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技术实务科目重点知识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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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技术实务科目重点知识归纳

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燃烧基础知识

1、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2、燃烧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

3、燃烧的三个必要条件(着火三角形):

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这是无焰燃烧的必要条件。

4、大部分燃烧的四个必要条件(着火四面体):

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和链式反应自由基。

这是有焰燃烧的必要条件。

5、可燃物按其化学组成,分为无机可燃物和有机可燃物;按其处所的状态,可分为固体可燃物、液体可燃物和气体可燃物。

6、常见的引火源有:

明火,电弧、电火花,雷击,高温,自燃引火源。

7、燃烧分类:

按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可分为着火和爆炸;

按燃烧物形态,可分为固体燃烧、液体燃烧和气体燃烧。

8、着火分为点燃和自燃;

自燃分为化学自燃和热自燃。

9、气体燃烧分为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扩散燃烧比较稳定,火焰不运动,不会发生回火现象;

预混燃烧速度快,不扩散,会发生回火现象。

10、液体燃烧的方式有:

闪燃、沸溢和喷溅。

11、液态烃类燃烧时产生橘色火焰和黑烟;醇类燃烧时产生蓝色火焰,几乎不产生烟。

12、含有水分、粘性较大原油、重油、沥青油等有扬沸现象(沸溢和喷溅)。

发生沸溢的时间比发生喷溅的时间早。

13、固体燃烧方式有:

表面燃烧、蒸发燃烧、分解燃烧、阴燃(熏烟燃烧)和动力燃烧(爆炸)五种。

14、属于蒸发燃烧的有:

樟脑、萘、松香、沥青、蜡烛、硫、磷、钾、钠等。

属于表面燃烧的有:

木炭、焦炭、铁、铜等。

属于分解燃烧的有:

木材、煤、合成塑料、钙塑材料等。

属于阴燃的有:

大量堆积的煤、纸张、稻草、锯末等。

15、阴燃是固体特有燃烧方式。

16、几种常见液体的闪点:

汽油-50,煤油38-74,酒精12,松节油35,甲醇11。

17、燃烧生成的气体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丙烯醛、氯化氢等。

两种主要燃烧产物是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常见的有毒气体有:

HCN(氢化氰)、NH3(氨气)、HCI(氯化氢)、SO2、CO、NO2等。

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

1、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2、火灾的分类:

按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分为A、B、C、D、E、F类火灾;

按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

3、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火灾;

C类火灾:

气体火灾;

D类火灾:

金属火灾;

E类火灾:

带电火灾;

F类火灾: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4、特别重大火灾:

30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及以上重伤,可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及以上;

重大火灾:

10人及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及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财产损失5千万及5千万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火灾:

3人及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千万及1千万以上5千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一般火灾: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千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5、火灾的危害性:

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6、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玩火,放火,雷击。

7、热传递的三种基本方式:

传导、对流和辐射。

8、火灾发生过程中,通风孔洞面积越大,对流越快;通风孔洞位置越高,对流越快。

9、烟气的扩散流动速度与烟气的温度和流动方向有关;水平流动速度较慢,在火灾初期为0.1-0.3米每秒,中期为0.5-0.8米每秒;垂直方向速度较快,一般为1-5米每秒。

10、烟气流动的驱动力包括烟卤效应、外界风的作用、通风空调系统的影响(火风压)等。

11、烟气流动的方向是火热蔓延的一个主方向;

烟卤效应是烟气垂直蔓延的主要因素。

12、火灾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阶段。

13、初期增长阶段从出现明火算起;

充分发展阶段以轰燃的发生为标志;

室内温度降至峰值的80%时起,火灾进入衰减阶段。

14、当室内温度达到400-600度时,可燃物的表面全部卷入燃烧的瞬间状态,称之为轰燃。

15、灭火的基本方法:

冷却灭火、窒息灭火、隔离灭火和化学抑制灭火。

16、一般氧浓度低于15%时,就不能维持燃烧;

当空气中水蒸气浓度达到35%时,燃烧即停止。

17、化学抑制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和七氟丙烷。

化学抑制法对有焰燃烧效果好,对深位燃烧效果差。

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

1、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叫爆炸。

2、按物质产生爆炸的原因和性质不同,爆炸可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

常见的是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3、化学爆炸可分为炸药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可燃粉尘爆炸。

4、气体爆炸可分为混合气体爆炸和气体单分解爆炸。

5、能使单一气体产生爆炸的最低压力值,称为临界压力。

6、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粉尘本身是可燃的;

粉尘悬浮空气中,并其浓度处于一定的范围内;

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引火源。

7、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

粉尘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如颗粒尺寸,颗粒越小,爆炸危险性越大;

粉尘浓度;

环境条件,如含水量,温度,压力等;

可燃气体和惰性气体含量;

其他。

8、粉尘爆炸的特点:

粉尘爆炸压力上升和下降速度慢,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

往往会产生二次或多次爆炸;

爆炸所需的点火能大,引爆时间长。

9、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极限通常用体积分数(%)表示;

可燃粉尘的爆炸极限通常用单位体积所含粉尘的质量(g/m3)表示。

10、爆炸极限是指物质发生爆炸必须具备的浓度范围;

爆炸上限是指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浓度;

爆炸下限是指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浓度;

爆炸范围是指爆炸上限与下限之间的间隔。

11、影响爆炸极限的因素:

助燃物条件;

火源能量;

初始压力;

初温;

惰性气体。

12、干燥的一氧化碳与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13、常见气体的爆炸范围:

氢气:

4-75,乙炔:

2.5-82,甲烷:

5-15,乙烷:

3-12.45。

14、常见粉尘的爆炸下限:

镁:

20,铝:

35-40,镁铝合金:

50,铁:

120,煤:

35-45。

15、生产、储存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场所,应选用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大于或等于10%的,可选用任一型防爆电气设备。

16、爆炸混合物中可燃物浓度稍高于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的热量最多,压力最多;当浓度超过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的热量和压力随可燃物浓度的增加而降低。

17、发生爆炸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要素:

爆炸介质和引燃能源。

18、常见爆炸的引火源:

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明火(化学火源)。

 

19、在一定条件下,能使爆炸混合物起爆的最小点火能量,用毫焦(mJ)表示。

20、引起爆炸的常见原因:

物料原因,作业行为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等、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1、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2、爆炸品的主要危险性有爆炸性和敏感性。

3、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

4、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度,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13%,或者爆炸范围不小于12个百分点的气体。

5、易燃气体分类二级;

易燃固体分为二级;

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6、易燃气体Ⅰ级:

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范围大于等于12个百分点;

易燃气体Ⅱ级:

爆炸小于13%且大于等于10%,并且爆炸范围小于12个百分点。

7、易燃液体Ⅰ级:

初沸点小于等于35度;

易燃液体Ⅱ级:

闪点小于23度,且初沸点大于35度;

易燃液体Ⅲ级:

闪点大于等于23度且小于60度。

8、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易燃易爆性;

扩散性;

可缩性和膨胀性;

带电性;

腐蚀性和毒害性。

9、简单成分的气体比复杂成分的气体燃烧快,危险性大;

价键不饱和的气体比价键饱和的气体火灾危险性大;

气体比液体、固体易燃且燃速快。

10、氢容易使金属容器发生“氢脆”。

11、易燃液体是指闭杯法试验闪点不高于60度,或开杯法试验闪点不高于65.6度的液体。

12、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

易燃易爆性;

受热膨胀性;

流动性;

带电性;

毒害性。

13、燃点高于300度的固体称为可燃固体;

燃点低于300度的固体称为易燃固体。

14、燃点在300度以下的天然纤维(如棉、麻,纸张、谷草等)属于丙类易燃固体。

15、易燃固体包括固态退敏爆炸品和自反应物质;

易于自燃的物质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

16、易燃固体的火灾危险性:

燃点低,易点燃;

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

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

17、易于自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

遇空气自燃性;

遇湿易燃性;

积热自燃性。

18、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火灾危险性:

遇水或遇酸燃烧性;

自燃性;

爆炸性;

其他。

19、有机过氧化物的火灾危险性取决于物质本身的过氧基含量和分解温度。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1、建筑防火措施包括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两个方面;

主动防火措施包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被动防火措施包括:

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设施、防火构造等。

2、建筑防火的技术方法有:

总平面布置;

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

防火分区分隔;

安全疏散;防排烟;

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3、建筑结构的安全是整个建筑的生命线,也是建筑防火的基础;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研究建筑防火措施、规定不同建筑需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的基本依据。

4、安全疏散是建筑防火最根本、最关键的技术,也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内容。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

1、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闪点;

评定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燃点和熔点。

2、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但是蒸气压很难测定。

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3、评定粉状可燃固体以爆炸下限为标志;

评定遇水燃烧固体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大小为标志;

评定自燃性固体以自燃点为标志;

评定受热分解可燃固体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

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5、甲类生产:

闪点小于28度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强氧化剂;

易燃易爆物质;

在密闭容器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6、乙类生产:

闪点大于或等于28度且小于60度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助燃气体;

可燃粉尘、纤维,闪点大于或等于60度的液态雾滴。

7、丙类生产:

闪点大于或等于60度的液体;

可燃固体。

8、丁类生产:

对不燃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液体、气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液体、气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物质的生产。

9、戊类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物质的生产。

10、甲类生产例子:

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

乙炔站、氢气站;

硝化棉厂房、黄磷、赤磷制备厂房;

汽油厂房等。

11、乙类生产例子:

煤油灌桶间;

松节油、松香、硫磺、樟脑油、樟脑、萘厂房;

高锰酸钾厂房、氧气站;

氨压缩机房;

铝粉、镁粉、面粉、谷物筒仓工作塔。

12、丙类生产例子:

油浸变压器、沥青、柴油、润滑油、机器油、植物油;

木、竹、纸厂。

13、丁类生产例子:

金属冶炼、锻造;

锅炉房。

14、同一厂房或同一防火分区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以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或使用易燃、可燃物质较少,不足以产生爆炸或燃烧时,以实际情况确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危险性较大部分所占比例小于5%时,或丁、戊类厂房油漆工段小于10%且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对危险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或丁、戊类厂房油漆工做不大于20%且采取封闭喷漆、保持负压、设置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的。

15、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16、漂白粉属于乙类储存物品危险。

17、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以危险性最大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仓库,当可燃包装自重大于自重四分之一或体积大于二分之一时,按丙类确定。

18、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丙三类。

 

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什么叫构筑物?

人们不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建筑物,叫构筑物。

2、建筑分类:

A、按建筑使用性质,可以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B、按建筑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钢混结构建筑和其他建筑。

C、按建筑高度,可以分为单层、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两类。

3、民用建筑可以分为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两类。

4、哪些属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A、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B、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C、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5、高层民用建筑分为: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6、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单层、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或已大于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7、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有:

A、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B、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C、建筑高度大于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公共建筑。

D、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E、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F、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8、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

A、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B、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9、工业建筑按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

10、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分为四级:

A级(不燃材料及制品)、B1级(难燃材料及制品)、B2级(可燃材料及制品)和B3级(易燃材料及制品)。

11、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断的主要参数:

A、材料

B、燃烧滴落物/微粒

C、临界热辐射通量

D、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

E、THR600s(试验开始后600s内热释放总量)

12、平板状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分为A1、A2、B、C、D、E、F七级,其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的对应关系为:

A1、A2对应A级,B、C级对应B1级,D、E级对应B2级,F级对应B3级。

13、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

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料等级、烟气毒害等级。

14、按照规定需要显示附加信息时,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标识为:

GB8624X(X-X,X,X)。

例如:

GB8624B1(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15、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构件的耐火极限两部分。

16、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

17、什么叫耐火极限?

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18、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A、材料本身的属性

B、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C、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D、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E、材料的老化性能

F、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19、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结构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共分为一、二、三、四级。

20、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根据情况调整后确定的。

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楼板:

一级(不燃,1.5h),二级(不燃,1h),三级(不燃,0.75h),四级(难燃,0.5h)。

防火墙:

一至四级均为(不燃,3h)。

柱:

一级(不燃,3h),二级(不燃,2.5h),三级(不燃,2h),四级(难燃,0.5h)。

吊顶:

一级(不燃,0.25h),二级(难燃,0.25h),三级(难燃,0.15h),四级(可燃)。

承重墙:

要求与柱一样。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22、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厂房或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烧材料的民用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24、地下或半地下室民用建筑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5、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26、裙房:

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7、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户。

28、高架仓库:

指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9、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净高三分之一,且不大于二分之一者。

30、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净高二分之一者。

3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米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使用或者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米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米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4、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5、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有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h。

3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38、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的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暴的要求。

3、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应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4、乙炔站等遇水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5、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

8、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9、防火间距:

是一栋建筑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10、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

11、一、二级耐火等级非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非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队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是6米,7米和9米。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级,三级,四级非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9米,11米和14米。

12、防火间距确定的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13、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14、厂房的防火间距:

A、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与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5米,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米,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为25米。

B、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C、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D、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甲、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E、总容量不大于1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米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F、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等开口部位面积不大于各自外墙面积的5%且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国家标准减少25%。

G、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于小于5米。

H、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I、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现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4A、甲类厂房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2米,14米,16米和13米。

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和13米。

丙、丁、戊类厂房与相邻的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的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丙、丁、戊类厂房与相邻的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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