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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济建[2010]155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北湖度假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实施评标办法△通知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12月3日印发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工作由所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市(县、区)政府设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对招标投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否则,更改无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条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作出清标工作安排,以及对暗标进行编号。

3.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4.清标。

5.初步评审。

6.详细评审。

7.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8.评标委员会解散。

第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设立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价格。

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

其他工程招标人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并在发出前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布后5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投标人也可直接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

经核实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不足15日的,推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条  投标报价应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

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其它优惠,不得做为评标依据。

第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等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审。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组建。

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同一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国有投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一般应全部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的,其造价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三条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无资格参加之后的投标活动,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审。

第十四条清标是指通过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

清标仅对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作出客观性比较,不能改变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鉴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补正。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可以认定为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经理等)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符,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纳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定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预备费、材料购置费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六)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的;

(七)技术部分之“暗标”部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暗标”编制要求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六条(串标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且三分之二多数认定后,视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将串标情况报告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进行调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其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在将有关情况通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后依法予以查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废标作出认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明文规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经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其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见附件。

评标总分值为100分,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组成,招标人应按工程类别的不同设置评分权重,技术标不高于30%,商务标不低于70%。

评标应当遵循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定进行量化赋分,排出名次。

第二十条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技术方案

(一)综合说明,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二)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保证措施;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四)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降低工程造价的主要措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六)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七)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八)其他技术要求。

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三、企业业绩、信誉和获奖

第二十一条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对投标人社会信誉、奖励、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二)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奖项的可设置加分,有效期为三年。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文明工地”奖项的可设置加分,有效期为三年。

省级是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国家级是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已竣工工程获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社会组织评定的工程质量奖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的技术标(施工技术方案)推荐采用暗标评审,暗标评审基本规程:

(一)在评标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监督下将技术标书暗标部分打乱后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书暗标部分封面上;

(二)评委在投标人隐秘的情况下对技术标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

(三)评标完成后,由评委代表和监管人员当场对技术标书暗标部分密封处进行拆封,宣布投标人与对应的编号;

(四)投标文件其它部分评分完成后,总计得分。

第二十四条商务标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总价;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商务标内容。

第二十五条商务标评审是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评审,主要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凡被评标委员会过半数的评标专家认定存有恶意抬高、压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竞争、串通投标等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人进行质询,经质询后,仍然有超过半数的评标专家认定存有以上行为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清单子项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个别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或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其说明报价高或低的理由是否合理,须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的评委认定。

如不做说明或经认定不合理,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以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

 

(一)商务标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项目

满分

评分标准

总报价

70

各投标人总报价与评标基准值A值相等的,得基本分70分;高出A值后,每再高于A值1%(商值)时,在基本分基础上减1分,减完为止;低于A后,每再低于A值1%(商值)时,在基本分基础上减0.5分,减完为止。

(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主要项目

综合单价报价

20

(1)从所有清单项目中由造价专家按1:

3(或1:

2)的比例随机选取占工程造价权重较大的M个子项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专家成员随机抽取其中的N(N一般可为10~15)项作为评分依据,由工作人员现场宣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量等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2)抽出的每个项目中,各投标人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值A值相等时得15/N分,每高出A值1%(商值)减0.1分,减完为止;每低于A值1%(商值)减0.05分,减完为止(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本小项得分等于抽出的每个单项综合单价报价得分之和。

(3)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一致的,得分3分;不一致的每项扣0.5分,最高扣3分。

(4)综合单价组成及分析是否符合清单计价规范,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

本小项最高得2分。

措施项目报价

10

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报价与评标基准值A值相等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出A值1%时(商值),在基本分基础上减0.5分,每低于A值1%(商值),在基本分基础上减0.25分,减完为止。

(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合计

 

(二)技术标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适用于Ⅰ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

满分

评分标准

总体概述

5

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完整、清晰;措施先进、具体,施工段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得3~5分。

施工组织设计

(满分50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保证措施

10

(1)所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2)网络计划编排合理、可行,关键路线清晰、准确、无错误,得3~5分,没有不得分。

(3)进度保证措施可靠,冬、雨季施工措施具体可行,农忙保勤措施可信、可行得2~3分。

(4)已完工程保护措施是否完善1~2分。

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6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相呼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投入计划合理准确得4~6分,没有的不得分。

质量保证

12

(1)所报质量等级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2)有完整的质量体系,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可行、具体保证措施得5~7分;

(3)有针对本工程的通病治理措施的得3~5分,没有不加分。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12

(1)对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表述得4~5分;

(2)对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完整、安全、经济、切实可行、措施得力,得5~7分。

安全文明施工

5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采用规范正确,有具体完整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措施齐全、预案可行(防洪、防火、防触电、防坠落、防倒塌等)得2~5分。

施工总平面图

5

总平面图内容齐全、有针对性、合理、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得2~5分。

项目机构组成

(满分21分)

项目负责人

12

(1)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得2分;是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其余不得分。

(最多加4分)

(2)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具有同类工程业绩的,每1个业绩得1分,最多加2分。

(3)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承担的工程获得质量奖的

市级最高加1分,省级最高加3分,国家级最高加4分。

最多加4分。

(4)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承担的工程获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文明工地”奖项的加分,其中:

市级最高加1分;省级及以上最高加2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记分。

技术负责人

2

(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其余不得分。

项目部配备

7

(1)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配备合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科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4分;

(2)造价人员是注册造价师或高级造价员的得2分,初中级造价员得1分。

(3)有资料专管人员,得1分。

企业信誉及业绩

(满24分)

管理体系认证

3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3分。

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2

获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省级及以上得2分,市级得1分。

市场行为

5

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罚的,加5分,否则此项不加分。

外地进济投标人必须提供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的市场行为证明资料作为加分依据,未提供者不加分。

质量

6

企业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市“运河杯”(或同等级别奖)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3分;获省“泰山杯”(或同等级别奖)的每项加3分,最多加6分;获国家“鲁班奖”(或同等级别质量奖)的每项加6分,最多加6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记分。

安全

4

企业近三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文明工地”奖项的加分:

市级安全文明优良每项加0.5分;市级安全文明示范、省级安全文明优良每项加1分;省级及以上安全文明示范每项加2分。

此项最高加4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记分。

业绩

4

企业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每项加2分。

此项最高加4分。

合计

 

(二)技术标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适用于Ⅱ、Ⅲ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

满分

评分标准

总体概述

5

工程整体有深刻认识、表述完整、清晰;措施先进、具体,施工段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得3~5分。

施工组织设计

(满分50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保证措施

10

(1)所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2)网络计划编排合理、可行,关键路线清晰、准确、无错误,得3~5分,没有不得分。

(3)进度保证措施可靠,冬、雨季施工措施具体可行,农忙保勤措施可信、可行得2~3分。

(4)已完工程保护措施是否完善1~2分。

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6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相呼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投入计划合理准确得4~6分,没有的不得分。

质量保证

12

(1)所报质量等级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2)有完整的质量体系,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可行、具体保证措施得5~7分;

(3)有针对本工程的通病治理措施的得3~5分,没有不加分。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12

(1)对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表述得4~5分;

(2)对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完整、安全、经济、切实可行、措施得力,得5~7分。

安全文明施工

5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采用规范正确,有具体完整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措施齐全、预案可行(防洪、防火、防触电、防坠落、防倒塌等)得2~5分。

施工总平面图

5

总平面图内容齐全、有针对性、合理、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得2~5分。

项目机构组成

(满分21分)

项目负责人

12

(1)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得2分,贰级注册建造师得1分;是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其余不得分。

(最多加4分)

(2)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具有同类工程业绩的,每1个业绩得1分,最多加2分;

(3)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承担的工程获得质量奖的市级最高加2分,省级及以上最高加4分。

最多加4分。

(4)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承担的工程获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文明工地”奖项的加分,其中:

市级最高加1分;省级及以上最高加2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记分。

技术负责人

2

(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其余不得分。

项目部配备

7

(1)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配备合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科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4分;

(2)造价人员是注册造价师或高级造价员的得2分,初中级造价员得1分。

(3)有资料专管人员,得1分。

企业信誉及业绩

(满24分)

市场行为

4

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罚的,加4分,否则此项不加分。

外地进济投标人必须提供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的市场行为证明资料作为加分依据,未提供者不加分。

质量

8

企业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市“运河杯”(或同等级别奖)的每项加2分,最多加8分;获省“泰山杯”(或同等级别奖)及以上的每项加4分,最多加8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记分。

安全

6

企业近三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安全文明工地”奖项的加分:

市级安全文明优良每项加1分;市级安全文明示范、省级安全文明优良每项加2分;省级及以上安全文明示范每项加3分。

此项最高加6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记分。

业绩

6

企业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每项加3分。

此项最高加6分。

合计

 

注:

1、评标基准值A的确定:

当投标人N≤5家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值;

当投标人5

当投标人N>11家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两个最高,两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2、业绩证明。

提供施工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对于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需要提供能够体现所报项目负责人担任对应职务负责完成的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中未载明项目负责人的,不予计分),注册建造师证及职称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与评分相关的获奖证书,供招标人进行核验原件,再由专家确认计分。

3、近三年是指从开标年度上溯三年内,按年度计算。

4、类似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做详细注明。

5、项目负责人与企业所报质量、安全、业绩重复的,只计项目负责人得分。

6、所有证件必须为原件,真实,有效,证书应明确颁发日期,合同应明确签订日期,否则不得分。

7、技术标与商务标权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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