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婚前财产公证费用明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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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婚前财产公证费用明细标准

山东省婚前财产公证费用明细标准

  以下是山东省公证收费标准: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证、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五十万以下的收取0.3%,最低200元;

  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

1500+(标的额-50万)×0.25%元;

  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

12750+(标的额-500万)×0.2%元;

  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

22750+(标的额-1000万)×0.15%元;

  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

37750+(标的额-2000万)×0.1%元;

  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

67750+(标的额-5000万)×0.05%元;

  一亿元以上的:

92750+(标的额-1亿)×0.01%元;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二万元以下的:

收取1%;

  二万元至五万元的:

200+(标的额-2万)×0.8%元;

  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440+(标的额-5万)×0.6%元;

  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

740+(标的额-10万)×0.5%元;

  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

2740+(标的额-50万)×0.4%元;

  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

4740+(标的额-100万)×0.3%元;

  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的:

7740+(标的额-200万)×0.2%元;

  三百万元至四百万元的:

9740+(标的额-300万)×0.1%元;

  四百万元以上的:

1074+(标的额-400万)×0.05%元;

  2、证明民事协议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7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8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遗嘱公证及与遗嘱和遗产有关的公证服务

  1、证明遗嘱,200元,上门办证的加收1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保管年限预收;

  3、证明清点遗产,每宗收费400元,遗产保管按实际费用计收;

  4、确认境外遗嘱效力,8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证明公民个人财产的,400元;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的,20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中止

  1、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文件,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20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文件,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400元;

  3、证明公民个人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实或行为,150元;

  4、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实或行为,300元;

  5、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协议、职工劳动保险合同等,20元。

  九、现场监督

  证明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项目),每场次2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证明营利性活动(项目),每场次5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保管年限预收;

  2、办理公证登记,按登记标的额0.05%收取,最低200元;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200元;

  3、代办认证,50元(认证费据实收取);

  4、代拟法律文书,为公民个人代拟的,100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拟的,200元,修改法律文书减半收取。

  5、解答公证常识、政策性咨询不收费,专题性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20元。

  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1、以下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担任常年公证咨询、代理相关的非诉讼事务、参与相关的经济谈判、调解相关的经济纠纷、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调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公众或新闻媒体解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

  2、调解相关的民事纠纷,200元;

  3、制作公证书副本,普通纸副本每份10元,专用水印纸副本每份20元;

  4公证书翻译、校对执行文化部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版权局1990年6月15日发布《书籍稿酬规定》规定,中文译成外文翻译费每千字10-30元;译本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查询公证档案执行档案部门收费标准(根据鲁价费发[1998]140号文件规定,调阅现行档案每卷次2元)。

  十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婚姻自主权内容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

  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

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

  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一方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另一方面,结婚应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组织都不得干涉和代为决定。

因为,结婚是男女两性以爱情为基础的、以建立家庭和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而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

结婚自主权对公民结婚自由的保障,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要,从而维护了公民的人格独立与自由。

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结婚与否、和谁结婚、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结婚均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2、离婚自主权

  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

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

既然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夫妻从方不再心心相印,不再彼此爱慕,那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而且,离婚虽然导致某些婚姻的解体,但从整体上看,它却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善和巩固。

  当然,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实,公民行使离婚自由权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

公民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必须对另一方、家庭、子女负有一定的责任。

也就是说,公民的离婚自主权是受到相当限制的,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

  婚姻自由权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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