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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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湖南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1号)、《进出口棉花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及《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南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南检验检疫局轻纺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轻纺处)主管全省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指导文件,确定品质检验实验室,联系相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二)负责对各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验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负责对全省进口棉花进行统计和质量分析。

(四)负责对全省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评估。

第四条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查验、数重量检验,残损鉴定及品质检验的抽样、封样、送样,出具检验证书并留存记录。

(二)负责上报进口棉花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质量案例。

(三)负责对进口棉花收货人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轻纺处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进口棉花质量分析报告。

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管理

第五条轻纺处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质检总局。

第六条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三个层级:

(一)A级:

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后即列为A级。

(二)B级:

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三)C级:

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C级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登记。

第七条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提供的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报轻纺处:

(一)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境外供货企业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赔偿的。

(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的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八条分支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时,涉及品质问题的,要对检验过程各环节进行复核,并联系品质检验实验室对留样再次检验;涉及重量问题的,应对鉴重过程各环节进行复核;涉及货物残损问题的,应经残损鉴定,判断是否属发货人的责任。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时,分支机构在收到收货人提交的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检验鉴定。

第九条分支机构对进口棉花发生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并按第八条进行复核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收货人,监督企业保留货物及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境外供货企业对问题进行确认,未经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批进口棉花,填写《进口棉花质量案例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轻纺处。

涉及品质问题证据材料应至少包含现场抽样记录、品质复核记录、实验室品质检验报告、品质证书复印件等;涉及短重问题证据材料应至少包含衡器有效性证明、过磅/复磅记录、重量汇总单、重量复核记录、重量证书复印件、收货人出具的未收到赔偿说明等;涉及残损问题证据材料应至少包含残损鉴定结果、残损部分的图片材料等。

第十条轻纺处组织成立不少于3人的案例评估工作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进口棉花质量案例进行审核,填写《进口棉花质量案例审核记录表》(附件2)。

审核内容包括取样、过磅、检验、鉴定及监管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检验鉴定原始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可靠、详实,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审核确认发生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时,将初步评估结果以《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通知书》(附件3)形式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

上述评估工作应在收到进口棉花质量案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轻纺处应报局领导组成专家复核组,对申辩理由及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填写《进口棉花质量案例复核记录表》(附件4),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工作应自收到申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复核,初步评估结果有误、进口棉花质量案例非境外供货企业责任所致、重量短少率超过3%在申辩期限届满前赔偿的,不予调整质量信用层级;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无异议,或经复核初步评估结果无误的,轻纺处据此作出质量信用层级调整决定。

第十二条轻纺处将质量信用层级调整决定以《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通知书》(附件5)形式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案例描述、评估工作情况、评估结论等内容。

第十三条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发生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轻纺处按照上述评估工作程序,将初步评估结果(见附件6)和质量信用层级决定(见附件7)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报告。

已登记C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发生本规范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轻纺处按照上述评估工作程序,将初步评估结果(见附件6)和质量信用层级决定(见附件8)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实施质量信用评估过程中发生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暂停评估。

待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束后,继续组织评估。

第三章进口检验

第十五条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合同、发票、提单、明细码单/装箱单、品质/重量证明、植物检疫证明等,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提供《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还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报检时应准确注明进口日期、卸毕日期、索赔期限等信息,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交铅封完整的成交小样。

第十七条进口棉花报检时原则上一票一证,但对同合同、同发货人、同规格、同价格的多票可以并证;或同合同、同发货人、同规格、同价格,多船中转可以并证,索赔期按最后一船的卸毕日期计算。

对同一票进口棉花分调两地及以上的,由受理报检的分支机构根据质检总局规定商其他相关分支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及出证事宜。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根据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按照下列方式对进口棉花实施检验:

(一)对A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由目的地分支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二)对B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由目的地分支机构实施两倍抽样量的加严检验。

(三)对C级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由入境口岸分支机构实施两倍抽样量的加严检验。

第十九条对于首次进口棉花检验工作的收货人,分支机构应对其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在开展进口棉花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对企业下列基本条件进行验证:

(一)适合棉花存储、周转的现场检验场地。

(二)计量有效期内、满足量程范围、精确到0.1kg的电子磅秤、250kg的标准法码、精确到0.01g的天平。

(三)测定回潮率的快速水分测定仪或烘箱法测定设备。

(四)开箱、开包、称重、取样人员及相应工具、包装物。

第二十条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如实提供每批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样品的抽取随机、公正,并提供《进口棉花收货人自我声明》(附件9)。

第二十一条进口棉花检验内容包括现场查验、数重量检验、品质检验和残损鉴定,分支机构应对进口棉花实施批批检验并逐批出具检验证书。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查验时应核对进口棉花批次、规格、标记等,确认货证相符;查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等相关要求,有无包装破损;查验货物是否存在残损、异性纤维、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情况;查验棉包件数是否与提单、发票相符,如不相符,收货人应提相应的供理货证明;对集装箱装载的,检查集装箱铅封是否完好。

遇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轻纺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数重量检验应在现场查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一)数重量检验过程分为磅秤校准、称量毛重、称量皮重、结果计算四个环节。

1.磅秤校准应在检验前进行,先校准零点,再用相近称重重量的标准砝码进行校准,磅秤显示值与砝码重量之差在千分之一以内的方可使用;磅秤移动后、连续称量100包后、磅秤出现故障后均应重新校准后才能继续过磅,过磅时磅称应保持水平固定,不可偏载;

2.称量毛重采用逐包过磅的方式,记录唛头、包号、毛重、包装方式,填写《进口棉花数重量检验原始记录单》(附件10),原包号清晰可见的记录原包号,否则应在外包装上自行编号以确保棉包与记录对应。

毛重记录至0.1kg,所有棉包毛重之和即为总毛重;

3.称量皮重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抽取棉包数的1%进行,皮重精确至0.01kg,填写《进口棉花皮重记录单》(附件11),并按不同包装方式的棉包数量比例加权计算出平均皮重,平均皮重计算至0.001kg;

4.平均皮重与总包数之积为总皮重,总毛重与总皮重之差即为总净重,总毛重、总皮重、总净重均记录至整数。

(二)分支机构对进口棉花的数重量检验可采取现场监督过磅、现场监督过磅与抽查复磅相结合、抽查复磅三种方式进行。

现场监督过磅应按相应表格进行数据记录,抽查复磅需抽取被抽查部分棉包数量的10%进行复磅并记录数据。

进口棉花收货人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现场监督过磅:

1.首次进口棉花的;

2.以集装箱或汽车装载并整车过磅的;

3.对收货人的前一批次进口棉花抽查复磅平均包重差重率超过±0.25%的;

4.前一批次进口棉花因重量问题与境外供货商分歧较大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5.其他需要实施现场监督过磅的情形。

(三)对特殊情况可采取汽车过磅且具备条件的收货人,在对前一批整车过磅和按原检验方式过磅的数据进行比对后,平均包重差重率不超过±0.25%的,可按SN/T0188.3-2010《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3部分:

汽车衡器鉴重》的要求、程序和方法进行整车过磅。

(四)分支机构可根据收货人情况由现场监督过磅方式过渡到现场监督过磅与抽查复磅相结合的方式,当抽查复磅部分平均包重差重率超过±0.25%的应对该部分重新进行现场监督过磅。

(五)进口棉花收货人满足如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对其进口棉花采取抽查复磅方式:

1.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对进口棉花检验工作配合密切、时效性强,检验人员操作得当、数据准确、记录齐全;

3.前一批次进口棉花采用现场监督过磅与抽查复磅相结合的,抽查复磅部分平均包重差重率不超过±0.25%的。

第二十四条品质检验实行磅后抽样,抽样时应选取包装完好的棉包随机抽取。

(一)品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强度检验样品按棉包数量的10%随机抽取,每10包随机抽取1包,去除棉包正中部表层棉花,在约40cm宽、10-15cm深处抽取,每个样品重量不少于300克,样品装入样品筒(袋)中密封,填写《进口棉花抽样记录单》(附件13)。

抽样完毕后向轻纺处提交《湖南检验检疫局进口棉花品质检验申报表》(附件14),同时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并附合同、发票,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成交小样。

(二)回潮率检验样品按棉包数量的5%抽取,每只样品不少于50g,抽样方法同品级等检验项目,样品抽取后应立即装入样品筒(袋)封装,在24h内使用0.01g精度的天平定重,每只样品称量应在1min以内。

回潮率检验完毕后填写《进口棉花回潮率检验结果单》,每个样品的回潮率记录至小数后两位,以小数后一位出具平均回潮率。

(三)含杂率、短纤维率、棉结等项目的抽样及检验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及实际需要按SN/T0775-2005《进出口棉花检验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进口棉花涉及残损鉴定的,应按《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及SN/T2388.1-2009《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规程第1部分:

通则》所列要求、程序、方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检验完成后,出具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证书格式及内容按《进出口棉花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执行,品质证书凭指定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出具。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在进口棉花检验完毕并出具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棉花质量监控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棉花销售、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分支机构可对其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未建立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进口棉花收货人基本信息档案、质量信用评估及检验监管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轻纺处对分支机构进口棉花检验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检验记录、检验证书、工作档案等,必要时抽查进口棉花收货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进口棉花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中的检验标准如有更新则按最新版本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湖南局轻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进口棉花质量案例表

2.进口棉花质量案例审核记录表

3.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通知书

4.进口棉花质量案例复核记录表

5.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通知书

6.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通知书

7.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通知书

8.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通知书

9.进口棉花收货人自我声明

10.进口棉花过磅原始记录单

11.进口棉花皮重记录单

12.进口棉花回潮率检验结果单

13.进口棉花抽样记录单

14.进口棉花品质检验申报表

附件1

进口棉花质量案例表

报检号

境外供货

企业

登记证书号

信用层级

国内收货人

合同号

发票号

品质指标

产地

重量(吨)

货值(万美元)

到货港口

到货时间

目的地

省市

检出问题情况

□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

□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

□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60%。

□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未及时赔偿。

□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的5%。

□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

□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请在相应情况前打“√”)

案例

描述

证据材料目录

填报人:

审批人:

日期:

年月日(公章)

附件2

进口棉花质量案例审核记录表

报检号

境外供货

企业

登记证书号

信用层级

上报的材料是否完整

□是□否(说明原因)

原始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说明原因)

复核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说明原因)

检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说明原因)

案例描述是否详实

□是□否(说明原因)

现场复核情况描述

审核意见

□资料不完善,需补充。

□发生《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拟从级调整为级。

□不予调整质量信用层级。

审核人:

审核组长: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

通知书

(境外供货企业名称):

你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号项下的发票号的吨棉花,经检验,(质量问题描述),发生了《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1号令)第二十条()所列情形——。

经评估,你公司质量信用层级拟由级调整为级。

你公司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辩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申辩申请的,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直属检验检疫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进口棉花质量案例复核记录表

境外供货企业名称

及证书号

检验检疫收到书面申辩日期

年月日

检验检疫成立专家复核组日期

年月日

境外供货企业申辩理由及证明材料

检验检疫复核情况

(含现场复核情况)

检验检疫复核结论

复核人:

复核组长:

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

通知书

(境外供货企业名称):

你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号项下的发票号的吨棉花,经检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年月日-年月日,你公司质量信用层级列入“”级进行管理。

如该期间未发生《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你公司质量信用层级将自动恢复“”级,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直属检验检疫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

通知书

(境外供货企业名称):

你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号项下的发票号的吨棉花,经检验,(质量问题描述),发生了《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1号令)第二十条()所列情形——。

你公司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辩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申辩申请的,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直属检验检疫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7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

通知书

(境外供货企业名称):

你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号项下的发票号的吨棉花,经检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你公司进口棉花按照“”级进行管理,6个月后方可申请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直属检验检疫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8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

通知书

(境外供货企业名称):

你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号项下的发票号的吨棉花,经检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撤销你公司登记资格,进口棉花按照“”级进行管理,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直属检验检疫局公章)

年月日

附件9

进口棉花收货人自我声明

名称(规格)

合同号

发票号

提(运)单号

报检号

我公司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及《进出口棉花检验规程》配合进口棉花检验,严格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开展辅助工作,如实提供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声明。

检验员:

部门主管:

备注:

 

收货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10

进口棉花过磅原始记录单

唛头

包号

包装

查毛重

唛头

包号

包装

查毛重

唛头

包号

包装

查毛重

唛头

包号

包装

查毛重

 

 

 

 

 

 

 

 

 

 

 

 

 

 

 

 

 

 

 

 

 

 

 

 

 

 

 

 

 

 

 

 

 

 

 

 

 

 

 

 

 

 

 

 

 

 

 

 

 

 

 

 

 

 

 

 

 

 

 

 

 

 

 

 

 

 

 

 

 

 

 

 

 

 

 

 

 

 

 

 

 

 

 

 

 

 

 

 

 

 

 

 

 

 

 

 

 

 

 

 

 

 

 

 

 

 

 

 

 

 

 

 

 

 

 

 

 

 

 

 

 

 

 

 

 

 

 

 

 

 

 

 

 

 

 

 

 

 

 

 

 

 

 

 

 

 

 

 

 

 

 

 

 

 

 

 

 

 

 

 

 

 

 

 

 

 

 

 

 

 

 

 

 

 

 

 

 

 

 

 

 

 

 

 

 

 

 

 

 

 

 

 

 

 

 

 

 

 

 

 

 

 

 

 

 

 

 

 

 

 

 

 

 

 

 

 

 

 

 

 

 

 

 

 

 

 

 

 

 

 

 

 

 

 

 

 

 

 

 

 

 

 

 

 

 

 

 

 

 

 

 

 

 

 

 

 

 

 

 

 

 

 

 

 

 

 

 

 

 

 

 

 

 

 

 

 

 

 

 

 

 

 

 

 

 

 

 

 

 

 

 

 

 

 

 

 

 

 

 

 

 

 

 

 

合计:

件,毛重:

公斤。

查毛重:

 

 

 

 

 

 

 

合同号:

发票号:

企业检验员:

检验检疫人员:

复核:

年月日

附件11

进口棉花皮重记录单

合同号:

发票号:

包号

外包皮材料

铁皮(丝)/塑料带根数

皮重(公斤)

同种包型的算术平均皮重wi×该种包型的件数mi

合计

w1×m1+w2×m2+……

公式:

加权平均皮重=(小数点后三位)

m1+m2+……

合计:

平均皮重:

总皮重:

企业检验员:

检验检疫人员:

复核:

年月日

附件12

进口棉花回潮率检验结果单

合同号:

发票号:

抽样比例:

样品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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