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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系统劳动安全管理制度铁路

电务系统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电务系统劳动安全管理,强化劳动安全关键控制,建立劳动安全防控长效机制,特制定《电务系统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铁道部《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以及高速铁路、普速铁路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电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对电务系统劳动安全基本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制定了电务作业及相关工种作业劳动安全防控措施,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各单位要根据本制度要求修订、完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细化劳动安全防控措施。

第二章劳动安全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劳动安全责任制

1.认真履行劳动安全管理职责,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段、车间、班组三级劳动安全管理体系,规范“领导负责、分工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劳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级劳动安全管理职责。

做到“四逢”:

即逢会必讲劳动安全、逢事必想劳动安全、逢人必谈劳动安全、逢检必查劳动安全,把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落实到人。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有责必问、失职必究”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有关规定,对劳动安全责任实施追究。

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对现场劳动安全问题突出的段、车间、班组要集中监督,专项检查,严厉追究管理干部的失职行为。

2)对职工严重违章违纪行为要集中打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落实考核。

3)对职工伤亡事故要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处理,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召开专题安全分析会,吸取事故教训。

4)要根据事故等级、性质、影响程度等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事故责任追究,扩大教育面,提高思想认识,防患于未然。

3.根据劳动生产组织调整、新设备上道使用的新情况,及时清理、修订、完善本单位劳动安全基本管理制度。

针对重点线别、重点区域、重点作业和重点设备,制定各工种、各作业过程的劳动安全防控措施,堵塞劳动安全管理漏洞。

第五条劳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加强劳动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劳动安全防范意识。

1)抓好每年4月份的安全警示教育。

要将历年铁路劳动安全重大事故和本单位人身伤亡事故案例作为基本教材,采取编印宣传册、张贴图片、观看录像、巡回讲解等方式,大造劳动安全宣传声势,开展劳动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2)结合月度安全分析,组织学习典型伤亡事故案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立“违章就是违法犯罪”的理念。

3)强化劳动安全日常宣传教育。

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宣传劳动安全规章、知识和案例,在重点生产场所设置劳动安全标语或警示牌,在生产岗位、作业点揭挂相关劳动安全规章、标准、措施等,经常性地开展劳动安全宣传教育,营造生产作业环境中劳动安全氛围,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2.抓好新职、改职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1)要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在抓好段级劳动安全教育的同时,下力气抓好车间、班组两级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的落实。

2)对新上岗、转岗、提职职工必须进行段、车间和工区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规定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3)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应用新的技术设备或工人转岗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的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强化段、车间劳动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安全管理水平。

对未经考核即任职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

3.加强关键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

重点加强易发惯性伤害事故、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联络员等安全技能的培训。

要按照关键工种要求定期对关键工种进行劳动安全规章、业务技能的专门培训和考试,以提高各关键工种自我防护技能,增强班组现场作业联防互控能力。

4.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立档案台账,掌握培训动态,做好送培、考核、体检、申报取证和操作证复审、换证等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5.抓好汽车驾驶员教育培训。

段、车间要组织汽车驾驶人员,每月定期开展以交通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学习,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重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遏制违章驾驶行为。

6.强化劳务工和临时工的劳动安全培训。

各单位要制定细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每年组织劳务工和临时工进行一次劳动安全专项培训,及时掌握劳务工和临时工人员变化情况,对新进人员及时组织教育培训,严禁劳务工和临时工无证上岗作业。

第六条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加强劳动安全日常检查。

各单位要根据劳动安全重点工作和劳动安全关键、薄弱环节,制定劳动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劳动安全检查标准,并认真组织计划实施。

车间每季度对劳动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将劳动安全检查考评情况上报段主管科室。

班组要实行劳动安全班前、班后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劳动用具、防护设施及操作设备等是否良好。

2.开展劳动安全专项检查。

1)结合“春检、秋鉴”和防暑降温、防寒过冬等季节工作开展劳动安全专项检查。

2)对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实际效果进行专项检查。

要对段、车间、班组三级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走形式的现象要重点进行检查、分析、通报。

3)段行政、工会每年要组织职工代表对本单位劳动安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劳动安全年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3.对劳动安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考核评价发现问题要定期进行梳理,纳入安全生产问题库进行管理。

对关键性、倾向性问题要作为劳动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项目,采取针对性措施,追踪整改,监控销号,彻底消除隐患。

4.严格执行劳动安全“五同时”制度。

各单位(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专业)工作的同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工作。

各单位的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通报、安委会(月度安全例会)、安全通报要对劳动安全情况进行分析、部署,对劳动安全严重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题通报。

第七条劳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的安全理念,把劳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每年年度重点工作。

通过劳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现场作业安全控制,进一步夯实劳动安全基础。

2.各单位要成立劳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上手、亲自组织、亲自部署,对照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和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治方案,细化措施,形成详细的推进计划。

3.电务劳动安全专项整治重点:

加强电气化铁路和提速、高速区段劳动安全控制;以防机车车辆惯性伤害、触电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为重点,加强劳动安全控制;强化站场室外作业人员和夜间天窗修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监控,严格执行联防互控、联络防护、班中安全提示等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切实抓好劳动安全的教育培训,对包括临时合同工在内的全体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减少从业人员伤亡事故;落实交通安全控制,按照“机动车辆谁配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考核制度,严格执行派车、使用、维修等规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4.各单位要根据劳动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对劳动安全关键点按照“六有”(即:

有关键点、有控制措施、有责任人、有检查频次、有检查记录、有整改消号记录)要求进行控制。

同时要结合各单位实际确定的劳动安全专项整治项目,制订推进计划,明确整治负责人,建立长效机制。

从整治营业线作业人员机车车辆惯性伤害、触电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道路交通事故入手,有效解决劳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现场作业控制不力、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岗位安全培训不到位、习惯性违章等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对每年的劳动安全专项整治效果要进行认真总结和评估。

第八条劳动安全危险源管理制度

1.劳动安全危险源系指生产或工作场所、设备、设施、行车和作业等方面危及劳动安全的不安全因素。

劳动安全危险源(以下简称“危险源”)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为中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源的危险物质、设备设施状态、作业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分级管理和检测监控。

2.电务处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劳动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覆盖辖内各站段和主要车间;站段每月组织一次劳动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题检查,覆盖管内各车间和主要班组;站段要制定车间、班组对劳动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检制度,车间每月要对班组进行全面检查。

3.对安全关键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A、B、C进行分类定性,纳入安全问题信息库管理,下发红、黄、白《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严格落实考核、整改。

第九条劳动防护及用品管理制度

1.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按规定配齐、配足劳动防护用品及工具。

要完善制度,规范采购、发放和使用管理,按时足额发放,满足现场需要。

落实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证人身安全。

2.职工作业前,必须检查和试验安全防护用品的性能状态,发现不良的应立即更换或停用。

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夜间作业、故障处理或抢修作业时应穿戴有反光标志的防护服。

3.对劳动防护用品及工具工区工长应每月检查一次,车间应每季检查一次,段每年3月前组织车间检查、检测1次,发现不良防护用品及工具及时进行整修或更换。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和监督管理:

落实劳动保护用品准入制度,禁止采购非准入厂家的防护用品。

物资部门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采购、验收和发放工作的管理,建立、修订、完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验收标准,严肃采购纪律,确保防护用品质量。

对重要的防护药品必须100%验收,并建立相关产品质量档案。

第十条防暑防寒、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防暑降温的组织工作,强化暑期劳动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中暑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暑期安全生产。

加大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力度,确保现场作业有充足的防暑降温物资供应。

要保障各类降温设备正常运转,每年暑期前重点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食堂、单身宿舍等处所的防暑降温设施(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制冰机、凉棚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养护,保证防暑设备正常运转。

要根据持续高温天气现场作业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班前休息制度落实,及时科学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每天的高温时间。

要加强食堂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做好卫生、消毒等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要加强对现场作业的检查控制,全面落实各项暑期劳动安全措施,同时要保证沿线小站(工区)暑季生活用水,禁止员工到无防护救生措施的场所洗澡或游泳。

2.各单位要加强防寒过冬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冬季劳动安全综合措施,从组织、设备、人力、物力等方面作好充分准备,确保冬季安全生产。

要结合实际,在每年入冬前组织作业人员开展一次防冻、防滑、防火、防爆、防伤、防煤气中毒的冬季“六防”人身安全知识教育和防止车辆、触电伤害事故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要加强防滑措施的落实,要对检修地沟、施工作业场所等防寒重点处所,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

同时,要将防滑草鞋等防寒备品备用到工作岗位,并制订扫雪除冰劳动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每年开展一次冬季安全大检查。

重点检查生产车间、作业场所等处所的取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锅炉、压力容器的防寒过冬安全措施是否制订落实;用火炉、碳盆取暖时,烟筒是否堵塞,通风条件是否良好;生产房屋及门窗的防风、防漏、防倒塌措施是否制订落实。

3.加强防尘、防毒和防噪音治理整治。

做好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每年定期进行一次职业体检。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集团劳卫处,由段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疗治、疗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所称特种设备是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加强对在用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性较大的危险源的监控与检查,确保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管理和监控。

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视其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相应等级的危险源进行管理,落实特种设备管理目标。

保证特种设备检验率为100%,锅炉房合格率为100%,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为100%,以消除安全隐患,消灭一般事故,杜绝严重及以上事故,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使用单位应明确指定主管负责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1)领导及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2)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标准(安全守则)。

3)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常规检查记录(含年度定期全面检查、月检、日检)。

5)维修保养制度。

6)定期报检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故和事故的应急措施、救援预赛及救援演习制度。

9)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4.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狠抓安全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使用或维修特种设备的车间、班组,要加强日常、专项检查,做好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实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逐级上报。

相关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保证完整、准确并长期保存,统一管理。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使用维修说明及部件等随机文件。

2)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3)定期检验检测报告和验收检验报告。

4)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5)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使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张挂或显示本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操作证和日常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制度及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电务相关的特种作业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登高架设、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操作、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

安全资格培训必须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安全技术,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各单位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集团管内考试机构报名,在集团管内培训基地培训,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省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由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集团管内考试机构进行考试,由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应在规定期内补考,乃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4.各单位对在岗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5.各单位应掌握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种类,加强对特种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1)制订特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聘(雇)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6)其他规定的义务。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现场作业劳动安全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现场作业控制

1.电务系统劳动安全“八个禁止”:

1)禁止室内未设安全联络员上道作业。

2)禁止室外未设专职安全防护员上道施工、维修作业。

3)禁止联络不通畅上道作业。

4)禁止在线路上接听、拨打手机和收发信息。

5)禁止未穿戴防护服(饰)上道作业。

6)禁止人体、工具侵入电化限界(2米)或未采取绝缘防护措施进行带电作业。

7)禁止雷雨风暴天气在高柱信号机上作业。

8)禁止无操作证操作机械动力设备或特种设备。

对违反电务系统劳动安全“八个禁止”要求的行为,一律下发红色通知书。

2.横越线路时必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应注意左右机车、车辆的动态及脚下有无障碍物。

顺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并注意本线、邻线的机车、车辆和货物装载状态,严禁在道心枕木头上行走,不准脚踏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及尖轨等处。

放置工具材料不准侵入建筑接近限界。

3.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不断前后了望,在双线区间应逆列车运行方向行走,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严禁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m以上的距离,严禁在行驶中的机车和车辆前面抢越。

禁止在钢轨上、车底下、枕木头、道心里坐、卧或站立。

往返作业时,禁止扒乘行驶中的机车和列车,禁止从行驶中的机车和列车上跳上或跳下。

4.上道进行维修、施工作业及设备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作业,专人防护”制度,按规定穿着防护服。

应根据实际情况为防护员配备防护服、防护旗、口笛、袖标(袖章)、对讲机、电声喇叭等防护用品。

进行对行车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如立信号机、通信倒杆、立杆、高柱梯子更换)等工作时应列入运输方案,拟定施工安全措施,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实施。

5.班前班中禁止饮酒。

在现场作业时严禁戴无耳孔的防寒帽,穿钉子底鞋和高跟鞋,在现场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穿绝缘耐压胶鞋。

在作业时,不准敞衣解扣。

冬季在杆上作业时间不宜过长,以防冻伤。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严重贫血症等疾病的人员禁止登高作业。

6.对带有220V及其以上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工作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业。

需停电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断电及送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停电作业牌。

恢复供电时,应确认全体工作人员作业完毕,脱离带电部件后,方可合闸,摘除警示牌。

7.对高于36V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带绝缘的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垫上)。

2)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

3)在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上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或材料。

8.检修整流、交流及磁饱和设备时,应做到:

1)电压高于220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将电容器上的电能采取人工放电后,方可开始工作。

2)电源屏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不准开路使用,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9.电气设备保护性接地安全措施: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依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的安全措施。

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进行信号机、电杆及其他高空作业。

雷雨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使用各种手持带电工具,电源插座必须安装漏电、触电防护装置,以及确认工具自身开关是否在关闭状态。

10.信号、通信械室内必须保持清洁,禁止烟火,并应做好以下防火工作:

1)必须备有符合要求的报警合灭火设施,并保持其良好;机房内应备有灭火器,并指定专人保管。

2)电缆进出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电力电缆不得与信号电缆同沟敷设。

3)必须按日常养护周期巡视信号设备,发现温升异常须及时处理。

4)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严禁用汽油、酒精等擦拭设备的电气接点,并不得用易燃油擦洗地面合设备。

6)外来人员需进入机械室时,必须严格按段有关机械室进出的管理办法执行。

11.油库、料库等容易发生火灾地点和喷漆、电焊、烘炉等容易发生火灾的作业,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并须备有完好的消防器材。

各种爆发性易燃物资(汽油、煤油、酒精等)和毒品,必须分开保管,不得接近火源,并应放到规定地点。

电炉、火炉、干燥炉、电烙铁等用完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火熄灭,库内醒目位置应张贴禁止烟火警示标志。

在用汽油清洗机件或使用香蕉水、松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烟火。

严禁用汽油生火炉或倒入火炉内。

12.维修、施工使用小型移动式发电机和轻型升降照明灯具等安全要求:

1)启动发电机前,必须检查机件、接线插座及导线绝缘良好,油箱盖紧,无燃油外溢,接线插座和进、排气孔处无油脂沾染。

2)使用发电机须放置平稳。

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及密闭的房间内工作,在室外工作时,距离易燃、易爆物品5m以上,周围禁止烟火。

3)拔、插电线插头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停止使用时要关机,在可能带电的部位要设置“高压危险”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雨、雪天气不准露天使用发电机。

5)发电机应定期检查、测试,发现绝缘不良、燃油外溢,禁止使用。

6)轻型升降照明灯具放置要稳固,升降杆要锁闭固定。

发电机(轻型升降照明灯具)在电化区段使用时,在接触网距离不到5m时,必须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轻型升降照明灯具顶端距离接触网不得小于2m。

第十四条安全联络员联络工作要求

1.安全联络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和安全联络员专门培训合格,并具有单独上岗工作资格的职工担任。

实作考试每一年一次,考试人、监考人、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档案。

安全联络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

2.必须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

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协调能力强。

应熟悉站场设备位置、电路特点及联锁关系,能够胜任运输站段与设备管理单位作业现场的联络、协调工作。

3.必须清楚作业人员的作业内容及影响范围,联系、要点前,必须核对准确保护区段、侵限绝缘、防护道岔、带动道岔、照查条件、敌对信号、闭塞影响范围、供电接触网停电作业情况,并做好安全预想工作,对各种应急处理要做到心中有数。

4.进行设备维修、施工等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时,室内安全联络员必须在车站办理联系登记要点手续,并在“运统—46”上登记,按规定在控制台上有关设备部位悬挂安全作业牌,按规定携带录音笔。

凡登记要点的检修作业,应在给点的时间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要点时间,必须重新办理登记要点手续。

5.必须及时掌握信号开放及列车运行情况,做到“六通知”,即:

临站预告通知、临站开车通知、列车接近通知、列车进站通知、列车出站通知、准许继续作业通知,及时、准确的用联络电话(电台或广播)通知室外作业人员。

并做好作业内容、检修作业时间、作业人和防护人相关记录(佩戴使用了录音笔的除外)。

6.严禁安全联络员离岗或做与联络防护无关的工作。

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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