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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习题

第一章专业技术人员概述

本章要点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什么是专业技术、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內容划分和范畴描述,最后还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作出相应的说明。

第一节专业技术的概念

什么是专业技术?

专业技术是专门从事某一特殊领域工作或职业,所需要的工作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及技巧。

专业技术特征:

1、专业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2、专业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知识理论财富和技术资产

3、专业技术需要专门学习、训练、研究才能获得

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范畴及其内容划分

一般认为,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掌握某一特殊领域的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并以其掌握的专门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从事某种专门性工作或职业,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获得相应权利和相应利益的人。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特征

(一)掌握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是专业技术人员区别于其他普通社会公众的显著标志之一。

(二)从事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某一领域的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

(三)涉及社会领域广泛,层次不尽相同

(四)专业技术人员大都从事以脑力为主的劳动,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代表之一,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

(五)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享有特定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内容划分

我国职业分八大类。

近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共1838个职业。

其中第二大类为专业技术人员。

由此可见,专业技术人员的范畴广泛,涵盖面广。

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培训是一件影响面大、意义深远的事情。

第三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夏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毕业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体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晋升或聘任不同系列、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与资历条件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1、晋升或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满,经考核合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

(2)晋升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5年,且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

(3)晋升或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恭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计算机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须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取得《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后,才能申报晋升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继续教育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继续教育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不少于32学时。

2、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和实施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国家人事部负责全国继续对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

对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夯或考试不合格者,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继续教育工作对推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以及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都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五)专业水平和业务业务实绩条件

1科研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2工程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3卫生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4农业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5高教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外语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聘任认沥参加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命题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概述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权益,同时还阐述了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回顾、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意义和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权益的概念及作用

一、权益的概念

权益是指某种社会主体在一定时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所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利益的总称。

权益具有以下特征:

(一)权益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二)权益以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根据

(三)权益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权益主体的某种物质和精神利益的需要

(四)权益授予权益主体一定范围的自由

(五)权益和义务密切相联系

二、权益的作用

(一)权益是维护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应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根据

(二)权益是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技术发展和繁荣的重要条件

(三)权益也是解决专业技术领域纠纷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

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权益

一、公民的人身方面的权利

这里指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自由权,以及与生命自由权相关的其他人身权利和利益。

这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及享受其他权益的前提条件。

(一)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指的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

(二)荣誉权

荣誉权,指的是公民或法人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

(三)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指的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个、组织都不得以诽谤、侮辱以及其他方式败坏公民的名誉。

(四)身体权

所谓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构造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五)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依法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和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以及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性条件。

(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利定

住宅不受侵犯乃公民人格尊严的一项基本保障,对住宅的非法侵犯,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不尊重。

(七)公民通信秘密和自由的权利

(八)隐私权

1、保守秘密不泄露

2、维护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公民的政治方面的权利

指公民有依法直接参加国家政治管理和当家作主方面的权利。

这是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人民居干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

(一)公民的平等权

是指公民在法律上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三)出版自由

是指公民有依法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四)结社自由

是公民为一定宗旨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五)诉愿权

是对一类基本权利的统称,即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同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七)游行示威自由

是指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权利。

三、公民的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一)劳动权

也可称工作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工作机会并享有相应报酬和社会保障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动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8项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三)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

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支配社会物质财富方面的权利。

这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这种权利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四)公民的科学研究、文学创作自由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领域中一项基本自由和权利,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节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回顾

一、人类对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概要

从专业技术的发展历史来看,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从原始社会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时就开始酝酿。

到了人类社会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特别是到新石器时代,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开始初步出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后,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分工的发展由低级逐步向高级发展。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分工出现日益空前发展的局面。

二、我国建国以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

《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专门做了原则性保护规定,党和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及法规,并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另外,我国还陆续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等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及协议,从而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特定权益的保护纳入了国际法律保护体系。

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能有力促进科学技术和教育文体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二、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对外开放

第五节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技术人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1是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是受传统的儒家“羞于谈利”观念影响,不屑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是受自己的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二、立法保护体系不健全,导致专业技术人员一些应得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三、执法不严,导致专业技术人员法定权益保护难以落实

为了有效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特定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应当着重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三章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权益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权益问题,其中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认定,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行为中的劳主择业权益以及社会保障权益,最后简要论述了我国劳动立法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一、专业技术职务设岗与聘任

所谓设岗,就是在分解具体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明确相应的工作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技术职务档次。

(一)设岗的原则

设岗的原则是以事定岗,因事设职,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设岗的方法

(1)企业单位的岗位设置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差额拨款、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4)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聘任权限

(1)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

(3)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核定空余岗位技术人员,须按核定空余岗位数,填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手册》

(四)聘约与聘期

(1)聘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聘期、主要工作任务、目标、职责、继续教育、解除与变更聘约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2)聘期应在聘前约定,聘期约定要考虑岗位情况,也应考虑任职人员的个人情况,聘期一般为1-3年。

(3)对聘任期满人员,单位可根据年度考核和聘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五)考核

考核,主要是考德、考勤、考能、考绩,以工作实绩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和不胜任三个档次。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的实行条件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对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第二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数量是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结构比例原则,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确定的。

受聘担任某一岗位职务的人,即享受相应的待遇,但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管理分为资格考试与执业资格考试两类。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二)资格考试的专业、种类和级别

二、执业资格考试管理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积极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证书已经成为人们择业的“通行证”,这是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新内容,也是使我国的职称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措施。

第三节专业技术职务行为中的权益

一、劳动合同权益

(一)试用期

试用期附带法定可备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期限。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

变更劳动合同时,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注意几点

(1)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2)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即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

(三)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要约定合同的有效期,这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与签订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

1、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

调解

仲裁

诉讼

2、发生劳动争议时主要的证据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主要证据,合同中双方确定了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员工手册》

其他证据

(六)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二、劳动报酬权益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三、自主择业权益

自主择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全社会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择业理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主择业,自主择业同人才流动是密不可分的。

四、社会保障权益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涵义和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起来的旨在保障在职人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工作中断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强制性原则•

二是国家、单位和在职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原则

•三是行政管理和基金运营分开原则

•四是在职人员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养老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义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一般具有几个特点:

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失业保险制度

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专项基金,

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3、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

4、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

(四)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就是医疗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以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保证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一种制度。

在医疗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集和使用,这关系到所有缴费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医疗社会保保险是否真正并最大效率地为大众健康提供了保障。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被保险人即劳、用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企业缴费率为员工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费率为工资量收入的2%。

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在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赤字时给予补助,对没有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者依法享受免费医疗的人提供减免缴费的医疗保险。

第四节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

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三)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六)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二、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一)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

(三)劳动立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

(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滞后

三、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首先,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其次,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第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最后,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专业技术知识的权益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专业技术知识的权益,也就是知识产权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时刻有着敏锐的知识产权嗅觉,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制度护自己的知识权益

第一节知识经济.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

OECD在其《1996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报告中指出“知识经济是指以知识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使用为重要因素的经济。

一、知识经济与知识管理

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对知识的有效管理

首先,从宏观上看,知识管理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其次,从微观上看,知识管理通过一系列核心功能的发挥,切实优化企业的商业活动

再次,知识管理既是一种策略和思想,又是一种可操作的技术

相对完整的知识管理系统应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①知识信息管理

②知识应用管理

③知识交流机制管理

④知识财产管理

二、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是一种信息密集与智力密集的经济,它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天然联系。

知识的占有与法律确认,知识与的传播与管理,都可以说是知识经济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中心任务。

因此,知识产权是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一)知识经济是知识产权变革与发展的基础

(二)知识产权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三)知识与信息成为商品和竞争的关键要素

三、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

知识管理需要知识契约,我们应当关注知识管理的合法性。

(一)二者以推动知识创新为共同目标

(二)知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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