绝对是很复杂的,须有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而且针对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都分别有规定,还有各种补充条款。

2、职工福利费有税前扣除比例,而固定与工资同时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可作为工资扣除,这就需要公司在设置薪酬体系时要考虑到福利制度。

个人的交通费、通讯费各税务分局都会有标准,标准内部分不需要缴纳个税也是允许税前扣除。

3、还有就是劳务费用,是纳入工资还是作为劳务费跟签订的合同有关,也是需要仔细考虑的,如果没有代扣个税很可能还会被处罚,就不光是不能税前抵扣的问题了。

4、 残疾人工资允许加计扣除,这要准备单独列式哦,因此还有很多企业找残疾人证挂靠,总感觉有点用歪了。

5、商业保险也很讨厌,主要是税务局对这部分的规定一直是模棱两可的。

二、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都是有按照销售营收限定比例,所以一定要提前有预算,现在广告费那么高,所得税税率也那么高。

还有招待费不仅是不能超出还明文规定40%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能不进招待费的当然不要进招待费咯,这个想必大家都心如明镜。

三、资产减值损失

这是税务局认为企业调节所得税的窗口,也是重点关注的地方,应收账款的坏账、资产的减值、存货的报废等,不是企业想做就做了那么简单,必须有完整的明细说明,具体计提的方法还需要在税务局备案,最后的纳税申报表中也需要进行详细的区分。

所以在12月针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做一次彻底的清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会议费支出

须有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才能进行税前抵扣,所以如果之前的会议资料不够详细,赶紧补全吧。

五、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在核算时应该针对这类进行区分,别本是可以抵扣的最后也被界定为不可抵扣了。

六、预提费用

这也是被税务局关注的重点哦,不管是税务还是核算,中国都是遵循权责发生制,预提费用通常还没有发生但预计会发生的,多数情况并没能拿到相应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要求做调增处理。

所以年底前的预提费用要清理掉啊别拖到下一年,除非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就是应该当年承担的,常见的如工资。

所有这些扣除凭证,事实上都是在平时经济业务发生时获取的,建议是把对扣除凭证有效性的筹划和把控提前,战略规划环节要考虑到业务模式下票据的规范性,核算环节做好票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检查。

把问题在核算前搞定是最省事的,年末的工作量会少很多。

具体到年末要做的就是,对对本年度的核算开展自查和纠错处理,尽量将问题在12月关账前调整到位,尽量规避可能的纳税调整项目,尽可能做到纳税申报和企业财务核算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当然有些项目是因为会计核算和税务法规的差异导致的,无法避免,比如存货跌价,计提的坏账准备。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自查注意事项

我们每年做汇算清缴时,都需要同时报送企业的会计报表。

因此要特别注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的关系:

1、会计报表的逻辑关系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要匹配

注意会计报表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会计报表的损益数据与所得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主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匹配?

2、企业所得税报表和会计利润的关系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基本调整事项是否在申报表中体现?

可查看申报姐的推送:

【实务】财务老司机告诉你:

企业所得税报表和利润表有什么关系?

(戳此链接可直接回顾)

3、注意会计确认费用冲减利润,税法不予扣除的项目,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坏账损失等。

在自查过程中对于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也应特别注意防范一些风险点:

1、经营收入

风险描述:

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

如:

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

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自查方法:

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确认的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

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2、其他收入

风险描述:

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

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

如:

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账,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

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四、核定征收企业汇算清缴需关注事项

采用定期定额的纳税人,无需汇算清缴;按收入定率纳税的(带征),需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提醒关注以下事项:

1、核定VS查账征收,哪种更划算:

部分行业利润率较低,应税所得率核定过高,可能导致多缴税。

例如,广州市建筑企业,多数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8%、10%,少数企业被核定为13%、14%甚至更高。

营改增之后,在已规范取得发票的基础上仍采用核定征收,可能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见后附案例)。

对此,企业可以考虑的是申请降低核定应税所得率、申请转为查账征收等(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缴纳个税,那就好办多了);

2、核定征收计税基础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明确的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没有提到可以差额征税,而广州地税2008、2011年的文件,以及上述图片中广州地税的答复,均认可按差额计税基础作为应税收入额,对于建筑企业存在分包情形或者是有其他差额计税情形的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相关事项,利用好该政策;

3、是否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核定征收企业同样可以适用小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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