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XX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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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XX06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劳动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和《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不断完善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更合理的调配使用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通过制定规范化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聘用人员管理考核体系,为充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聘用人员的才智,创造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以期建立对聘用人员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和人尽其才、优胜劣汰的激励竞争机制及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二、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1、院办根据医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医院对人员需求的实际状况,制定年度人才需求计划,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院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拟定招聘程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

招聘过程中由院办会同医务、护理部等用人部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安排聘用人员进行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同意。

3、经考试、考核后,对同意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进入聘用期,由院办负责签订聘用合同。

4、成熟紧缺人才经院班子研究决定,免试用期,直接补缺进入科室。

三、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无行业特别限制,身高男性165cm、女性155cm及以上。

2.征信和法律无不良记录,中共党员、预备党员优先。

3.临床医师和医技岗位学历要求全日制医学大专毕业及以上;临床护理和药剂岗位学历要求全日制护理和药剂学中专毕业及以上;非专业技术岗位学历要求高中(包括同等学历)及以上。

4.临床医师岗位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本科生除外);临床护士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四、聘用人员的待遇

1、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

(1)试用期所有待遇:

临床医生岗位2500/月;临床护士、医技、公共卫生(全科医师岗位和临床医师岗位相同)和药剂岗位1900/月。

未取得岗位准入资格或具备岗位准入资格但尙未注册在本医院的按非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对待。

(2)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任职资格和确属医院急需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免试用期,入职考核测评合格上岗后,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支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他卫生津贴、工作餐津贴等按医院有关规定享受在编职工待遇。

(3)招聘人员科室奖金待遇按照“三级考核办法”考核核定后由科室执行;四险一金由医院根据人社局统一标准购买(医院决定等级)。

(4)医院引进和聘用的较高层次学历人才(如专硕、规培及以上学历人员)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学科带头人等,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医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待订)》执行。

2、医院聘用的非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1)试用期固定全部待遇:

1600/月。

(2)试用期满(按照本办法的考核方法)考核测评合格上岗后,固定全部待遇1900/月,自受聘第二年起计算工龄工资。

(3)社保及医保待遇与专业技术岗位相同。

3、所有正式聘用人员,医院从其受聘的第二年起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社保待遇。

4、聘用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工会福利待遇。

5、聘用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休假待遇(含男、女职工计划生育假)。

6、聘用人员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包括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组织生活以及参加各种会议等。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院办组织,安排相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专家等对聘用人员进行授课培训。

院办负责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对培训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聘用人员一经正式聘用,须岗位准入资格的人员,必须在两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岗位准入资格,方可继续聘用,否则调配到非专业技术岗位。

3、已取得岗位准入资格的聘用人员,服务年限均不少于5年。

因个人原因未到服务年限提出辞职的人员,须按聘用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违约金。

4、聘用人员如若报考研究生,需经医院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医院报考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5、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负责。

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聘用人员的考核

(一)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聘用人员考评委员会,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督导。

考核工作实行科室、专业考核小组和医院考评委员会三级考核。

(二)各级考核组织职能

1、科室考核

科室考核由科主任、护士长等组成评议小组,成员3-5人。

负责对本科室聘用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按量化的考核标准对其执行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专业考核小组

专业考核小组由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和本专业资深专家5-7人组成,在科室考核的基础上对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评分。

3、医院考评委员会

医院聘用人员考评委员会由医院党政领导、人事、监察、党办及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专家代表等组成,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考核评分等级的最后确定。

4、各级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考核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真实准确的原则,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平时考核由用人科室及主管科室负责。

用人科室按考核标准每季度进行考核评分一次,填写《聘用人员考核评分表》,每人一份,报主管科室审核确认后,由主管科室存档。

年度考核,由聘用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进行自我评价,科室签署意见,专业考核小组考核评分,院考评委员会确定评价等级。

(四)、考核的内容和程序

1、考核内容

(1)平时考核内容为工作岗位考核标准。

(2)年度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

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集体观念。

能:

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业务技术能力和提高业务水平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

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

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

主要考核聘用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

2、考核程序

(1)平时考核由科室考评小组在每季最后一个月30日前完成,并于下月7日内交主管科室审核存档。

(2)年度考核程序

①个人述职。

聘用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平时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对自己全年的工作情况和表现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②科室考评。

科室考核小组根据聘用人员的个人述职报告及德才表现、工作业绩,结合其平时考试考核成绩给出初步评议和评分,由负责人写出评语。

③考核小组考核。

专业考核小组根据聘用人员的任职表现、个人材料和科室考核小组的意见,按照德、能、勤、绩、廉各项逐个指标评分,写出考核意见。

经综合评价后,确定考核等次,由考核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后,报经医院考评委员会审批。

④医院考评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各聘用人员的考核等次。

⑤考核结果由各专业小组通知本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专业考核小组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向医院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医院考评委员会作出最终评定。

⑥院办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按规定归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作为今后晋升、晋级、续聘、低聘、解聘、奖惩和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⑦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对确定为优秀及其他等次的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医院考评委员会及考核小组反映。

(五)考核的标准及等次。

考核标准见附表(另文发布)。

分医疗、护理考核标准。

医疗人员均须符合医院《临床医师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另文发布)中住院医师业务考核标准,否则不能评为称职;硕士研究生在聘期内,应按医院规定的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一篇,否则不能评为优秀。

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不超过应参加考核人数的15%。

(六)考核结果的适用

考核结果与继续聘用、解聘、调整工作岗位、晋职、晋薪及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挂钩。

1、考核结果优秀者提升奖级10个百分点及其它奖励。

2、考核结果称职者全部享受本办法承若的待遇。

3、考核结果基本称职者,降低奖级10个百分点,暂缓签订聘用合同,对其诫勉谈话,待岗3—6个月,期满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待遇降至本类人员最低档。

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省规最低报酬执行。

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称职者,即予以解聘。

4、考核结果不称职者无条件予以解聘。

5、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七)、聘用人员的解聘

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直接解聘:

1、严重差错及以上过失;

2、违反医德医风情节严重;

3、因本人责任引起重大医患纠纷及安全生产事故,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

4、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5、年度考核不称职;

6、连续两个考试周期未能取得岗位执业资格;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

8、因隐瞒个人身体状况患有不宜从事本专业工作者,如精神障碍等重大疾患。

9、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责任追究或其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被解聘人员均不享受当年度年终奖金及相关福利,但医院提前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八)、解聘程序

1、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聘用人员聘期结束前根据医院考评委员会的意见,由主管科室提出解聘意见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院办办理解聘手续。

2、由医院直接解聘的人员,由院办通知当事人和主管科室,并办理解聘手续。

(九)聘用人员的辞职和程序

1、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需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内未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应提前一周,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申请的形式,经所在科室及主管科室同意后报人事科,填写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离院手续后,方可离院。

2、辞职人员凡经医院出资参加进修培训的,如个人与医院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进修培训费等相关费用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未与医院签订协议的,则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辞职人员擅自离职或拒不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医院不予证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对社会保险等予以冻结;对有可能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院聘用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非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七、本方案经医院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具体事宜由院办负责解释。

注:

本文中“院办”暂指分管人事院长及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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