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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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
中铁十局石济客专济南枢纽工程1标施工
指挥部第一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上铁防火委[2009]第2号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标段生产经营和各项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是: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目标
第四条项目部设置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为各项目分部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总监办公室,安全总监对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五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与本指挥部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及时处理涉及各项目分部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指导、考核所属各项目分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组织本指挥部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各项目分部对消防隐患进行整改;
(五)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标段内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安全质量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管项目部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项目部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对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三)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四)执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达的各项指令;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调查内部一般火灾事故,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重大火灾事故,对火灾责任各项目分部、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消防安全领导分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定期对项目部消防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工作;
(四)接受驻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对消防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项目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各项目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各项目部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各项目部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各项目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定符合各项目分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对各项目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四)项目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应建立义务消防队,设义务消防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加消防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懂得防火、灭火的一般知识及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并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
(三)负责责任区消防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
(四)熟悉责任区的水源分布情况及消防器材的分布情况;
(五)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参加灭火,并及时向消防队报警。
第三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是否有效;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防火巡查情况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责任项目部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各项目部(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项目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失效、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项目部的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并确定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有临时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施工或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者安全质量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对于的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指挥部。
第十九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及项目部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每名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项目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的,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项目部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制定的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二)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四)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注意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消防档案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由项目部消防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部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其中第
(二)、(三)、(四)款中的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款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款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效能考核。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相关办法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